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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定

编辑 : 黄利庆   发布时间: 2023.06.11 20:03:18   消息来源: 要理财 阅读数: 2383 收藏数: 0 + 收藏 +赞(0)
要想在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人必须依据有注册或成立的地方法例正式注册或成立,并且遵守该等法例及其公司章程、大纲、细则的规定。而且必须是一家香港公司,但不是香港公司条例的所列的私人公司。

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定


一、上市资格 


公司股本申请上市,必须具备下列先决条件: 


1、发行人必须依据有注册或成立的地方法例正式注册或成立,并且遵守该等法例及其公司章程、大纲、

细则的规定。 


2、发行人必须是一家香港公司,但不是香港公司条例的所列的私人公司。 


3、发行人及其业务必须被交易所认为是适合上市的。 


4、新申请人须具备在相同的管理阶层管理下详尽的营业记录,即发行人或其有关集团须具备不少于5年的营业记录。 


5、资产大部分为现金或短期证券的发行人或集团(投资公司除外),一般全被认为适合上市。


6、新申请人的申报会计师最近申报的会计期间,不得早于上市文件刊发日期前6个月结束。


7、寻求上市的股本证券必须有足够的流通量,即有一定的公众人士于发行人的业务及寻求上市证券中拥有权益。

 

二、上市方式 


目前,香港唯一的一家证券交易所为“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依据香港联

交易所有关证券上市的规则,公司股本证券可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式上市: 


1、“发售以供认购”方式 


这是由发行人或代表发行人发售其股本证券以供公众人士认购。股本证券的认购须获全数包销。如以招标

方式发售股本证券,则其配发基准必须公平,使按同一价格认购同数目股本证券的每名投资者,均能获得同等

待遇。采用发售以供认购方式上市者,必须刊发上市文件,且必须按照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则要求印发。

 

2、“发售现有股本证券”方式 


由已发行或同意认购的股本证券持有人或获配发人或代表该等人士向公众人士发售该等股本证券。如用招

标方式发售现有股本证券,则其配发基准必须公平,使按同一价格申请认购同一数目股本证券的每名投资者,

均能获得同等待遇。采用发售现有股本证券方式上市者,必须刊发上市文件,并且必须按照香港联合交易所

则印发。

 

3、“配售”方式


由发行人或中间人将公司股本证券主要出售予经其选择或批准的人士认购。配售函件标准须按香港联合

易所规定要求。若公众人士对有关股本证券的要求较大时,交易所可能不会批准新申请人以配售函件方式上

市。由上市发行人(或其代表)配售某类已上市股本证券者,可毋须刊发上市文件,但必须刊发招股章程或其

他上市文件,该文件亦必须符合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的要求。 


4、“介绍”方式


介绍,是指已发行股本证券的毋须作任何安排便可以直接上市所采用的方式。一般情况是,该股本证券已

有相当数量为公众人士所持有,故其在上市后即有足够的流通量。 


下列情况可以采用“介绍”方式上市: 


1)申请上市的股本证券已在另一证券交易所上市; 


2)发行人的股本证券已由一名上市发行人以实物方式分派其股东或另一上市发行人的股东; 


3)成立控股公司并发行股本证券以交换一名上市发行人或多名发行人的证券。任何通过协议计划或其他方式

进行的重组,必须首先经香港的上市发行人的股东通过特别决议案予以批准(注:海外发行人发行股本证券,

以交换一名或多名香港的上市发行人的股本证券,则该(或该等)香港发行人的上市地位在该海外发行人的股

本证券上市的同时将被撤销)。

 

下列情况采用介绍方式上市时,交易所可能会拒绝批准: 


1)有关证券在拟议以介绍方式上市6个月之前 ,已在香港销售(以该等证券获准上市为附带条件),则只有

在特殊情况下才能获得批准。


2)拟议证券在以介绍方式上市前已有意出售; 


3)公众人士对有关证券的需求较大; 


4)发行人拟改变其状况,而这一情况交易所不会批准。


采用介绍方式上市必须刊发上市文件,文件必须符合交易所规则规定的要求。 


5、“供股”方式 


供股,是指向现有股本证券持有人提出供股建议,使该股本证券持有人可按其现时持有的证券按比例认购

证券。在一般情况下,所有供股须获全数包销。 以供股方式发售股本证券,一般须以可放弃权利的暂定配额

通知书或其他可转让契据提出。


该通知书或契据必须注明接纳建议的期限(不少于14天)。若发行人有大量海股东,需要较长的提呈发售时间时,则若超过21天时,必须咨询交易所。 采用供股方式上市,必须刊发上市文件,该文件必须符合交易所规则规定及要求。 


6、“公开售股”方式 


公开售股,是指向现有股本证券持有人提出简易,使其可以购股本证券(不论是否按其现时所持有证券比

例)。但该等证券并非以可放弃权利文件向其配售。公开售股可与配售一并进行,成为附有一项回补机制的公

开售股。其中,配售乃按现有股本证券持有人依据其现有利益比例认购部分或全部配售证券的方式进行。在一

般情况下,所有公开售股均须获全数包销。 


如公开售股将使发行人的已发行资本或市值增加50%以上(单独计算或加上任何在过去12个月内进行的其

他公开售股或供股计算),交易所则保留其权利规定,即: 


1)发行人须于上市文件中完全披露按现有证券持有人现所持有证券比例,向其提出发售证券建议的目的及所

拟收益用途; 


2)公开售股的附带条件为获股东大会批准; 


3)公开售股须获全数包销。 


以公开售股方式发售股本证券的公开接纳期至少须为14日。如发行人有大量海外股东或需较长的提呈发售

期限,则若延长期限超过21日时,必须咨询交易所。 如有关股本证券并非供现有股本证券持有人按其现时持

有的证券比例认购,则除非该股本证券将由董事会在获得股东根据上市协议授予董事会一般权力的情况下发

行,否则公开售股必须事先经股东大会上决议批准。采用公开售股方式上市,必须刊发上市文件,该文件必须

符合交易所规则规定要求。

 

7、“资本化发行”方式 


资本化发行是指按现有股东当时所持有的股本证券比例以不涉及支付款项的方式进一步将股本证券配发给

现有股东。该股本证券将入帐列为已从发行人的储备或盈利中拨款交足。资本化发行包括一项以股代息计划,

以使发行人的盈利转化为资本。

 

8、“代价发行”方式 


代价发行,是指发行人发行股本证券作为某项交易或与收购合并行动有关的代价。 


采用代价发行方式上市,必须按交易所规则要求以新闻通告方式予以公布。 


9、“交换”方式 


股本证券可透过将证券交易、替代或转换为其他类别股本证券的方式上市。以这种方式上市,必须刊发上

市文件,该文件应符合交易所规则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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