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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所再度发函宝泰隆:董事长披露信息不得夸大其辞|宝泰隆|投资者|披露信息

编辑 : 王远   发布时间: 2017.09.29 00:00:01   消息来源: sina 阅读数: 112 收藏数: + 收藏 +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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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上证所再度发函宝泰隆:你公司董事长披露信息不得夸大其辞

  记者 刘歆宇 

  宝泰隆“打脸”自家董事长一事,又有新进展。

  9月28日晚间,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宝泰隆发出第二封问询函称,此前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焦云在接受相关媒体记者采访时表示,公司的“石墨烯产量及产能居全国第一”等言论是个人判断,并无权威依据和数据来源,这反应公司及董事长在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一定缺陷。

  根据上证所的函件要求,宝泰隆公司需要加强信息披露管理,董事长则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在接受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或者与其他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传播与上市公司相关的未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提供、传播虚假信息、进行误导性陈述等。

  上证所还要求,宝泰隆公司及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焦云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不得有重大遗漏。

  另外,宝泰隆公司的IPO募投项目需进行自查核实并补充披露。

  事情还要追溯到9月26日,焦云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宝泰隆的石墨烯产量及产能居全国第一。

  该股在当日强势涨停。

  9月26日晚间,宝泰隆发布公告,披露收到上证所的问询函,要求公司核实媒体报道事项是否属实,如果属实,请说明“产量及产能居全国第一”等的具体依据和数量来源;此外,上证所还要求公司披露目前主要石墨烯新材料产品的产量、销量及收入和利润等情况。

  在引起监管部门注意之后,宝泰隆的股价依然强势,在9月27日一度触及涨停,收盘时虽然涨停板打开,但还是飙升8.01%。

  不过,宝泰隆此后的官方表态让人啼笑皆非,公告称焦云“公司在石墨烯的技术储备和生产上在国内是绝对的第一”的表述是根据个人信息总结做出的个人判断,没有具体权威依据。而公司石墨矿采矿权证尚未取得,因审批流程复杂、审批时间较长,是否能取得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存在不确定性。

  而宝泰隆的股价也如同坐上过山车一般,在9月28日大跌5.31%。不过,即便如此,宝泰隆近期的涨势依然非常惊人,从6月30日的6.43元,在短短3个月之内几乎翻倍,以9月28日的收盘价12.13元计算,累计涨幅已经高达88.6%。

  而宝泰隆公司董事长这张口就放出来的话,更是给让人咋舌的高温涨势添了一把火。

  市场专业人士指出,上市公司董事长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义务人,其关于公司的一言一行直接牵动着公司二级市场的股价表现。焦云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透露公司尚未公告的关键信息本就已经踩到了信披规则的红线,而其透露的内容竟是毫无事实依据、且对股价具有煽动性的信息,这就又构成了误导性陈述的大忌。有心也好、无心也罢,损害的却是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

  附上证所9月28日问询函全文:

  关于要求宝泰隆及其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加强信息披露管理的监管工作函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近日,你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焦云在接受相关媒体记者采访时表示, 公司的“石墨烯产量及产能居全国第一” “公司在石墨烯的技术储备和生产上在国内是绝对的第一”“针状焦项目正在恢复生产,将很快出产品”等。后经本所问询,你公司及董事长焦云在回复公告中披露,上述关于“全国第一”“国内是绝对的第一”等的表述系公司董事长焦云根据个人信息总结做出的个人判断,没有具体权威依据和数据来源,针状焦项目尚在调试,正式投产目前没有具体时间表和生产安排等。

  上述情况反映出你公司及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焦云在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一定缺陷。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等有关规定,现督促你公司及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焦云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做好以下有关工作:

  一、你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焦云,作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严格遵守证券市场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的各项规定,履行向本所提交的《董事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二、你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焦云,作为上市公司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保守上市公司秘密,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三、你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焦云,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在接受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或者与其他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传播与上市公司相关的未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提供、传播虚假信息、进行误导性陈述等。

  四、你公司及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焦云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不得有重大遗漏。

  五、针状焦项目系你公司IPO募投项目,请你公司自查核实并补充披露,该募投项目的进度是否与IPO招股说明书存在差异,至今未能投产的具体原因、存在的障碍,以及你公司此前对此是否按规定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履行情况。请你公司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你公司全体董监高尤其是董事长,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同时,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积极落实本工作函的要求,妥善处理上述重大事项,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及时。

  你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的上述行为,如存在违反本所相关规定的,本所将在核清事实的基础上,按规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或予以纪律处分。

  请你公司于2017年9月29日披露本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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