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监管细则

编辑 : 王远   发布时间: 2017.08.06 23:37:54   消息来源: 要理财 阅读数: 199 收藏数: 0 + 收藏 +赞(0)
2014年,年初,P2P明确划归银监会监管,并在2014年4月份提出P2P要明确四条底线,包括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搞资金池等,此十项原则无疑成为当下p2p监管细则的合理补充。 ...

2014年,年初,P2P明确划归银监会监管,并在2014年4月份提出P2P要明确四条底线,包括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搞资金池等,此十项原则无疑成为当下p2p监管细则的合理补充。

在p2p监管机构尚未完整颁布网贷监管政策之前,以上p2p监管细则正是如今网贷行业发展的“潜规则”,想要建p2p网贷平台必须遵守现有市场准则。银监会高层提出的关于P2P网贷监管政策十项原则主要包括:

一、P2P应具备一定的行业门槛 

对从业机构应设立一定的注册资本要求,而对于高管人员的专业背景和从业年限、组织架构也应有一定的要求,同时对风险控制、IT设备技术支持、第三方资金托管等方面也应该有一定的资质要求;

 

二、P2P平台不得以自身为投资人提供担保 

不得为借款本金或者收益作出承诺,不承担系统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不得从事贷款和受托投资业务、不得自保自融;

 

三、P2P监管要遵循P2P业务本质 

所谓业务的本质就是项目要一一对应,P2P机构不能持有投资者的资金,不能建立资金池,中国的P2P不是经营资金的金融机构;

 

四、P2P机构应该推进行业规则的制定和落实,加强行业自律的作用; 

 

五、P2P网贷机构是信息中介,须坚持小额借贷 

P2P网贷平台不是信用中介,也不是交易平台,而是信息中介,是为双方小额借贷提供信息服务的机构,应当清晰其业务边界,与其他法定特许金融服务进行区别;

 

六、P2P机构应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P2P企业不要盲目追求高利率的融资项目,应持续创新长效发展;

 

七、投资人的资金应进行第三方托管 

不能以存款代替托管,同时尽可能引进正规的审计机制;

 

八、P2P行业应该充分地进行信息披露、充分地提高信息披露的程度、揭示行业可预见性风险; 

 

九、要落实实名制原则 

投资人与融资人都要实名登记,资金流向要清楚,避免“洗钱”;

 

十、P2P网贷平台必须坚持小额化,支持个人和小微企业的发展,项目一一对应的原则。 

其中最后一点提到坚持小额借贷,此意明确指出行业的大标高风险性,此前深圳某老品牌P2P平台曝出史上最高亿元坏账记录,可见该规则用意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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