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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控股权转让纠纷和平解决恒天海龙新控股权转让终止|控股权|恒天海龙|纠纷

编辑 : 王远   发布时间: 2017.10.24 07:15:03   消息来源: sina 阅读数: 76 收藏数: + 收藏 +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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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时报记者 于德江

  恒天海龙10月20日披露对深交所问询函的回复,兴乐集团、中弘卓业之间不再剑拔弩张,“心平气和”地解释了之前说辞存在出入的原因,并表示双方纠纷已经彻底解决。

  与此同时,恒天海龙公告,兴乐集团与潜在投资者就转让价格等事宜无法达成一致,股权转让终止,公司第一大股东仍为兴乐集团。

  中弘卓业即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是中弘股份控股股东。早在去年10月,兴乐集团与中弘卓业签署《合作协议》,兴乐集团将其所持恒天海龙2亿股股份(占总股本的23.15%),以21亿元的价格转让给中弘卓业,每股10.5元(比当时股价高约30%)。

  但这一协议当时并未披露,之后引起巨大争议,未能得到履行。兴乐集团认为存在程序瑕疵,协议无效。中弘卓业则通过投诉、起诉等方式展开“维权”。在深交所的追问之下,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中弘卓业还将兴乐集团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三院”)。

  就在僵局之时,国庆假期前的最后一个交易日(9月29日)晚间,恒天海龙公告,中弘卓业已经撤诉,另兴乐集团筹划转让所持股份,公司实控人可能发生变更。国庆假期后的第一天,深交所便发出关注函,要求中弘卓业明确发表对《合作协议》效力的意见、中弘卓业、补充披露兴乐集团之前的回复内容是否存在不符合事实的虚假陈述等。

  在回复函中,兴乐集团对之前双方说辞存在出入的情况进行了解释。兴乐集团表示,在中介居间介绍和“背靠背”沟通过程中,确实存在一方以股票收益权及质押担保融资为目标,一方却以股票受让为目的“错位”;双方对合同效力的认识不同,导致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影响认定不同等。

  之所以如此,兴乐集团表示,双方对《合作协议》的协商及签订等表述虽有出入,但无实质性冲突,故兴乐集团不存在不符合事实的虚假陈述。

  对于撤诉,中弘卓业表示,经过友好协商,双方一致同意妥善解决合作纠纷事宜。中弘卓业于9月12日向北京三院申请撤诉并获准许,随后与兴乐集团签署《谅解备忘录》,同意自该备忘录签署之后,任何一方不就《合作协议》及其相关协议(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质押协议)向另一方主张或提出任何权利要求。

  兴乐集团对此表示,与中弘卓业的纠纷已经彻底解决,兴乐集团仍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中弘卓业对此并无异议,也不会另行主张权益,因此转让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不存在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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