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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监事会作用需重构上市公司治理架构|重构|股东大会|独立董事

编辑 : 王远   发布时间: 2017.11.22 07:15:02   消息来源: sina 阅读数: 77 收藏数: + 收藏 +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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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锦心绣口】

  只要对独立董事或监事赋予适当的监督程序以及履职保障,无论选择其中任何一种,均可实现对董事、高管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管。

  熊锦秋

  据报道,近期监事会主席研修班在长沙举办,会上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副主任王剑锋表示,监事会制度在运行过程中还存在履职不充分、职责边界不清、监事会成员兼职情况普遍、监事会作用发挥差异较大等问题,希望解决“形似而神非”问题。笔者认为,要让监事会切实发挥作用,需对目前上市公司治理架构进行重构。

  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监事会的权利其实比较大,但在现实中,监事会的作用却发挥得极不到位,比如鲜有听说上市公司监事会提出罢免董事的案例,监事会的很多权利基本停留在纸面上,沦为摆设。

  为何会形成这种局面,这要从目前上市公司的治理架构来找原因。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而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是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行使股东大会职权的常设机构,董事会无疑是上市公司日常的权力中心;监事会与董事会都对股东大会负责,两者是平行关系,但实权掌握在董事会手中,比如监事会没有固定的经费来源,要实施监督可能由此产生一些经费,或许要划拨经费或报销还得看董事会、高管眼色。

  另外,从监事的来源来看,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股东监事由股东提名,经股东大会表决产生,而董事也是由股东推举产生,股东监事对股东董事难以进行自我监督,而职工监事更是人在屋檐下,或不敢对董事会有什么监督之举。

  可以说,正是由于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与监事会采用平行并列架构,监事会既不握有重大决策权,也无董事任免权,致使其监督制约作用不能充分发挥;要让监事会真正发挥作用,就必须让监事会真正成为董事会的上级监督机构,实行串联式架构安排,而德国股份公司正是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

  德国股份公司法采用“双层委员会制”,公司机关由股东会、监事会、董事会组成,三者为上下级关系,监事会向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董事会则向监事会负责并汇报工作。监事会的成员中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各占半,监事不得兼任董事,监事不仅行使监督权,还有董事任免权、董事报酬决策权、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查权、重大业务批准权等;而董事会与经理层不分设,相互重叠。

  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架构虽然也有监事会,表面上形似德国股份公司的治理架构,但从实际运行来看,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模式其实更接近于美国模式,比如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意图以独立董事的外部性和独立身份,来强化对上市公司内部人的监督约束。由此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既有英美公司的影子,又有德国公司的影子;既有监事会,又有独立董事,但独立董事难以独立,监事会实际上又处于董事会的威严之下,由此独立董事沦为花瓶,监事会甚至不如独立董事,更是处于默默无闻、可有可无的边缘化状态,上市公司董事、高管违法违规,又见几个监事去制止、举报?一句话,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架构属于东施效颦,看见好的模式就想一网打尽予以抄袭,但精神没有抓住,成为不伦不类的杂货铺。

  从全球公司治理模式来看,无论是英美单层制中的独立董事,还是德国双层制中的监事会(又称“监督董事会”),都发挥了有效的监督制约作用,唯独我国此类监事会与独立董事并存治理模式,其治理效能反而最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以及监事职位,不少成为人情安排的萝卜坑,监督机制效力大幅降低,并滋生腐败。

  只要对独立董事或监事赋予适当的监督程序以及履职保障,无论选择其中任何一种,均可实现对董事、高管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管。建议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模式不要只是在目前错误模式上缝缝补补,要么选择英美独立董事模式、要么选择德国的双层架构;如果选择保留监事会,那么就应赋予其董事任免权、董事报酬决策权等实权,从根本上重构上市公司治理架构。

  (作者系资本市场研究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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