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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蒙发: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史小拿

(发表于: 天首发展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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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5-12-09

证券代码:000611 证券简称:*ST蒙发 公告编码:临2015-95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介绍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简称:*ST蒙发,证券代码:000611)股票交易价格连续3个交易日内(2015年12月4日、7日、8日)收盘价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12%,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股票异常波动的情形。二、说明关注、核实情况本公司董事会通过问询函的方式,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经营管理层就《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核实,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1、公司前期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2、本公司经营情况未发生变化,内外部经营环境亦未发生重大变化。3、公司于2015年11月13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凯信腾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凯信”)参与吉林长春产权交易中心竞购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林森工”)持有的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治基金”)38.75%的股权。详细内容见刊登在2015年11月16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上的《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码:临[2015-93])和《关于全资子公司拟收购股权的提示性公告》(临[2015-94])。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北京凯信与吉林森工尚未签署任何协议,此次股权受让事宜仍在磋商之中。除上述事项外,本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可能或已经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4、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5、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监、高等人及其亲属在股票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除上述相关事项外,没有其他任何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事项;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四、本公司认为必要的风险提示1、经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对照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2、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鄂证调查字2015002号)。2015年7月1日,本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75] )。目前该立案稽查仍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未有结论性意见及结果。3、本公司控股股东合慧伟业及其原实际控制人马雅、赵伟与自然人王纪钊之间请求变更合慧伟业公司登记纠纷案的相关信息刊登在2015年6月2日和2015年6月10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59]号)、《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因诉讼可能导致控股权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60]号)和《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65]号)。根据本公司近期收到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13)二中民(商)终字第08827号]主要内容如下:(1)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13393号民事判决;(2)本案发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4、本公司控股股东合慧伟业(权益变动前)与河北久泰的股权转让纠纷案相关信息刊登在2015年6月10日和2015年6月30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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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符祝艾
    很黑很黑的黑公司
    2015-12-08 22: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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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濮底孔
    涨停
    2015-12-08 22:2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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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谭伽昀
    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182条的规定)。
    2015-12-09 08:0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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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暨朋
    说明北京市法院不认可区法院的判决,所以发回重审,这么简单还不明白?
    2015-12-09 08:4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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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宰丰舌
    2016-01-05 21:2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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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穆所系
    好,明天一字涨停!
    2016-01-05 21:2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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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富沓
    2016-01-06 00:2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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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外也
    2016-02-23 05: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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