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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信新材毛利率鹤立同行 去年逾期应收账款超过净利|应收账款|毛利率|股权

编辑 : 王远   发布时间: 2017.11.29 08:30:03   消息来源: sina 阅读数: 70 收藏数: + 收藏 +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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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经济网编者按:11月6日,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信新材”)正式登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挂牌上市,股票代码:300717。公司是一家国内领先的功能性塑料膜片材料提供商,专业从事功能性塑料膜片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目前,公司主要生产 PVC、PETG、ABS、PHA 等四大系列 20 多种智能卡基材产品及生物环保新材料。华信新材的主承销商为民生证券。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总额22,784.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2,783.38万元,本次募集资金净额20,000.62万元用于年产 8000 吨智能卡基材项目、年产 4000 吨功能性聚酯薄膜项目、研发中心项目。 

  公开资料显示,2017年6月2日,华信新材发布最新招股书。9月20日,首发申请获得通过。10月26日,华信新材开启申购,申购代码300717,申购价格14.24元,单一账户申购上限为16000股,申购数量为500股的整数倍。本次发行股份数量1600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直接定价方式,全部股份通过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本次发行价格14.24 元/股,发行市盈率为22.99倍。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份数量23,815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0.0124149537%。股价走势来看,自11月6日上市以来,华信新材连续十个交易日涨停。截至11月28日收盘,该股报40.45元。 

  招股书显示,2013年-2017年1-6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21,632.42万元、21,429.21万元、23,953.87万元、22,782.34万元、13,027.75万元。净利润分别为3,127.14万元、3,167.86万元、4,227.88万元、4,219.18万元、2,335.46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2,462.26万元、2,459.63万元、4,897.99万元、5,469.69万元、2,754.74万元。 

  2013年-2017年1-6月,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6,645.95万元、8,340.44万元、8,871.08万元、9,731.39万元、10,727.52万元。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6,077.36万元、7,679.46万元、7,980.20万元、8,730.70万元、9,675.82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8.09%、35.84%、33.31%、38.32%、74.27%。应收账款周转率(次/期)分别为3.80、2.86、2.78、2.45、1.27。公司的存货余额分别为2,052.44 万元、2,262.41 万元、2,287.28 万元、2,382.77 万元、2,751.08 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9.82%、16.16%、13.55%、13.61%、14.86%。存货周转率(次/期)分别为6.38、6.56、6.64、6.36、3.21。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33.09%、33.95%、36.93%、34.77%、30.56%。同行业上市公司毛利率平均值12.58%、12.51%、16.42%、19.22%、16.80%。 

  2014年-2017年1-6月,公司超出信用期限的应收账款余额2,382.93万元、2,314.14万元、4,245.96万元、3,648.65万元。超出信用期限的应收账款占比28.57%、26.09%、43.63%、34.01%。 

  2013年-2017年1-6月,公司负债合计分别为6,519.89万元、7,931.40万元、8,070.67万元、10,853.17万元、9,191.16万元。流动负债分别为6,519.89万元、7,074.21万元、3,504.33万元、6,187.36万元、8,007.47万元。资产负债率(母公司)分别为32.55%、29.88%、25.84%、29.98%、24.91%。 

  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由 PVC、PETG、ABS 和 PHA 四种产品的销售收入组成。从主要产品价格来看,招股书显示,2013年-2017年1-6月,公司PVC平均售价分别为1.62万元/吨、1.60万元/吨、1.66万元/吨、1.52万元/吨、1.45万元/吨。PETG平均售价分别为4.81万元/吨、4.76万元/吨、4.74万元/吨、4.70万元/吨、4.77万元/吨。ABS平均售价分别为1.35万元/吨、1.32万元/吨、1.28万元/吨、1.31万元/吨、1.33万元/吨。PHA平均售价分别为10.68万元/吨、8.59万元/吨、10.48万元/吨、7.58万元/吨、5.89万元/吨。 

  以上数据可以看出,2013年-2017年1-6月,公司综合毛利率超过同行均值。2016年公司超出信用期限的应收账款超过同期净利润。 

  招股书还显示,公司作为原告方涉及以下 2 宗合同纠纷案、实际控制人李振斌涉股权纠纷案。股权纠纷案具体如下:今年4月,原告华智工贸原少数股东彭叶茂、庄严、朱大胜、李冠达、林新生 5人起诉实际控制人李振斌,以被告隐瞒事实真相导致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协议,要求撤销其与李振斌签订的股东出资转让协议并返还股权。2017年5月5日,新沂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017 年 6 月 28 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股权转让纠纷案件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据《中国经营报》报道,2014年-2016年,华信新材应收账款分别为0.768亿元、0.798亿元、0.873亿元,记者核算发现,最近两年其应收账款余额分别增长了3.91%和9.40%。对比上述营业收入增幅,记者发现,2016年,该公司营收增幅明显低于应收账款。正常情况下,企业营收增长的同时,应收账款同步增长,若应收账款的增速明显高于同期营收的增速,则说明企业或存在在经营过程中放宽信用政策以提升赊销规模的嫌疑。 

  恒泰证券发布研报称,预计华信新材上市初期压力位34元-39 元。主要潜在风险:下游智能卡制造行业景气度下降的风险、原材料价格上升对公司盈利能力造成冲击的风险。 

  针对上述内容,中国经济网采访华信新材董秘办,截至发稿未收到回复。  

  公司从事功能性塑料膜片材料研发 中外合资变为内资企业 

  招股书显示,公司是一家国内领先的功能性塑料膜片材料提供商,专业从事功能性塑料膜片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目前主要为国内外智能卡生产企业及单位提供定制化的智能卡基材。 

