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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业《民促法(送审稿)》点评:洞察民促法送审稿新增细节

编辑 : 王远   发布时间: 2018.08.15 18:00:47   消息来源: sina 阅读数: 52 收藏数: + 收藏 +赞()

本报告导读:    本次送审稿的核心仍围绕着尽可能将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学校区割管理展开,对集团化办学外延扩张、公办学校品牌输出等方面提出了严格规定。    摘要:    ...

本报告导读:    本次送审稿的核心仍围绕着尽可能将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学校区割管理展开,对集团化办学外延扩张、公办学校品牌输出等方面提出了严格规定。    摘要:    投资建议:    本次送审稿的核心仍围绕着尽可能将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学校区割管理展开,其中对资本市场影响较大的条例主要有公办学校不得品牌输出获利、集团化办学不能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加盟连锁、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等,预计短期对教育板块估值会产生一定影响,以内生增长为主的教育标的安全边际相对较高,但由于此次并不是最终文件落地,且很多条例可操作性有待进一步商榷,建议后续持续关注政策动态演进。K12 板块港股受益标的:枫叶教育、睿见教育等;高教板块港股受益标的:新高教集团、中教控股、民生教育等。    从办学和培训机构角度分析。全文最值得关注的规定为:“第十二条实施集团化办学的,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加盟连锁、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目前实施仍有待更多细则落地。    此次规定背后更多的透露出监管政策对义务阶段集团化办学的重点关注,2017 年9 月1 日义务教育阶段明确规定只能设立为非营利性学校,对于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集团,若希望通过外延方式发展,首先需要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由此则会带来税收、土地、补贴等方面的变化,此条规定可能短期会对市场产生一些负面影响,以内生发展为主的标的近期受影响程度相对较小,但我们认为此条规定在合理性、具体实施的可操作性上仍需要进一步的探讨。另外,“第七条 公办学校不得以品牌输出方式获得收益”,此条主要影响独立需要,预计未来独立学院将与公办高校脱离转设为普通民办高校。民办高等教育仍处在加速整合期,但一方面外延的前提是选择营利性,另一方面新政策下并购整合的进度与成本较面临较大挑战。    从关联交易、举办者权益等角度分析。与4 月20 日征求意见稿相似的是,此规定正面肯定了“VIE 架构”,但监管范围直接扩大到所有民办机构,并提出了相关部门加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签订协议的监管,提高关联交易的可监管性、降低风险。本次送审稿极大程度上鼓励了举办者的合法权益,单独提出在线教育使得在线教育正式纳入管理监管体系中不再是真空地带,另外“素质教育、成人教育不需办学许可证可直接设立为法人机构”的条款极大程度上促进了素质教育的未来发展。    风险提示:法律监管趋严,并购整合进度不及预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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