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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债券风险 做理性投资人

编辑 : 连洁   发布时间: 2017.12.07 15:55:03   消息来源: 股票群 阅读数: 622 收藏数: 0 + 收藏 +赞(0)
近几年,我国债券市场规模迅速扩大,投资者参与债券投资的意愿与需求上升。然而,一些投资者债券投资知识有限,有的迷信于“刚性兑付”,有的运用杠杆投资过于激进。同时,债券违约风险事件逐渐多发,恶意逃废债务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了投资者合法权益,影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

        近几年,我国债券市场规模迅速扩大,投资者参与债券投资的意愿与需求上升。然而,一些投资者债券投资知识有限,有的迷信于“刚性兑付”,有的运用杠杆投资过于激进。同时,债券违约风险事件逐渐多发,恶意逃废债务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了投资者合法权益,影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
  
  【典型案例一】 C公司付息违约和终止上市风险处置案例
  
  C公司主营业务为生产和销售单晶硅和多晶硅太阳能电池组件,注册地为S市,实际控制人为N。公司于2010年11月X日在交易所上市。2012年3月,公司发行了10亿元存续期为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的公司债(以下简称“11C债”),发行利率为8.98%,每年的3月X日为债券付息日。2014年3月X日,公司发布公告,无法按期全额支付第二期债券利息已构成实质性违约,引发国内外市场、媒体高度关注,打破了“刚性兑付”预期。
  
  分析该公司债券违约风险事件成因,一是由于全球光伏行业陷入低谷,国内光伏企业内忧外患,二是公司转型过于激进,未充分考虑流动性风险,三是由于欧债危机以及欧洲经济衰退导致当地银行对电站建设贷款收紧银根,贷款比例缩减、放款速度拖延,使公司资金陷入全面困境,四是国内银行抽贷导致资金链断裂。公司虽然采取了风险事件应对措施,但是由于流动性风险化解方案执行情况不佳,导致公司债第二期利息未能如期足额偿付,公司债终止上市。
  
  2014年4月X日,债权人以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S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关于对C公司进行破产重整的申请。2014年6月X日,法院受理债权人对C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专业机构担任C公司的管理人,管理人梳理公司债权债务、招标重组方、筹备债权人会议。2014年10月X日,C公司披露了重整计划,并开始执行包含清偿“11C债”债务的重整计划。2014年12月X日,公司披露《关于重整计划执行进展的公告》,“11C债”的本金、利息、复利、罚息等均已兑付完毕。至此,“11C债”本息偿付完成,违约风险化解。
  
  案例启示
  
  大多数个人投资者认购公司债时并未对公司债的风险有充分的判断,认为公司债作为债权类产品等价于银行存款保本保息,从而在债券存在偿付风险时出现了部分过激的举动,“11C债”违约事件打破了“刚性兑付”的预期,揭示了债券投资天然信用风险的属性。
  
  【典型案例二】 D公司债券回售风险及处置案例
  
  D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16D债”)于2016年1月完成发行,发行规模10亿元。因发行人2015年亏损4.77亿元,导致“16D债”发行完成后不符合上市条件,并触发了投资者回售条款。经多方努力协作,发行人于2016年6月完成“16D债”本金10亿元和期间利息的全额回售,有效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概述
  
  01
  
  “16D债”发行阶段情况
  
  发行人控股股东为Z公司,实际控制人为G省国资委,主要从事G省省内重点电力项目投资和电力生产。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期债券于2016年1月完成发行,发行规模10 亿元,7年期,票面利率3.5%。本期债券由Z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主体信用等级为AA+,债项信用等级为AAA。主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为C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持有人为10家机构投资者,不涉及个人投资者。
  
  “16D债”发行阶段的报告期间为2012年-2015年6月,2012年-2014年发行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分别为14,143.85万元、12,822.54万元和6,271.51万元,平均可分配利润为11,079.30万元,不少于“16D债”一年的利息,满足发行条件。
  
  02
  
  发行后不符合上市条件
  
  2016年5月,受托管理人向交易所提交“16D债”的上市申请,更新报告期间为2013年-2015年,2013年-2015年发行人净利润分别为12,822.54 万元、7,476.08 万元(2015年审计时对2014年净利润进行追溯调整导致与发行阶段不符)和-47,664.08 万元,平均可分配利润为-9,121.82 万元。
  
  由于受经济大环境影响,发行人火电项目限电严重,开工率不足,以及受发行人2015年投资收益大幅减少的影响,2015年发行人净利润为亏损-47,664.08 万元。
  
  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条件之一为“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证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之一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由于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为-9,121.82 万元,无法覆盖本期债券一年的利息,“16D”已不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
  
  03
  
  “16D债”回售情况
  
  因“16D债”不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触发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回售选择权。2016年6月,发行人披露了《D公司关于“16D债”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公告》,本期债券采取场外回售的方式。投资者于6月X日、6月X日进行回售选择申报,6月X日,发行人通过其募集资金账户,原路退回全部10家投资者共计25笔回售资金,本息合计1,013,005,464.45元,并于6月X日晚披露《D公司关于“16D债”投资者回售结果的公告》。至此,回售工作顺利完成,“16D债”风险得到有效化解。
  
  案例启示
  
  在经济新常态下,公司经营面临的不确定性因素增多,经营业绩受市场环境影响较大,容易出现大幅波动,“16D债”案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16D债”发行后不满足上市条件,究其原因,是发行人所处的火力发电行业受宏观经济和政策影响较大,加之发行人所在地区上网电价较低,用电需求有限,导致2015年经营业绩出现了巨额亏损。因此,投资者应提高识别行业风险的能力,对受宏观经济影响较大的周期性行业的项目应有充分的研判,从而尽可能的降低投资受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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