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网站 > 股吧论坛 > 京东方A股吧 > 京东方A:关于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预案 返回上一页

京东方A:关于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预案

詹同长

(发表于: 京东方A股吧   更新时间: )
京东方A:关于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预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6-07-15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预案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本预案实施尚需履行下列批准程序,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1、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的相关议案;2、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回购的相关议案;3、根据其他有权管理组织或机构要求完成审批或备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京东方”)于2014年4月21日公告了《股份回购长效机制》,决定适时推出相关回购方案,择机回购部分公司股份,实施注销减资或股权激励计划。现公司已拟定新一期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预案,具体如下:一、回购股份的目的(一)切实回报上市公司股东强有力的战略执行推动京东方各业务快速发展,产业布局更加均衡,全球竞争力进一步提升。2015年公司全年实现营业收入486.24亿元,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6.36亿元,每股收益0.046元。2015年,京东方全球首发产品覆盖率保持业内领先;市场战略推进顺利,实现全球细分市场占有率提升;全年新增专利申请数量6156件,累计可使用专利突破40000件。同时,公司紧跟半导体显示技术的发展与应用,在新型显示技术和智能制造、智慧系统、健康服务等领域均已做出重大布局与投资。在目前公司行业地位日益巩固,盈利持续增长的情况下,公司管理层认为,给予投资者合理的长期回报,与投资者共同分享企业成长的成果,是公司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公司根据当前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结合公司目前的货币资金、估值水平、生产经营状况等因素,根据相关规定,制定公司股份回购的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切实提高上市公司股东的投资回报。股份回购是发达国家资本市场中上市公司成熟的市值管理手段。运用持续性的股份回购方式,可以提高股东持股价值,维护股价稳定。自2005年6月证监会《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颁布以来,股份回购在国内上市公司中已经逐渐推广。京东方致力于成为世界级的优秀企业,学习和借鉴国际国内企业的先进经验,是公司未来不断努力的方向。建立常态化的股东回报机制,创新公司股东分配方式,也将是公司未来长期坚持的政策。(二)合理反映公司投资价值受国内外宏观环境和证券市场波动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公司A股股价表现偏弱。同时,由于B股市场整体容量较小、投资机构有限、B股市场再融资功能受限等原因,致使B股市场长期处于低迷状况,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京东方B”股价也持续走低。截至2016年6月30日,“京东方A”前20个交易日均价为人民币2.33元/股,市净率(根据2016年一季度季报)为1.06倍;“京东方B”前20个交易日均价为港币1.82元/股,折合人民币1.56元/股(按2016年6月30日港币兑人民币中间价换算),相当于同期A股价格的66.95%,市净率(根据2016年一季度季报)仅为0.71倍。公司管理层认为目前公司A股及B股的股票价格均与公司长期内在价值不相符,公司投资价值存在低估。为了稳定投资者的投资预期,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公司结合自身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拟采用回购股份的形式,通过增厚每股收益,传达成长信心,维护公司股价,切实提高公司股东的投资回报。公司旨在通过制定本股份回购计划,体现公司对长期内在价值的坚定信心,让投资者对公司长期内在价值有更加清晰的认识,提升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推动公司股票市场价格向公司长期内在价值的合理回归。公司回购股份后,所回购的股份将依法注销并相应减少注册资本。二、回购股份方式公司本次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已发行社会公众股份,包括A股或/和B股。三、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根据公司在《股份回购长效机制》中确定的定价原则(以上一年度经审计后的每股净资产或扣非后每股收益的一定倍数为基础,结合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回购公司股份的价格区间),参照国内证券市场和同行业上市公司整体市盈率、市净率水平,并结合公司目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公司确定……[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声明:如本站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邮箱:wangshiyuan@epins.cn 我们将迅速删除。

  • 班儿朴
    九、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形;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
    2016-08-03 17:03:45

    回复

  • 何奸
    370亿公j金
    2016-08-04 12:40:44

    回复

  • 怀令及
    强烈支持公司董事会的决定!
    2016-08-08 16:07:20

    回复

  • 屈决
    回购就下跌
    2016-08-11 20:50:02

    回复

快速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发帖 登录 |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