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网站 > 股吧论坛 > 一汽轿车股吧 > 一汽轿车: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材料的鉴证意见 返回上一页

一汽轿车: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材料的鉴证意见

翟禹绅

(发表于: 一汽轿车股吧   更新时间: )
一汽轿车: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材料的鉴证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6-06-2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材料的鉴证意见致: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张杰军律师、张凯律师(以下简称“德恒律师”)受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为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相关材料进行鉴证,并出具本律师鉴证意见。为出具本律师鉴证意见,德恒律师审查了公司就题述事宜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公司保证已提供了作为出具本律师鉴证意见所必需的材料,且其提供的材料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德恒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律师鉴证意见如下:一、本次临时提案的提出公司于2016年6月16日17时许收到深圳市明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曜投资”)《关于提请增加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申请将如下三个提案(下称“本次临时提案”)增补至2015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关于不予审议的提案》、《关于调整为特别议案的提案》、《关于责成公司董事会对一汽股份延长承诺履行期限行为致公司所受损失采取相应救济措施的提案》。明曜投资一并提交了其自身及参与临时提案股东的相关授权委托文件。二、对于本次临时提案相关材料的核查根据明曜投资提供的本次临时提案材料,本次临时提案共征集到公司112位股东的授权,该等股东合计持有公司58,289,096股。2016年6月17日,德恒律师对参与临时提案的112位股东的材料逐一进行核查,其中深圳市明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明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明曜金星3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深圳市明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明曜启明3期-中信证券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明耀投资法定代表人曾昭雄等四位股东,提供的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及/或授权委托书系原件或加盖公司公章,以上四位股东合计持有公司1,325,512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81%;其余108位股东的授权委托文件均为复印件,无法确认其真实性,该108位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不应包含在提案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之中。三、鉴证意见经德恒律师鉴证,本次临时提案之提案人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不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张杰军、张凯二一六年六月十七日[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声明:如本站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邮箱:wangshiyuan@epins.cn 我们将迅速删除。

快速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发帖 登录 |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