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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看证监会要求华讯回复什么问题!

羿皈高

(发表于: 华讯方舟股吧   更新时间: )
请看证监会要求华讯回复什么问题!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1.请申请人补充说明自控股权发生变更之日起历次资产处置情况,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就相关情形是否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借壳上市行为发表结论性意见。2.申请人股票自2014年9月5日起长期停牌,2015年4月27日复牌,5月8日又停牌,直至6月16日才予复牌,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为2015年6月16日。请申请人补充说明本次发行价格是否能够切实体现市场价格,该等定价是否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 3.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对象为深圳市前海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华安资产-览盛1号资产管理计划、长城国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10名特定对象。请保荐机构核查各认购对象认购形式和认购能力。资管产品及有限合伙参与认购的: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作为认购对象的资管产品或有限合伙等是否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了备案手续,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分别在《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核查对象、核查方式、核查结果进行说明;(2)资管产品或有限合伙等参与本次认购,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3)委托人或合伙人之间是否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如无,请补充承诺;(4)申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公开承诺,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对投资公司、资管产品及其委托人或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资管合同或合伙协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是否明确约定:(1)委托人或合伙人的具体身份、人数、资产状况、认购资金来源、与申请人的关联关系等情况;(2)在非公开发行获得我会核准后、发行方案于我会备案前,资管产品或有限合伙资金募集到位;(3)资管产品或有限合伙无法有效募集成立时的保证措施或者违约责任;(4)在锁定期内,委托人或合伙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产品份额或退出合伙。针对委托人或合伙人与申请人存在关联关系的,除前述条款外,另请申请人补充说明:资管合同或合伙协议,是否明确约定委托人或合伙人遵守短线交易、内幕交易和高管持股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的义务;依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等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关联方履行重大权益变动信息披露、要约收购等法定义务时,将委托人或合伙人与产品或合伙企业认定为一致行动人,将委托人或合伙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数量与产品或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数量合并计算。资管合同或合伙协议是否明确约定,管理人或普通合伙人应当提醒、督促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委托人或有限合伙人,履行上述义务并明确具体措施及相应责任。 针对委托人或合伙人与申请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预案、产品合伙或合伙协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是否依照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以有效保障公司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和决策权。请申请人补充说明本次认购对象穿透核查到自然人、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后,是否超过200人。请申请人公开披露前述资管合同或合伙协议及相关承诺;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就上述事项补充核查,并就相关情况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效维护公司及其中小股东权益发表明确意见。 4.本次认购对象中前海华讯方舟为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华讯之子公司、融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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