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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乌龙指案正式落槌 杨剑波提起的再审申请被驳回|杨剑波|证监会|光大证券

编辑 : 王远   发布时间: 2017.10.27 23:30:01   消息来源: sina 阅读数: 130 收藏数: + 收藏 +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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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了!

  历时4年,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听证,因“光大乌龙指”引发的杨剑波诉证监会一案正式落槌!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27日在例行发布会上表示,最高人民法院近日裁定驳回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案当事人之一杨剑波提起的再审申请。

  谁是杨剑波?

  是上海财大走出的投行精英

  亦是

  “光大乌龙指”直接责任人

  证监会2013年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杨剑波,男,1977年6月出生,时任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总经理。

  公开资料显示:

  杨剑波,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曼彻斯特大学金融学博士。早年在股票市场的波动率方面有深入研究,是华人金融经济学者里面最早用GARCH(广义自回归条件异方差)等模型对中国及世界资本市场的波动率集群效应进行分析的研究人员。

  在2004年加入光大证券之后,2005年11月即作为国内第一批人员参与了中国资本市场交易所权证创设等活动,并负责光大证券的备兑权证系统开发以及光大证券股本类衍生品业务平台的建立。

  2006年以后,杨剑波着手光大证券结构性产品,特别是A股挂钩结构性产品业务平台的建立,并负责相关业务的开展,直至担任该公司金融衍生品部董事、总经理,并最终升任策略投资部总经理。

  2010年左右,杨剑波的母校上海财经大学的学生们开始在各类网站上传播一个名为《向母校致敬,上海财大走出的202位投行精英》的帖子。这份让上海财大学子骄傲的名单中,就有时任光大证券金融衍生品部董事、总经理的杨剑波。

  2013年9月2日,光大证券公告称,作为内幕交易负责人之一,杨剑波被予以警告,罚款60万元并被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而且被宣布为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因何遭证监会处罚?

  案涉“光大乌龙指”内幕交易

  2013年8月16日11时05分,光大证券在进行ETF申赎套利交易时,因策略交易系统程序错误,造成以234亿元的巨量资金申购180ETF成份股,实际成交72.7亿元,引发市场剧烈波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事发后,证监会迅速启动调查,经查,光大证券在当日13时开市后至14时22分,在未向社会公告相关情况的情形下,卖出股指期货空头合约IF1309、IF1312共计6240张,合约价值43.8亿元;卖出180ETF共计2.63亿份,价值1.35亿元,卖出50ETF共计6.89亿份,价值12.8亿元。

  证监会认定,“光大证券在进行ETF套利交易时,因程序错误,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统以234亿元的巨量资金申购180ETF成份股,实际成交72.7亿元”为内幕信息,光大证券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上述内幕信息公开前进行股指期货和ETF交易构成内幕交易,违法所得金额巨大,情节极其严重。

  证监会决定给予最严厉的处罚,没收光大证券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罚没款共计5.23亿元;对包括杨剑波在内的四名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处以60万元罚款,并采取终身证券、期货市场禁入措施。

  为何起诉证监会?

  杨剑波提出

  其并非高级管理人员

  没有参与会议决策

  不应对其处以重罚

  2014年2月,杨剑波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证监会,请求法院撤销其2013年11月1日做出的(2013)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同日做出的(2013)20号《市场禁入决定书》。

  根据证监会2013年11月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光大证券当时在陈述申辩中提出:

  其一,2013年8月16日全天所做对冲交易,是按照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业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和策略投资的原理,按照既定计划进行的必然性和常识性操作,具有合规性和正当性,符合业内操作惯例。

  其二,本案系我国资本市场上首次发生的新型案件,事件发生时,作为一个正常理性的市场交易主体,无法判断错单信息属于内幕信息,更无从判断下午的行为可能构成内幕交易行为。证监会认定相关交易构成内幕交易法律依据不足。

  其三,证监会对于违法所得的认定没有法律依据,而且存在计算错误。

  其四,即使证监会认定其构成内幕交易,也应该从轻减轻处罚,不应处以5倍罚款。

  除上述申辩理由外,徐浩明、杨赤忠、沈诗光、杨剑波还提出,没有内幕交易的主观故意,杨赤忠、沈诗光、杨剑波还分别提出了各自的申辩意见。其中,杨剑波提出,其并非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参与会议决策,不应对其处以重罚。

  为何会败诉?

