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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145:*ST新亿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耿圊角

(发表于: *ST新亿股吧   更新时间: )
600145:*ST新亿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5-12-19

证券代码:600145 证券简称:*ST新亿 公告编号:2015—156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本公司董事会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亿股份”、“公司”)于2015年12月15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现将问询函提出的问题回复公告如下:一、关于债权审核确认的依据及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管理人在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审查债权是管理人的职权,管理人的审查结果接受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监督。新亿股份进入重整程序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塔城中院”)在《上海证券报》发布了关于新亿股份重整案件受理及债权申报的公告,同时,管理人协同塔城中院向已知的135家债权人发出债权申报通知及相关文件。债权申报期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自2015年11月7日起至2015年12月7日止。债权申报期开始后,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债权人提交的申报材料,按照以下原则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了严格的审查:1、申报债权必须有真实、准确、充分的证据。凡申报证据不足的,管理人不予确认。2、因新亿股份对外提供担保所产生的担保债权,按照《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审查、确认。3、如果申报的债权属于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暂时无法确认,待诉讼、仲裁终结后依照生效的判决或仲裁结果予以确认。4、债权申报中包含利息的,其利息计算期限计至重整受理日即2015年11月7日。管理人在审查、确认债权的过程中,严格遵守《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担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予以审查。二、关于重整计划(草案)所确认债权与公司账面负债存在差异的问题(一)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首先,需要说明的是,此次进入重整程序的是新亿股份本部,而不包括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子公司。因此在本次重整中,管理人仅审核确认新亿股份本部的负债,不含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子公司的负债。根据公司2015年三季报显示,公司本部负债总额为1,472,056,940.96元,与公司本部2015年三季报负债金额相比,重整计划(草案)确认的债权存在差异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管理人对利息和违约金的计算与公司账面存在差异(1)对于新亿股份未执行的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民事调解书等,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加倍计算了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公司出具2015年三季报时,尚处于正常经营状态,对于账面负债未计算当年的应计利息,该种处理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而管理人根据《破产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计算了截至2015年11月7日相应的负债利息。(3)对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管理人严格按照《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审查。2、管理人对担保债权金额的确认与公司账面存在差异如担保债权有生效的裁判文书支持,则依照相关裁判文书的内容计算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如担保债权未经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的,则管理人审查担保债权时,要审查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依据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16条第1款:“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9.11条:“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年报)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如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则担保合同因未经股东大会授……[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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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阳丸刺
    感觉大家现在举报重点应该放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转赠定价的依据,要求公司公布,不合理的话法院不敢强裁;二是债务认定不合理,法院裁定债务后,新亿承担的债务如何追讨,是不是应该列入应收账款,这样不用转赠就可以变成正资产或者可以减少转赠股份的数量!
    2015-12-18 21: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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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裘秩
    我们要求暂停上,立案彻底调查,打击虚增债务,利益输送的暗箱操作行为!对不良的大股东和联合体成员要严惩!
    2015-12-18 21:4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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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郗卓分
    避重就轻,胡说八道,不说重点,全当放屁,胡弄啊
    2015-12-18 21:4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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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秋彩沐
    不知所云
    2015-12-18 21:5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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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滑伽件
    感觉大家现在举报重点应该放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转赠定价的依据,要求公司公布,不合理的话法院不敢强裁;二是债务认定不合理,法院裁定债务后,新亿承担的债务如何追讨,是不是应该列入应收账款,这样不用转赠就可以变成正资产或者可以减少转赠股份的数量!另外公司口口声声说维护全体股东的权益,那就要问一下让渡百分之75是维护全体股东权益吗?转赠股1.3元一股是维护全体股东权益吗?黄伟成清波你们还要脸吗?还有脸吗?还是人吗?
    2015-12-18 22: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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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訾老余
    要求公安局立案调查。
    2015-12-18 22:1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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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羿仗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5-12-18 22:2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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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近略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5-12-18 22:2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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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芮更阡
    完蛋啦
    2015-12-18 22:3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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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麻韦害
    3、如果申报的债权属于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暂时无法确认,待诉讼、仲裁终结后依照生效的判决或仲裁结果予以确认。
    2015-12-18 22:3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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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辛直元
    前线的同志们继续举报吧,懂电脑的同志们举报吧,投反对票的同志们支持你们,加油
    2015-12-18 22:4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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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宿吊
    上海优道案发后,*ST国创表示,在14名自然人争议案中,公司提交的担保函中所盖公章不为公司在落款日期时点公安部门备案的公章,且出具上述担保函未经过公司董事会审批。  根据今日公告,涉案的江苏帝奥、华阳投资也分别致电、致函公司,表示从未为该案件提供任何担保。江苏帝奥称,江苏帝奥等帝奥集团下属公司从未向上海优道投资或相关方出具过《收益承诺书》、《担保函》之类的文件,相关文件均系伪造。江苏帝奥已在报纸上发表过声明,并已向国家公安机关报案。  而中国华阳投资亦称,公司2014年1月6日收到公安机关正式立案通知书,公司被伪造印章、公文案确系有伪造犯罪事实发生,现对犯罪行为立案侦查。同时,华阳投资已于日前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交了答辩状,表示从未为上海优道、上海富义等就涉案项目提供任何担保,也从未为其出具担保函。
    2015-12-18 22:5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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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寇匡
    11个亿去哪了?准用了就谁还与新亿何干?
    2015-12-18 22:5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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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蔡烙晚
    留后门?亦或SOS?大家努力吧,我就泡在这了,坐等勇士归来
    2015-12-18 23: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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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牛方处
    同志们不用讨论了一个字否,不用想也不用骂也不用劳心劳肺。准备组织小股东大会商讨应付对策吧!
    2015-12-18 23:2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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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毋老
    坚决支持立案调查
    2015-12-18 23:5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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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逄坪右
    坚决支持立案调查,哪怕钱打了水漂,也要看个明白帐
    2015-12-18 23:5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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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古有
    大股东自己代表债务人,代表了所有中小股东,强奸了中小股东的意志,中小股东现在和大股东处于对立状态,大股东怎么能代表中小股东的利益呢?事实上大股东和所谓的债权人是一伙的,串通好了搞中小股东,任凭其百般狡辩、偷换概念、偷梁换柱,也逃不过中小股东的眼睛,中小股东只有更加愤怒!!!
    2015-12-19 00: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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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以
    大股东自己代表债务人,代表了所有中小股东,强奸了中小股东的意志,中小股东现在和大股东处于对立状态,大股东怎么能代表中小股东的利益呢?事实上大股东和所谓的债权人是一伙的,串通好了搞中小股东,任凭其百般狡辩、偷换概念、偷梁换柱,也逃不过中小股东的眼睛,中小股东只有更加愤怒!!!
    2015-12-19 0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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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权日忙
    呼吁司法介入,媒体介入,立案调查!
    2015-12-19 00: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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