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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花旗或成粤传媒投资者索赔对象

编辑 : 王远   发布时间: 2018.08.08 09:15:03   消息来源: sina 阅读数: 60 收藏数: + 收藏 +赞()

  随着东方花旗证券因担任粤传媒(002181)财务顾问期间涉嫌违规遭到调查,粤传媒的投资者或许将有新的索赔对象。如果证监会最终认定东方花旗证券违规,其将承担起向粤传媒投资者进行赔偿的责任。

  随着东方花旗证券因担任粤传媒(002181)财务顾问期间涉嫌违规遭到调查,粤传媒的投资者或许将有新的索赔对象。如果证监会最终认定东方花旗证券违规,其将承担起向粤传媒投资者进行赔偿的责任。

  并购香榭丽案存在严重违法

  尽管证监会对粤传媒的立案调查尚未结束,但从此前已有判决的相关刑事案件来看,粤传媒于2013年底启动的对香榭丽的收购已存在明确的违法行为。

  根据已有的判决,2013年6月,香榭丽公司经东方花旗证券公司郑剑辉介绍,与粤传媒开始洽谈并购事宜。为了尽可能提高公司的估值,叶玫安排乔旭东、周思海及梁志欣等人,以制造虚假业绩的方法,使香榭丽公司出现业绩和盈利都持续增长的假象。2013年9月,叶玫、乔旭东代表香榭丽公司与粤传媒签订粤传媒并购香榭丽公司意向书。随后,粤传媒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驻香榭丽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在尽职调查的过程中,香榭丽公司向第三方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财务资料,中介机构出具了错误的报告。2013年10月,香榭丽公司叶玫、乔旭东等全部股东与粤传媒签订协议,粤传媒同意以4.5亿元并购香榭丽公司。2014年7月完成本次交易。

  之后,叶玫、乔旭东继续经营管理香榭丽公司,并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在不具备合同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叶玫、乔旭东、梁志欣、周思海等人继续隐瞒业绩及加大造假行为,以多种方式冲抵虚假业绩带来的应收账款,制作虚假合同降低公司阵地成本。最终,香榭丽在2016年9月就申请了破产。而由于在这过程中种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时任粤传媒总经理的赵文华、时任粤传媒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陈广超、时任粤传媒副总经理的李名智和时任香榭丽高管的叶玫、乔旭东、周思海均遭判刑,东方花旗证券的项目主办人郑剑辉也被判刑3年。鉴于此,凡在2013年10月28日至2016年10月19日期间买入粤传媒且在2016年10月19日尚未清仓的投资者,可以将姓名、电话、交易记录发送邮件至jzqsp2016@126.com的邮箱参与由《金陵晚报》“易索赔”频道组织的索赔报名,并在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东方花旗或成索赔对象

  事情并未因几位责任人被判刑而结束。8月3日晚间,东方证券公告称,子公司东方花旗证券在担任粤传媒财务顾问期间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而依据此前已有的法院判决,东方花旗证券的项目主办人郑剑辉在违法事件中涉足颇深。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至2014年,郑剑辉在东方花旗证券任资深业务总监期间,为粤传媒并购香榭丽公司项目过程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根据指控,郑剑辉先后七次行贿合计145万元。法院最终判决郑剑辉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

  需要注意的是,郑剑辉身上的单位行贿罪的罪名。所谓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是单位,所谓“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单位行贿行为主要有:(1)经单位研究决定的由有关人员实施的行贿行为;(2)经单位主管人员批准,由有关人员实施的行贿行为;(3)单位主管人员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实施的行贿行为。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行贿行为的违法所得必须归单位所有,如果归个人所有,应以自然人的行贿罪论处。

  从郑剑辉的罪名来看,其违法行为在法院看来并不是个人行为。如果证监会最终的调查结果与法院一致,则东方花旗证券也难辞其咎。如果东方花旗证券最终遭到处罚,将很可能成为投资者的索赔对象。

  来源:金陵晚报

责任编辑:张恒星 SF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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