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入门基础知识网 > > 股票快讯 > 欣泰电气退市引发证券纠纷 先行赔付犹存争议 返回上一页

欣泰电气退市引发证券纠纷 先行赔付犹存争议

编辑 : 王远   发布时间: 2017.09.23 09:30:06   消息来源: sina 阅读数: 177 收藏数: + 收藏 +赞()

  证券时报记者 孙宪超

  欣泰电气于2017年8月28日退市。至此,公司成为“创业板退市第一股”,同时也是A股市场首家因欺诈发行而退市的上市公司。

  虽然欣泰电...

  证券时报记者 孙宪超

  欣泰电气于2017年8月28日退市。至此,公司成为“创业板退市第一股”,同时也是A股市场首家因欺诈发行而退市的上市公司。

  虽然欣泰电气已经退市,但是其所造成的一系列连续反应仍在发酵。最新进展显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官网于9月18日发布题为《二中院受理“欺诈发行退市第一股”引发的证券纠纷案》的消息,兴业证券为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自己先行赔付投资者而支付的超出自己应赔数额的损失,将欣泰电气、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及直接主管人员、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及直接主管人员、欣泰电气相关责任人、欣泰电气控股股东辽宁欣泰股份有限公司等26名被告诉至法院,索赔金额达2.27亿元。 

  退市引发的证券纠纷

  2016年8月,“欺诈发行退市第一股”欣泰电气在证监会的责令下退出A股,在证券市场造成了不小的影响。欣泰电气作为创业板退市第一股,也是因欺诈发行退市的第一股,其退市表明了证监会对欺诈上市的零容忍和规范资本市场的决心,具有标志性的意义。

  在彻查欣泰电气欺诈上市的过程中,证监会先后对欣泰电气及其相关责任人、兴业证券及其主管负责人、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直接主管人员、东易律师事务所及其主管人员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

  据悉,兴业证券作为欣泰电气证券发行的保荐人和主承销商,于2017年6月9日设立“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先行赔付专项基金”,出资赔付适格投资者因欣泰电气欺诈发行造成的损失。目前,第一阶段已向适格投资者先行赔付合计2.37亿元。

  兴业证券诉称,欣泰电气欺诈发行行为属于证券市场侵权行为,自己与众被告对于投资者的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自己所设先行赔付专项基金赔付的金额已大大超出自己应当承担赔偿的份额,故就支付的超出部分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进行追偿,要求判令各被告赔偿损失2.27亿元。

  据了解,该案目前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最大金额先行赔付案

  据悉,A股市场中目前先行赔付的案例仅有三个。另两个分别为平安证券设立万福生科投资者补偿专项基金和海联讯四位主要股东设立海联讯虚假陈述事件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它们均为2016年之前的案例。兴业证券则成为2016年1月先行赔付新规下的首家实施先行赔付的券商。

  值得一提的是,万福生科欺诈发行案,平安证券实际先行赔付金额约为1.79亿元;海联讯欺诈发行案主要股东实际先行赔付金额约为0.89亿元。“ 兴业证券的先行赔付方案是A股市场中最大的现金赔偿案,目前2.37亿的现金赔付金额为目前中国证券民事赔偿史上最大,可谓证券民事赔偿史上标志型的案件之一。”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如此评价。

  据了解,2.37亿元仅仅只是部分赔偿金额而已,后续赔偿金额还会增加。因为根据专项基金的相关公告,首先,在欣泰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申购新股,截至股票暂停上市时仍持有而存在亏损的适格投资者,可以在公司股票退市整理期卖出,在欣泰电气股票退市后根据专项基金后续公告通过手工方式进行赔付申报。

  其次,截至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时,仍持有属于赔付范围股票的二级市场适格投资者,将在公司股票退市后计算二次赔付金额,并按第一阶段赔付资金划付方式划付二次赔付金额。