  证监会在庭审过程中

  向法院充分说明了

  案件事实、相关证据

  与法律逻辑

  高莉27日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指出,此案是一例涉及ETF及股指期货的新型内幕交易案件,此前无先例,因具有跨市场、跨品种的特点,案件处理引起广泛关注。

  高莉强调,一审、二审及再审听证均围绕本案的错单交易信息是否构成内幕信息、信息是否已在光大证券交易前公开、光大证券的交易是否构成内幕交易的豁免情形以及处罚幅度等问题展开。证监会在庭审过程中向法院充分说明了案件事实、相关证据与法律逻辑,在经过法院的严格审查后,最终得到了司法的认可。

  此前,证监会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也针对涉案方以及涉案人员的申辩意见一一进行了回应,证监会经复核认为:

  本案是我国资本市场上首次发生的新型案件,虽然《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列举的内幕信息主要是与发行人自身相关的信息或与政策相关的信息,但同时规定证监会有权就具体信息是否属于内幕信息进行认定。

  内幕信息有两个基本特征,包括信息重大和未公开性。本案中,光大证券因程序错误以234亿元的巨量资金申购180ETF成份股,实际成交72.7亿元,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对沪深300指数,180ETF、50ETF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均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同时这一信息在一段时间内处于未公布状态,符合内幕信息特征。我会据此依法认定其为内幕信息。光大证券自身就是信息产生的主体,对内幕信息知情。

  按照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业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和策略投资的原理,光大证券可以进行正常的对冲交易,但是光大证券决策层了解相关事件的重大性之后,在没有向社会公开之前进行的交易,并非针对可能遇到的风险进行一般对冲交易的既定安排,而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的交易。此时公司具有进行内幕交易的主观故意,符合《证券法》中“利用”要件,应当认定为内幕交易。光大证券内幕交易行为性质恶劣,影响重大,对市场造成了严重影响,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本案的违法所得认定综合考虑了交易金额、税费、内幕信息的影响时间等因素,具有合理性。

  本案4名责任人员召开公司层面的决策会议决定先交易后披露,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证监会再表态

  违法违规者依法该担的责、

  该受的罚一样都不能少

  高莉27日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强调,此案再次表明,对扰乱市场、破坏市场秩序、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证监会绝不手软,严厉惩处,坚决维护市场秩序。

  高莉说,无论资本市场违法行为花样如何翻新,情况如何纷繁复杂,证监会都将始终立足现行法律赋予的权限,能动执法,及时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使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者依法该担的责、该受的罚一样都不能少。

  高莉指出,证监会将继续坚定推进依法全面从严监管,对危害市场秩序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实施精准打击,从严惩治,筑起风险防范的底线,更好地服务保障金融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光大乌龙指”案细节回顾

  2013年8月16日,上证指数以2075点低开,截至该日11时,上证指数一直在低位徘徊。

  2013年8月16日11时05分,多只权重股瞬间出现巨额买单。大批权重股瞬间被一两个大单拉升之后,又跟着涌现出大批巨额买单,带动了整个股指和其它股票的上涨,上证综指突然上涨5.96%,以致多达59只权重股瞬间封涨停。指数的第一波拉升主要发生在11时05分至11时08分之间,然后出现阶段性的回落。

  2013年8月16日11时15分起,上证指数开始第二波拉升,这一次最高摸到2198点,在11时30分收盘时收于2149点。

  2013年8月18日,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通报8月16日光大证券交易异常的应急处置和初步核查情况。

  2013年8月30日,证监会正式公布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事件的调查处理情况。

  2013年11月5日,证监会发布《对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事件涉及违法违规行为作出正式行政处罚决定》的新闻通稿称,证监会于2013年11月1日对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事件涉及违法违规行为主体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014年2月8日,杨剑波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证监会,请求法院撤销其2013年11月1日做出的(2013)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同日做出的(2013)20号《市场禁入决定书》。

  2014年12月27日,杨剑波诉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市场禁入决定两案一审宣判,两案均判决驳回了杨剑波的诉讼请求。

  2015年5月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宣判杨剑波状告证监会一案二审败诉,驳回杨剑波提出的撤销北京一中院行政判决书、撤销证监会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处罚决定的请求,维持北京市一中院的判决,维持证监会对杨剑波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市场禁入决定。

  2017年10月27日,证监会表示最高人民法院近日裁定驳回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案当事人之一杨剑波提起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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