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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墨龙ST智慧多家公司索赔将启动 证券维权如火如荼|投资者|证监会|山东墨龙

编辑 : 王远   发布时间: 2017.10.28 08:30:02   消息来源: sina 阅读数: 72 收藏数: + 收藏 +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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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ST墨龙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恒顺众昇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之后,针对两公司展开的投资者维权索赔也即将启动。

  另外,\*ST智慧日前再被判决赔偿投资者172万,证监会拟对恒顺众昇开具最高额度的罚单,投资者状告新力金融索赔12万元。一系列案件表明,上市公司维权索赔正在如火如荼展开。

  *ST墨龙索赔将启动

  *ST墨龙于2017年9月26日公告中国证监会两份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上市公司18位时任高管均收到了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第一张罚单主要认定*ST墨龙存在粉饰财务数据、虚增利润的违规行为。第二张罚单显示,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副董事长、总经理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证监会下发的巨额罚单有助于增加违规者的违规成本,却无法弥补*ST墨龙相关股票投资者的经济损失。”证券维权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表示,因为*ST墨龙财务造假、实际控制人内幕交易导致投资者经济损失的,可通过参与索赔诉讼的合法途径挽回自己的经济损失。

  随着证监会生效罚单落地,投资者索赔的前置程序已经具备。符合索赔条件的受损投资者是自2015年4月25日至2017年2月8日之前买入*ST墨龙股票,并且在2017年2月9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自2016年10月10日起至2017年2月2日起买入*ST墨龙股票,并且在2017年2月3日之后卖出股票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

  *ST智慧被判决赔偿投资者172万

  备受各界关注的中小投资者诉*ST智慧证券虚假陈述民事索赔案又有新动向。2017年10月21日,*ST智慧再发公告,于2017年10月16日至2017年10月20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多份《民事判决书》,*ST智慧被判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18名自然人投资差额及佣金损失172万元,并支付上述款项利息。

  “根据法院的判决等材料, 2014年2月28日至2015年11月7日买入*ST智慧股票并且在2015年11月7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该股的受损投资者,仍可起诉*ST智慧等违法主体要求赔偿。符合索赔条件的受损投资者切莫错失获赔良机。”代理了多名投资者向*ST智慧索赔的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表示。

  回溯前情,2016年7月,中国证监会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监会会决定,对*ST智慧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其他有责人员也给予了相应的警告和罚款。

  刘国华律师表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根据*ST智慧的公告,截至2017年10月14日,索赔原告超过1300人,索赔金额超过2.8亿元。而上海一中院也作出了一系列的判决,有部分判决更是支持了投资者的诉讼请求。

  刘国华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处罚公告、法院判决等相关材料,在2014年2月28日到2015年11月7日之间买入*ST智慧股票,并且在2015年11月7日之后卖出或持续持有该股的受损投资者,可向*ST智慧等违法主体提起索赔。

  “近期已向法院提交了20余名投资者的索赔资料,索赔金额600万左右,国庆假期后收到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开庭传票和举证通知书等材料,根据法院安排,该批案件将于2017年11月28日下午14点在上海一中院开庭审理。后期将继续向法院提交其他受损投资者的索赔资料。”刘国华律师表示。

  恒顺众昇股票索赔案即将启动

  恒顺众昇10月16日晚发布公告称,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经查明,恒顺众昇涉嫌违法的事实主要包括不及时披露股东所持5%以上股份被质押及解除质押事项,未如实披露严重影响投资计划进展的信息事项、未如实披露与ASI、PMIS的关联关系事项,2014半年报、三季报、年报提前确认收入事项。证监会拟决定:对恒顺众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处罚、市场禁入措施。

  “不管是对上市公司恒顺众昇,还是对该公司的相关责任人员,证监会拟开具的罚单均是《证券法》赋予行政处罚权限的最高限。可见,监管部门认为恒顺众昇违规情节还是比较严重的。”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认为,对于因恒顺众昇信息披露违规造成亏损的投资者而言,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法挽回自己的经济损失。

  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暂定索赔条件:在2014年8月26日至2015年8月3日期间买入恒顺众昇股票,并在2015年8月4日后继续持有或卖出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索赔。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一旦正式处罚公布,我们将率先代理投资者向青岛中院起诉。投资者索赔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到现在或全部卖掉之日)、详细联系方式。律师费风险代理,在投资者获赔后再支付。”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表示。

  投资者状告新力金融索赔12万元

  近日,投资者诉新力金融证券虚假陈述案又有最新进展。“我们已率先代理投资者向合肥中院提交起诉材料,索赔金额约12万元。”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告诉证券时报记者。

  2017年3月31日晚,新力金融发布公告称因涉嫌违反《证券法》有关规定,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17年9月, 新力金融发布公告称收到安徽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因2015年年报虚增收入和利润、未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和重大诉讼信息披露义务、2015年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披露不准确,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顶格罚款。

  “近日我们向合肥中院提交了浙江投资者占先生起诉新力金融的诉讼材料,索赔金额约12万元,预计法院将在7日内依法受理案件,我们正在准备第二批起诉材料。”厉健律师称,根据司法解释,索赔条件为:在2015年2月18日到2017年4月1日期间买入新力金融股票,并在2017年4月1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起诉索赔损失。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据厉健律师介绍,原告在2017年3月3日至3月31日期间,买入26000股新力金融股票,卖出11000股,持股成本30.38元/股,剩余15000股在4月20日全部卖出,卖出单价22.47元/股。经计算,可以索赔118942.02元(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利息损失等)。

  “原告当时看好新力金融,没想到公司突然遭遇证监会调查,连续两个跌停。现在处罚结果已经公布,他希望早日打赢官司挽回损失。”厉健律师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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