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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7-06
股票代码:000042 股票简称:中洲控股 公告编号:2016-76号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答复的 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洲控股”、“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宜已于2016年4月27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受理。2016年6月7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收到反馈意见后,公司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中信证券”)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对反馈意见所列的问题进行了逐项说明、核查和落实,现将相关答复公告如下:一、重点问题1、本次认购对象之一前海阳诚为实际控制人黄光苗控制的企业。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黄光苗及其关联方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如是,就该等情形是否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发表明确意见;如否,请出具承诺并公开披露。答复:一、关于黄光苗及其关联方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核查(一)关于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承诺函出具日的减持情况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通过对黄光苗进行访谈、审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变更起止日期:2015年8月27日—2016年6月24日)、查阅黄光苗及中洲置地于2016年6月24日出具的承诺函等方式,对黄光苗、黄光苗控制的除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黄光苗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黄光苗的近亲属(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兄弟姐妹)(以下合称“黄光苗及其关联方”)的减持情况进行了核查。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2016年2月27日)前六个月至承诺函出具日,黄光苗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减持中洲控股股票的情形。(二)关于从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的减持计划情况对于后续减持计划,黄光苗及其关联方中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中洲置地已于2016年6月24日出具承诺函,明确自承诺函出具日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六个月内,黄光苗及其关联方无减持公司股票的计划,承诺黄光苗及其关联方不会减持公司股票。二、黄光苗和中洲置地关于不存在减持中洲控股股票情形及未来减持计划出具的承诺情况黄光苗于2016年6月24日出具《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不减持公司股票的承诺》,具体内容为:“1、自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2016年2月27日)前六个月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本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本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本人的近亲属(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兄弟姐妹)(以下合称“本人及关联方”)不存在减持发行人股票的行为;2、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六个月内,本人及关联方无减持发行人股票的计划,本人承诺本人及关联方不会减持发行人股票;3、本人及本人关联方不存在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或《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中洲置地于2016年6月24日出具《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关于不减持公司股票的承诺》,具体内容为:“1、自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2016年2月27日)前六个月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公司不存在减持发行人股票的行为;2、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六个月内,本公司无减持发行人股票的计划,本公司承诺不会减持发行人股票;3、本公司不存在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或《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规定的情形。”综上,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黄光苗及其关联方从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情况,亦无减持计划,黄光苗及中洲置地已就有关情况作出承诺。”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黄光苗及其关联方自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不存在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情况;自本补充法律意见……[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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