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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东电缆与行业协会对立诉讼 打压同行被联合抵制|远东电缆|商会|联合声明

编辑 : 王远   发布时间: 2017.10.30 07:15:03   消息来源: sina 阅读数: 108 收藏数: + 收藏 +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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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远东电缆与行业协会对立诉讼 自律还是打压同行欲见分晓

  一个地方商会联合网站搞的价格监察活动,本意是为了给行业内项目招投标提供价格参考,但由于商会经费是行业龙头出的,于是这家龙头被多家同行“联合抵制”。

  《投资者报》记者 邓睿

  10月24日,智慧能源(600869.SH)全资子公司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下称“远东电缆”)诉诸中国电器工业协会电线电缆分会(下称“电缆分会”)的名誉权侵害案在宜兴市人民法院开庭。不过,当日只进行双方举证,该案将择日再审。

  作为一家电缆行业的龙头企业,远东电缆为何要状告行业协会?在外人看来,这场诉讼可谓是“大水冲了龙王庙”,那么,诉讼案涉及的事件真相究竟是什么?对此,《投资者报》记者进行了详细的研究与采访,获得部分解答。

  远东电缆被疑打压同行

  此次风波的由来要追溯到2015年,当时全国26家电缆企业和浙江、安徽等地的8家地方电缆行业协会,联名签署了一份《关于抵制“江苏省光电线缆商会”、北京佰策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开展所谓“价格监察提示”活动的联合声明》(下称《联合声明》)。

  这场抵制活动源于2013年6月,江苏电缆商会和佰策邦公司协议开展“价格监察提示”活动,向招标单位和质监部门发布监察提示函,提示中标电缆企业的投标定价偏离正常水平,警惕可能会出现的偷工减料等行为。同时,该提示函还会同步发布在佰策邦公司网站“中缆在线”上。

  《联合声明》认为,这场监察活动其实是江苏电缆商会的理事长单位——远东电缆借江苏商会之手,打着“行业自律”和“规范定价”的幌子,向客户及社会发布所谓的“监察提示函”,目的却是打击市场上的同行和竞争对手。

  但江苏电缆商会秘书长黄解平告诉本报记者,当初“价格监察提示”活动是经江苏电缆商会内部多家理事单位共同开会投票决定的。虽然当时有企业因费用等问题表示不同意见,但多数还是认可的。

  而对于远东电缆操纵江苏电缆商会的说法,黄解平称,自己作为商会一员完全不赞成。虽然曾是远东电缆员工,但现在商会内人员都是不参与远东电缆公司事务的。

  江苏电缆商会此前也表示,之所以发布此类“价格监察提示函”,只是为了改变行业内存在的以次充好、弄虚作假等质量违法行为,改变低价恶性竞争、围标串标、哄抬价格等现象,是“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体系建设”、“提升电线电缆产品质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重大举措。

  据江苏电缆商会官网显示的数据,2015年以来,该商会已经向有关招标方发出《投标报价分析建议书》582份,向投标方发《提示函》140份,向用户、投标方和政府监督部门发《监察提示函》147份,涉及标段188个。

  以上数据表明,“价格监察提示”活动已在较大范围内开展起来。黄解平透露,在签署《联合声明》的26家电缆企业中,有部分企业的标段是之前被“价格监察提示”活动影响过的。

  行业协会助阵抵制

  据远东电缆起诉电缆分会的诉讼书显示,《联合声明》由电缆分会牵头签署,并向8个国家机关部门和6个江苏省机关部门发出了抵制“价格监察提示”活动的汇报函和沟通函,要求有关政府部门认真听取广大企业的集体呼吁,立即制止“江苏电缆商会”与“中缆在线”网站的“相关违法行为”。同时,电缆分会将相关情况在中国电线电缆网等网站进行了公开报道。

  电缆分会与签订《联合声明》的企业认为,江苏电缆商会与佰策邦公司合作开展的“价格监察活动”,其一百多万元的委托费是由远东电缆垫付的,而且在以往的监察活动中,远东电缆也从未出现过问题。由此他们怀疑,江苏电缆商会和“中缆在线”被远东电缆“操纵”,成为远东打压同行业竞争对手的“武器”。

  对此怀疑,江苏电缆商会解释称,“商会经费不够,因此作为理事单位的远东电缆垫付了一部分。”不过,这种垫付是无偿还是暂借,其定性可能就大不相同了。在此次记者对江苏电缆商会的采访中,黄解平对委托费的补充解释是:商会作为非盈利性组织,开展活动的经费需要靠商会成员来分担。因“价格监察提示”活动的开展可能造成的影响,有企业不愿意交会费,远东电缆垫付只是暂借,江苏电缆商会会归还此项费用。

  而远东电缆对此的反应更为激烈,直接以名誉侵害为由将电缆分会诉诸法院。

  监察提示被停前曾获认可

  记者了解到,自《联合声明》发出后,商会考虑到有理事单位参与了抵制活动,这与之前推行该活动的表决存在差异,为了防止影响扩大,商会就主动停止了这项活动。不过“中缆在线”仍然在继续对一些标段价格等情况进行分析。

  黄解平表示,在该活动进行期间,商会曾多次收到电力公司和客户对建议书的肯定。江苏电缆商会的“价格监察提示”活动并不是为了干预定价,而是对电缆企业投标的分析与对招标方的建议,是提供参考意见。不会对定价进行规定,他们也深知这是和《价格法》相违背的,商会不会犯这样的错误。

  本报记者此次也联系了电缆分会吴世敏秘书长,吴秘书长称,24日是第一次开庭,也只是双方质证,还未进入实质审判环节,电缆分会没有精力也不想和行业内企业远东电缆方面牵扯太多,他们本着坦诚沟通的原则和远东电缆方面也沟通了多次,远东电缆方面也撤诉过,“但远东电缆提出的要求比较苛刻,我们不能答应,”“其实诉讼主体弄错了,我们电缆分会不具备主体资格,另外重新起诉的做法有些过分,双方协调时本是互相给台阶下的。”

  而远东电缆品牌宣传部王总监给本报记者发来的诉讼资料显示: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6日受理了远东控股与远东电缆诉讼电缆分会名誉权一案,该案在电缆分会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多次协调下,电缆分会同意对自己的侵权行为在行业理事扩大会上以书面公开的形式道歉。因此远东电缆提出了撤诉申请,2016年7月,宜兴市人民法院准许撤诉。

  2017年3月,电缆分会未兑现承诺向远东电缆赔礼道歉,于是远东电缆重新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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