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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路桥股东纠纷一审李勤胜 临时股东大会议案无效|李勤|成都路桥|举牌

编辑 : 王远   发布时间: 2017.09.07 22:15:02   消息来源: sina 阅读数: 159 收藏数: + 收藏 +赞()

  自2015年8月以来,通过个人名义不断买入成都路桥(002628)股份,A股资本市场“新人”李勤迅速名声大噪,近日又通过旗下中迪金控欲豪掷11亿元拿下绵石投资(000609)控股权。然而,以...

  自2015年8月以来,通过个人名义不断买入成都路桥(002628)股份,A股资本市场“新人”李勤迅速名声大噪,近日又通过旗下中迪金控欲豪掷11亿元拿下绵石投资(000609)控股权。然而,以房地产起家的李勤却碰上了“钉子”,虽稳坐成都路桥单一最大股东之位,却因在举牌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而被该上市公司限制了其股东表决权。

  经过数轮交锋后,李勤于2017年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欲夺回其股东权。历时数月等待,9月7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侯法院)终下发一审《判决书》,李勤三大诉讼请求均获法院支持,而成都路桥多项临时股东大会议案则被判无效。

  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注意到,成都路桥早已展开反击,一审判决出炉前夕(9月5日),其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正式起诉李勤不具备股东资格。显然,此次成都路桥股权纠纷短期内难以了结,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将持续关注双方拉锯战。

  矛盾激化诉诸法律

  进入2016年后,李勤亲自主导发起了对成都路桥的举牌大战,短短两个月内四度举牌,曾一举拿下第一大股东之位。截至2017年6月30日,李勤仍持有成都路桥7374.16万股,持股比例已达到20.06%。

  在举牌过程中,李勤曾一度登顶成都路桥第一大股东之位。随后,成都路桥第一大股东郑渝力及其一致行动人道诚力实业等开启反击,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将其合计持股份额由19.84%提升至24.22%,重新夺回第一大股东“宝座”。

  需要指出的是,除增持二级市场股票外,双方还通过法律途径展开攻防战。此前,成都路桥专门披露称,鉴于投资者李勤在买入公司股票过程中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事实,四川证监局于2016年初对李勤采取了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2016年5月11日,深交所下发《处分决定》,对李勤给予通报批评处分。根据《公司章程》第37条之规定,李勤的前述违法行为已构成恶意违法收购,其所持或所控制股票不享有表决权,亦不具备向公司提交临时提案的资格。

  在此背景之下,李勤曾多次试图在股东大会中提案及参与投票,但均被成都路桥以上述原由限制其股东表决权。今年1月17日,趁着因担保案成都路桥需召开股东会之际,李勤也顺势向其董事会递交了《临时提案函》,顺势提议将15份议案提交临时股东大会。

  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注意到,在李勤提交的15份议案中,包括《提请修改公司章程》、《提请公司向前董事长郑渝力请求赔偿公司损失》、《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公司进行专项审计》等议案。需特别注意的是,李勤更提交了一份11人罢免名单,涉及成都路桥董事长周维刚、董事王继伟、董事邱小玲等董监高。

  不过,成都路桥董事会对李勤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后认为,李勤不具备向公司提交临时提案的资格。由此,李勤该次所提出的临时议案不满足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前提条件,并不予提交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此举再次激化双方矛盾,李勤最终决定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股东权利纠纷,由此向武侯法院提起诉讼,并向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1月26日,成都路桥收到《民事起诉状》及《民事裁决书》,经武侯法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勤的行为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李勤诉求获法院支持

  为了保障案件的顺利审判和执行,武侯法院根据相关《民事诉讼法》规定裁定:暂缓成都路桥执行2016年第一次和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事项;如需执行上述决议中的部分事项,须经武侯法院许可:自该裁定作出后,未经武侯法院许可,成都路桥不得召开股东会;冻结李勤持有的成都路桥股份共1.48亿股,冻结期限为三年。

  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注意到,成都路桥曾分别于2016年3月11日和12月27日召开两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董事会选举、《转让施工资产及变更施工资质》等共计5项议案。

  经过近7个月的等待后,武侯法院终于对上述案件作出判决,李勤暂时夺得第一回合“胜利”,其诉讼请求均得到法院判决支持。

  9月7日晚间,成都路桥发布公告,该公司于当日收到武侯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武侯法院判决:成都路桥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修改《公司章程》第三十七条第(五)款的内容无效;撤销成都路桥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和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该案件受理费100元和保全费5000元由成都路桥负担。

  对此,成都路桥表示,此次诉讼预计对上市公司本期利润无重大影响。同时,上述判决为一审判决,成都路桥不服武侯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将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成都路桥还进行了风险提示,由于此次诉讼争议事项、最终诉讼结果涉及上市公司已经公告生效的股东大会决议,存在导致其股东大会决议的实施存在不确定性,同时可能导致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影响。

  实际上,成都路桥并未坐以待毙,也欲通过司法渠道解决此番纠纷。9月5日,成都路桥收到武侯法院送达《参加应诉通知书》《传票》及《民事起诉状》,该法院已受理了其股东道诚力实业诉公司股东李勤关于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成都路桥作为此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作为原告,道诚力实业诉讼请求为依法确认被告(李勤)不具备收购成都路桥的主体资格,其收购行为无效,不具备该公司的股东资格。其理由为,李勤在收购成都路桥股票过程中,披露的相关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也未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被告的收购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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