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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千里实控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被处罚 提供虚假协议|保千里|中达股份|庄敏

编辑 : 王远   发布时间: 2017.08.12 08:15:02   消息来源: sina 阅读数: 116 收藏数: + 收藏 +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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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实习记者 于蒙蒙

  保千里8月11日晚公告称,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庄敏及其一致行动人陈海昌、庄明、蒋俊杰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庄敏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收购中达股份过程中,向评估机构提供虚假协议致使保千里电子评估值虚增。中国证监会对庄敏、保千里分别处以60万元、40万元罚款,对其他一致行动人合计罚款45万元。

  公告显示,在资产评估时,保千里电子向银信评估提供了两类虚假的意向性协议。一是提供了4份虚假协议,该4份协议由保千里电子自行制作,均系虚假。二是提供了含有虚假附件的5份协议,该5份协议签订时均为意向性协议,并未对合作开发车型、功能、预测供货数量及时间等内容作出具体约定。保千里电子自行制作含有上述内容的协议附件,协议对方对此并不知悉。

  此外,2015年2月26日,中达股份披露了《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补充披露了有关意向性合同,包括本案所涉9份存在虚假情形的协议,中达股份上述披露行为构成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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