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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信托相关新政密集出台 2016年信托业预期稳

编辑 : 王远   发布时间: 2017.06.22 16:33:29   消息来源: 要理财 阅读数: 496 收藏数: 0 + 收藏 +赞(0)
2015年信托业在监管层、政策面上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的实施,《信托公司条例(征求意见稿)》、《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信托公司行业评级指引(试行)》的出台...

2015年信托业在监管层、政策面上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的实施,《信托公司条例(征求意见稿)》、《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信托公司行业评级指引(试行)》的出台,以及证监会一系列政策的落实。以上政策均或多或少的表明了政策支持信托业转型,推动信托业实现市场化发展、业务精细化及广泛化等具体目标的态度,从格局上引导着信托业的发展轨迹。

2014年12月银监会与财政部共同制定并发布的《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在《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信托业保障基金筹集和管理等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的细化下,于2015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旨在通过保障基金的介入,建立信托业市场化风险处置长效机制,换取风险缓释和化解的“时间窗口”。以有偿救助的方式,将个体项目、机构风险消化在行业内部,进而逐步释放存量风险、减少对金融市场乃至社会的冲击,为信托业的良性发展保驾护航。此外,《办法》明确信托业的风险处置应按照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发挥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防范道德风险。换言之,《办法》的实施有助于打破信托业“刚性兑付”的潜规则。

2015年4月,银监会出台了《信托公司条例(征求意见稿)》,对信托业的发展做出如下规定:1)信托公司的注册资本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且最低限额由原来的3亿元提升至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的提升提高了行业的准入门槛,表明监管层对信托公司资本实力、风险抵抗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定程度有利于行业的集中化发展,最终强者愈强;2)鼓励信托公司设立专业化子公司。此举有利于信托公司拓展创新业务,促进公司转型升级;3)首次从行政法规层面规定信托受益权质押业务。信托公司被许可为受益人提供受益权质押登记,有利于开展受益权质押融资业务,盘活信托资产,解决信托产品流动性弱的问题;4)首次将信托公司评级结果与其展业范围挂钩,激励信托公司主动严控产品风险;5)首次明确信托公司可发债,拓宽信托公司再融资途径等。

2015年4月,银监会下发了《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涉及信托公司股权再融资,包括IPO、挂牌新三板及借壳上市的条件,此为官方文件首次就信托公司上市问题予以明确表态。然而,或受信托行业信息披露不足,主营业务模式不清晰等问题影响,银监会在6月下发的正式文件《中国银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却未提及相关信息,信托公司上市之路或尚需时日。

2015年12月,《信托公司行业评级指引(试行)》正式发布,明确提出行业评级的内容及各自的分值构成:风险管理能力(36分)、信托公司资本实力(28分)、增值能力(26分)、社会责任(10分)4大项11小项。综合评级分数由各项评级分数总和产生,评级结果由综合评级分数确定,划分为A[85(含)-100分]、B[70(含)-85分]、C(70分以下)三级,并向社会公示。《指引》的发布一定程度上可加强行业自律,强化市场约束,令信托公司强者愈强。但监管指标更多参考历史数据,缺乏面向未来的评价指标及成长性指标,这对于部分规模较小,成长较快的信托公司不利。

2015年开始实施的《办法》,正式以官方文件形式助推打破“刚性兑付”。以《意见稿》的形式提出了提高信托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扩充其经营范围及信托公司IPO的具体条件等内容。虽以上内容尚未有正式文件出台或正式文件未有提及,但确实是官方文件首次就信托业的转型及未来市场化发展方向的明确表态。《指引》的出台也将信托公司评级标准明确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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