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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财富1营业部员工代客炒股 内控不完善收监管函

编辑 : 王远   发布时间: 2018.07.31 18:30:02   消息来源: sina 阅读数: 93 收藏数: + 收藏 +赞()

  新浪财经讯 7月30日,青岛证监局发布了对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同兴路证券营业部的监管决定。证监局表示,该营业部原经纪人李正光存在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反映出营业部内部控...

  新浪财经讯 7月30日,青岛证监局发布了对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同兴路证券营业部的监管决定。证监局表示,该营业部原经纪人李正光存在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反映出营业部内部控制不完善,责令改正并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

  详情如下: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同兴路证券营业部:

  经查,我局发现你营业部原经纪人李正光存在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反映出你营业部内部控制不完善。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和《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并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营业部应加强对证券经纪人的内部管理工作,强化从业人员守法合规意识,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你营业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每3个月应开展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并在每次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合规检查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岛证监局

  2018年7月26日  

责任编辑:公司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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