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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控人父子被罚1.2亿元 *ST墨龙内幕交易案披露细节

编辑 : 王远   发布时间: 2017.10.11 22:15:02   消息来源: sina 阅读数: 95 收藏数: + 收藏 +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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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份行政处罚书,将\*ST墨龙(原山东墨龙)虚增业绩以及实际控制人涉嫌内幕交易案的更多细节公之于众。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恩荣及其子张云三涉嫌内幕交易,被罚没1.2亿元。与此同时,因粉饰财务数据,*ST墨龙被处以60万元罚款,另有18人也收到了证监会的罚单。

  粉饰业绩涉嫌信披违法

  这一份针对*ST墨龙以及18个责任人的行政处罚书,剑指*ST墨龙2015年、2016年多份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以及未及时披露重大投资事项,不仅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财务总监、董秘领了罚单,多位执行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也一并受罚。

  证监会最新的行政处罚书显示,2015年以来,为了粉饰季度报告、半年报财务数据,*ST墨龙在真实财务数据的基础上,通过调增《借出明细表》中的销售单价虚增暂估收入,同时少结转销售成本(包括暂估销售成本和已开票收入对应的销售成本),从而实现净利润的虚增。经上述调整后,公司2015年、2016年的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从亏损调整为盈利。

  共涉及六笔虚增,其中最大的两笔,分别为2016年半年报通过虚增收入1亿元,少结转成本5801.64万元,导致净利润虚增15231.64万元;2016年三季报通过虚增收入6049.28万元,少结转成本17582.29万元,导致净利润虚增22731.56万元。

  不仅如此,*ST墨龙于2016年6月对子公司寿光懋隆新材料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增资3亿元,*ST墨龙201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为24.33亿元,上述事项涉及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证监会认定该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重大投资行为,但是*ST墨龙没有及时披露,而是在2016年半年度报告中进行了披露,属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ST墨龙曾提出上述披露违法事项,并非为了拉抬股价,也并非为避免被特别处理而粉饰业绩,而是为了确保融资情况稳定,不得已对季度业绩进行的临时调整,希望能够从轻处罚,证监会则表示,本案涉案行为无论目的为何,均不影响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认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有赖于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勤勉尽责,上述人员对信息披露事项承担法定的保证责任,不知情、未参与等事项并不是法定的免责事由。

  最终证监会对*ST墨龙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董事长、董秘、独立董事等多人分别处以3~30万元的罚款。

  实控人父子被罚没1.2亿

  另一份行政处罚书是有关*ST墨龙控股股东张恩荣及一致行动人张云三的,*ST墨龙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张恩荣分别于2014年9月26日、2017年1月13日减持“*ST墨龙”1390万股、3000万股,减持比例分别为1.74%、3.76%;副董事长、总经理张云三于2016年11月23日减持“*ST墨龙”750万股,减持比例为0.94%。张恩荣、张云三系父子关系,两人作为一致行动人,在上述期间累计减持*ST墨龙股票5140万股,合计占*ST墨龙总股本的比例为6.44%。

  证监会认定,张恩荣、张云三所持*ST墨龙已发行的股份比例累计减持5%时未进行报告和公告,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同时,两人还存在内幕交易行为,证监会表示,*ST墨龙截至2016年三季度末发生重大亏损并持续至2016年全年重大亏损的信息,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即“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按照《证券法》规定,*ST墨龙截至2016年三季度末发生重大亏损并持续至2016年全年重大亏损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而作为知情人,张恩荣和张云三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ST墨龙”。其中,张恩荣账户在2017年1月13日,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分三笔卖出“*ST墨龙”合计3000万股,价格为9.25元,成交金额为2.78亿元。经深交所计算,截至2月3日公开重大亏损信息,避免损失金额1625.93万元。张云三账户在016年11月23日,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 一笔卖出“*ST墨龙”750万股,价格为10.97元,成交金额为8227.5万元。经深交所计算,截至2017年2月3日公开重大亏损信息,避免损失金额1434.35万元。

  根据公告,张恩荣卖出“*ST墨龙”所得资金,主要用于借款给*ST墨龙,借款金额为2.1亿元,其中2017年1月18日借款1.5亿元,2017年3月30日借款0.6亿元。

  对内幕交易的认定,张恩荣提出,虽担任*ST墨龙董事长,但长期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在减持时不知悉内幕信息,未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不构成内幕交易,其减持行为是在*ST墨龙急需大笔周转资金的危机情况下进行的,获得资金是为了给*ST墨龙解决资金危机,不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依法不构成内幕交易。张云三也指出,他本人没有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动机,在此次公司遭遇资金危机之前,公司经营业绩每况愈下,股价却表现良好,但从未减持公司股份获利或避损。

  证监会对此回应,张恩荣作为*ST墨龙董事长,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且进行了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构成内幕交易行为。张云三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减持公司股票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且二人作为*ST墨龙董事长、总经理,有能力控制涉案信息的发布时间,在公司急需资金需要减持股票的情况下,完全可以先将涉案信息公告后再行减持,以避免构成内幕交易,因此其交易目的不影响对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

  证监会决定,对张恩荣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张恩荣内幕交易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625.9万元,并处以4877.8万元罚款;对张云三内幕交易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434.4万元,并处以4303.1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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