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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向中弘股份下发关注函 说明是否信息披露滞后|中弘股份

编辑 : 王远   发布时间: 2018.10.08 10:10:02   消息来源: sina 阅读数: 42 收藏数: + 收藏 +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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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交所向中弘股份下发关注函:要求说明是否构成信息披露滞后 | 新京报财讯

  赵毅波

  新京报快讯(记者 赵毅波)对于本报昨日报道的与中植系爆发冲突、中弘股份及王永红被列入老赖名单一事,深交所公司管理部10月8日向当事方中弘股份董事会下发关注函。

  深交所公司管理部表示,10 月 7 日,有媒体报道称,在裁判文书网查询到一份(2018) 京 03 执 298 号法院裁定书显示,申请执行人浙江中泰创展企业管理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创展”)依据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作出的(2017) 京方圆内经证字 26117 号等 7 份公证书以及(2018)京方圆执字第 0005 号执行证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 5 亿元及利息、 违约金,被执行人包括你公司、你公司控股股东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中弘卓业”)、王继红、王永红等,你公司及中弘卓业 持有的股权被轮候冻结。同时,根据最高法院网站信息显示,你公司、 中弘卓业、王永红均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深交所公司管理部称,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函询中弘卓业及王永红并就如下问 题进行回复:

  1.中泰创展申请强制执行涉及事项的具体内容,你公司对于相 关事项及其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是否构成信息披露滞 后。

  2.明确说明你公司是否与中泰创展签订过借款协议或者担保协议,5 亿元债权纠纷的借款主体及担保人情况。

  3.说明中弘卓业或者王永红是否存在未履行你公司审议程序及 披露义务的情况下越权要求你公司对其债务、其关联人债务或者第三方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况;或者在未履行你公司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的 情况下越权以你公司名义签订借款合同、买卖合同或者其他合同的情 况,如存在,请具体说明。

  4.请公司查询最高法院网站等公开资料,核实你公司前期披露 的涉及你公司、中弘卓业及王永红相关诉讼信息,尤其是作为案件被 执行人的信息、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以及相关法院采取限制消费的信 息是否存在遗漏,如有,请予以补充披露。

  深交所公司管理部表示,请你公司于 10 月 8 日前书面回复我部并履行相关披露义务。同 时,提醒你公司、你公司控股股东、你公司实际控制人及你公司全体 董事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 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0月7日,新京报独家报道称,与中植系陷5亿诉讼,中弘股份及王永红列入“老赖” 名单、王永红被限制消费。

  根据新京报记者获得的一份法院裁定书((2018)京03执298号之二 ),案件申请执行人为中植系成员企业浙江中泰创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包括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弘轩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中弘地产有限公司、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王继红、王永红、何礼萍。

  定书还显示,浙江中泰创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依据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作出的(2017)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6117、26119、26120、26121、26122、26123、26124号公证书、(2018)京方圆执字第0005号执行证书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5亿元及利息、违约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北京市三中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和工商登记情况。北京市三中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王继红名下房产;轮候冻结被执行人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北京中弘地产有限公司名下房产;轮候冻结被执行人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轮候冻结被执行人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北京弘轩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土地;轮候预查封被执行人北京弘轩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未售房产;轮候冻结被执行人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股票。

  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由另案进行处置。北京市三中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北京市三中院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方圆公证处(2017)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6117、26119、26120、26121、26122、26123、26124号公证书、(2018)京方圆执字第0005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北京市三中院表示,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作为传奇商人王永红所创立的房地产企业,中弘近年来急速崛起,并以一系列旅游地产等资本运作而闻名。但自从2017年底,中弘一步步滑向一系列违约和诉讼的泥潭,而王永红则被爆远走香港,中弘方面对此的解释为“主导重组”。

  目前,中弘集团和中弘股份正陷入一系列违约案和诉讼案。中弘股份9月27日公告,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累计逾期债务本息合计金 额为523510.76万元,全部为各类借款。公司目前正在与相关债权人协商妥善的解决办法,并且在全力筹措偿债资金。

  编辑:艾峥

责任编辑:陈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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