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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11-11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山东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就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16年10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及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了《山东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前述通知形式及《股东大会通知》中关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贵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11月10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1月9日下午15:00至2016年11月10日下午15:00之间的任意时间。经本所律师见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6年11月10日下午14点在潍坊市坊子区凤山路68号贵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赵笃仁先生主持。经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实际召开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内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相关内容一致。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1.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并经查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1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4,980,00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5.27%,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经查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相关人员。2.根据贵公司提供的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的网络投票信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并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58人,代表股份72,640,77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0.178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8人,代表股份72,640,77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20.1780%。3.根据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及《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召集了本次股东大会。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有资格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均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参加现场会议的唯一股东潍坊高科电子有限公司回避表决,未进行现场投票表决;贵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的网络投票情况,统计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经本所律师见证、查验,根据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表决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下述议案:议案1.00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议……[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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