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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并没有规定欺诈发行,必须退市,而只是罚款。

那到仗

(发表于: 欣泰退股吧   更新时间: )
证券法并没有规定欺诈发行,必须退市,而只是罚款。
第一百八十九条 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 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监会依据的是《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该《意见》分健全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制度、实施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严格执行不满足交易标准要求的强制退市指标、严格执行体现公司财务状况的强制退市指标、完善与退市相关的配套制度安排、加强退市公司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 一个是全国人大指定的法律,而另一个只是国务院下属部门制定的指导意见,单纯从效力上讲,法律大于部门规章;再者证监会的此意见,自2014 年11 月16 日起施行,而欣泰首发是2014年1月16日,欣泰欺诈发行事实在退市意见施行日期之前,根据法不溯及既往,证监会的退市制度意见,不应对欣泰产生效力。 不知各位吧友,有何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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