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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证券在东方金钰项目信披违规 遭上海证监局监管

编辑 : 王远   发布时间: 2018.09.07 19:10:03   消息来源: sina 阅读数: 56 收藏数: + 收藏 +赞()

  上海证监局:关于对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在东方金钰项目中,存在募...

  上海证监局:关于对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在东方金钰项目中,存在募集说明书中对个别关联方信息披露前后不一致,对发行人存在差额补足事项未进行充分核查并及时准确披露等问题;在国泰君安项目中,存在尽调、发行定价、销售等工作由同一部门负责完成,部分机构的询价单等簿记建档底稿材料缺失等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18年8月24日

  第七条 为公司债券发行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受托管理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第三十四条 承销机构承销公司债券,应当依据本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尽职调查、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等相关规定,制定严格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定价和配售过程管理。

  第四十条 发行人和承销机构在推介过程中不得夸大宣传,或以虚假广告等不正当手段诱导、误导投资者,不得披露除债券募集说明书等信息以外的发行人其他信息。

  承销机构应当保留推介、定价、配售等承销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存档备查,包括推介宣传材料、路演现场录音等,如实、全面反映询价、定价和配售过程。相关推介、定价、配售等的备查资料应当按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规定制作并妥善保管。

  第四十二条 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自律组织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和人员,中国证监会可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等相关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东方金钰: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的问题---湖北证监局决定对公司、董事长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北证监局”)下发的《湖北证监局关于对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8]21 号)和《湖北证监局关于对赵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8]22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经查,湖北证监局发现,2017 年 11 月 21 日,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申请进行了审核。公司于当日已获知审核结果,但直至11 月 23 日才予以披露,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的问题。认为公司违反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7]5 号)第十九条第二款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07]40号)第三十条第二款(二十一)的规定;认为赵宁作为公司董事长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上市公司出现信息披露延迟,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07]40 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湖北证监局决定对公司、赵宁个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上述违规行为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公司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引以为戒,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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