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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特斯: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23-07-11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二〇二三年七月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20 层邮编:100005电话:(86-10)8519 1300传真:(86-10)8519 1350junhebj@junhe.com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阿特斯”)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上市”,合称为“本次发行及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2023 年 6 月 9 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 A 股股票正式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阿特斯”,证券代码为“68847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复印件,并基于发行人向本所作出的如下保证:发行人已经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完全一致,各文件的原件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所有已签署或将签署文件的各方,均依法存续并取得了适当授权以签署该等文件。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采取了与相关当事人访谈、查询有关公开信息、赴相关部门独立调查等方式,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性文件和/或发行人及相关当事人的说明、确认及承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仅依据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及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市值预估等事宜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验……[点击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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却械奈有人能解释一下吗
庞鱼老: 超额配售,就是投资者认购比发行多。如果30天后股价高于发行价,就让上市公司以发行价出让股票给超额认购的投资者,投资者赚钱,证券发行商赚服务费。如果股价跌破发行价,就让发售证券公司在二级市场低价买来,以发行价卖给认购投资者,证券公司赚差价,投资者亏钱,上市公司不用额外出让股票。这也叫绿鞋机制。
倪女厚: 那请问一下,这个是偏利好还是利空?谢谢
韦些反: 上市公司有自己的股票吗?
岑峻桐: 应该说明大家对这个股票看好
2023-07-10 18:0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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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今年上半年垂直一体化亏损会很大,且逐步恶化没有改变迹象(阿特斯688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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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阿特斯: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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