  最后,未在专项基金第一阶段获得赔付的适格投资者,可以按照专项基金后续公告的要求,通过手工申报方式提交赔付申报材料。 

  赔付方案仍存争议

  “与万福生科和海联讯案不一样的是,多方并不认可兴业证券的先行赔付方案。”刘国华律师告诉证券时报记者。

  首先,欣泰电气不认可。兴业证券请求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欣泰电气赔偿兴业证券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损失,并支付兴业证券因签字保荐代表人职业资格被撤销的补偿金。欣泰电气则提出反申请,要求兴业证券赔偿因违约给欣泰电气造成的损失及相关合理费用。另外,欣泰电气控股股东辽宁欣泰股份有限公司也向兴业证券提起诉讼索赔。兴业证券请求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欣泰电气及相关当事人赔偿公司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损失2138万元,并支付公司因欣泰电气及相关当事人违约而向投资者先行赔付产生的损失5000万元。欣泰电气等提出反申请,以公司违约造成其损失为由,要求赔偿损失2078万元及相关合理费用。

  其次,部分投资者不认可。“先行赔付方案排除了部分投资者,认为他们并非适格的受赔者。部分欣泰电气投资者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要求兴业证券赔偿损失。”刘国华律师介绍说,兴业证券的先行赔付方案将适格投资者的一级市场新股投资损失和二级市场投资差额损失均纳入赔付范围,并且不设立基准日,赔付涵盖二级市场适格投资者持有欣泰电气股票至退市的损失,兴业证券自愿减半扣减市场风险因素所致损失,并设置60%的最低赔付比例。

  刘国华律师认为,不设基准日与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并不一致,是否存在系统风险,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裁判差异较大:有的全部认定,有的部分认定,有的全部不认定。赔偿对象、赔偿范围、责任认定等都可能存在争议。

  责任大小尚需法院认定

  从目前公开信息来看,兴业证券显然不认可其在欣泰电气欺诈发行一案当中承担如此大的责任,所以才会将欣泰电气等一系列被告诉至法院,要求索赔2.27亿元。现在的问题是,兴业证券能否最终胜诉,是否如愿拿到赔偿金呢?

  刘国华律师解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发起人对发行人信息披露提供担保的,发起人与发行人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或者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而不予纠正或者不出具保留意见的,构成共同侵权,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共同虚假陈述,分别与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一)参与虚假陈述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虚假陈述而未明确表示反对的;(三)其他应当负有责任的情形。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当然,本案具体的责任认定,需要法院最后加以认定。

  “兴业证券的责任大小尚需法院认定,由于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所以对于审判的最终结果不好过多猜测。”刘国华律师说,就先行赔付制度而言,在保护投资者权益上显然有积极作用,但这项制度仍有改进之处。先行赔付制度实行保荐人先赔后追方式,并无司法介入,没有厘清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专业中介服务机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等各自应负的法律责任。多方有责,但保荐机构先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保荐机构是否公平,有待商榷。

  与兴业证券作为保荐机构收取的费用相比,目前其在第一阶段已向适格投资者先行赔付合计2.37亿元,加上罚没收入及后续的可能赔偿,损失可谓惨重。作为保荐机构,兴业证券的确有责任承担责任。但作为公众公司,先行赔付对兴业证券及其投资者是否公平,仍有待多方考量。

  “欣泰电气属于创业板上市公司,保荐机构先行赔付金额已达数亿。如果未来有大型公司欺诈发行,赔偿金额是否为证券公司所能承受之重?另外,赔付方案是否公平合理,如何确定赔付方案。诸多证券公司已是上市公司,在先行赔付过程中如何平衡好各方利益。这些问题都值得多方深思与探讨。”刘国华律师表示。

进入【新浪财经股吧】讨论

声明:如本站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邮箱:wangshiyuan@epins.cn 我们将迅速删除。

 

股票快讯最新文章

MORE+
 

热词推荐

MORE+

推荐阅读: 道氏理论 股票交流qq群
 

股吧论坛最新帖子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