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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对于慈善信托的创新之处

编辑 : 王远   发布时间: 2017.08.06 23:38:03   消息来源: 要理财 阅读数: 401 收藏数: 0 + 收藏 +赞(0)
对比公益信托和慈善信托的法律规定,不难发现此次慈善法有关慈善信托的创新之处。 创新一:这次慈善信托的突出亮点就是明确了慈善信托的主管部门为县级以上的民政部门,不同于公...

对比公益信托和慈善信托的法律规定,不难发现此次慈善法有关慈善信托的创新之处。

创新一:这次慈善信托的突出亮点就是明确了慈善信托的主管部门为县级以上的民政部门,不同于公益信托中主管部门为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笼统说法,这一变化是一个实质性的变化,它使得慈善信托真正从幕后走向了台前 ,赋予了慈善信托生命力,开始能够生根发芽。

创新二:不同于《信托法》中公益信托批准的许可方式,慈善信托采取了备案制,其用意就是让政府放权、放手,尽可能地赋予慈善信托受托人以更大的灵活性。

创新三:同样体现这一宽松立法意旨的变化还表现在受托人的变更方面,即受托人的变更将由原来的需要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来批准修改为委托人就有权来变更受托人。

创新四:慈善信托还对信托监察人的任职资格作出了排他性的规定,即受托人以及其他信托事务执行人不得兼任信托监察人。

创新五:慈善法在信托法的基础上,根据行业惯例,除受托人外,还对监察人的报酬及履行职务所需费用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规定慈善信托管理成本的具体标准在信托文件中未规定的,应依照国务院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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