  目前,公司主要生产 PVC、PETG、ABS、PHA 等四大系列 20 多种智能卡基材产品及生物环保新材料,涵盖智能卡生产的主要卡基材料种类,产品应用于金融、交通、医疗、电子信息、社会保障、安全保障、装饰、包装等领域。经过多年的行业探索和对高分子新材料生产工艺、配方的不断研发,公司目前已发展为国内中高档智能卡基材行业生产规模最大、产品档次最高、品种系列最全的企业之一。 

  江苏华智工贸实业有限公司为发行人控股股东,目前持有发行人 68%股份。李振斌直接持有公司 1.6%的股份,同时持有公司控股股东华智工贸 57.84%的股权。李振斌先生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振斌,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10月24日,公司发布公告《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意见》显示,2010 年 6 月 3 日,新沂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出具《关于同意“江苏华信塑业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及撤销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批复》(新外经贸局字[2010]19 号),同意科达药业将其所持有的华信有限全部股权作价人民币 400 万元转让给金卡有限,退出合资公司。股权变更后,企业类型转为内资企业,撤销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2010 年 6 月 21 日,华信有限召开董事会,全体董事一致同意:科达药业退出股东会,并将其在公司的股权 50 万美元全部转让给金卡有限,公司类型由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变更为有限公司(法人独资)。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公司所处行业为制造业中的“塑料板、管、型材制造”(C2922)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的规定,公司所处行业属于“制造业(C)”大类下的“橡胶和塑料制品业”(C29),具体细分为功能性塑料膜片材料制造行业。

  华信新材本次募集资金净额20,000.62万元用于年产 8000 吨智能卡基材项目、年产 4000 吨功能性聚酯薄膜项目、研发中心项目。 

  资产减值损失波动较大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2017年9月20日,创业板发审委在2017年第75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中华信新材提出诸多问询。 

  1、报告期发行人控股股东新沂市金卡基材有限公司原股东朱大胜、宋明、庄严、彭叶茂、李冠达、林新生6人(合计持有发行人控股股东设立时6%股权)对其股权转让给实际控制人李振斌等相关事项存在疑义。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2011年上述股东股权转让的价格以原始实际货币缴纳额定价的原因,是否公允,同批次股权转让价格差异很大的原因,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侵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2)股东之间诉讼的最新进展情况,是否影响发行人股权的稳定。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2、报告期2014-2016年,发行人毛利率分别为33.95%、36.93%和34.77%,同行业上市公司各年毛利率平均值在12%-21%之间,发行人毛利率远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发行人解释细分行业与同行业上市公司不完全相同,报告期毛利主要来自于 PVC、PETG产品等,上述两类产品合计贡献毛利超过公司毛利的98%。但比较同行业中从事PVC产品生产的其他上市公司PVC 产品毛利率差异,其PVC相关产品近三年毛利率平均值在20%-25%之间,发行人报告期毛利率为31.56%、35.78%、30.88%,也远高于可比公司PVC相关产品近三年20%-25%之间的毛利率平均值。请发行人代表结合申报期内主要合同价格、原材料价格、人工成本、能源消耗进一步量化分析说明PVC和PETG产品毛利率偏高的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3、根据招股说明书及申报材料,审核期间发行人独立董事马传刚除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外还担任其他五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当时选聘马传刚为独立董事时其在其他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况,发行人及马传刚对上市公司所涉及法律法规是否充分了解和掌握,发行人的议事规则是否完善健全。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另外,2017年6月02日,证监会发审委在首发申请反馈意见中也对华信新材提出诸多问询。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前五大客户的销售占比分别为36.34%、33.43%、37.67%和39.34%,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前十名客户的名称、订单获取方式、是否为直接销售、是否存在贸易类客户、定价方式、销售金额、购买的主要产品类别及数量、期末应收账款及期后回款情况,以及上述客户的成立时间、地址、股东情况、合作渊源及合作起始时间、是否持续合作,如存在贸易类客户,请补充披露其最终销售情况;(2)前十大客户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有无交易、资金往来,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3)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境外销售,请说明境外销售的情况,包括客户名称、是否为新增客户、交易内容及金额、收入占比、产品用途及是否为最终使用客户;(4)结合与同行业公司的比较情况,补充说明其客户较分散的原因、合理性,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013年,发行人向控股股东华智工贸和关联方邳州正昌拆入资金合计达5,087.78万元,向邳州正昌拆出资金7,880.00万元;2014年,发行人向控股股东华智工贸和关联方邳州正昌拆入资金合计达1,327.00万元,向邳州正昌拆出资金7,880.00万元拆出资金1,700.00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上述资金拆借行为发生的原因,是否计息、利率水平、会计处理方式及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分析对发行人报告期业绩的影响、并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发生其他关联方资金拆借行为,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资产减值损失分别为163.08万元、92.40万元、224.19万元和113.89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资产减值损失波动较大的原因。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的金额分别为66.20万元、311.07万元、42.38万元、107.83万元。(1)2014年,发行人政府补助金额较高,其中主要构成为收到税收奖励返还242.28万元,请发行人说明税收奖励返还发生的原因、相关会计处理是否合规;(2)根据招股说明书显示,发行人对于期末有确凿证据表明能够符合财政扶持政策规定的相关条件预计能够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按照应收的金额计量政府补助。请发行人说明该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报告期内按该会计政策确认的政府补助金额。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两起买卖纠纷合同,涉及金额分别为3,697,015.46元和270,380.82美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上述两起诉讼发生的背景原因、相关会计处理,相关资产损失计提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恒泰证券:预计上市初期压力位34元-39元 

  恒泰证券发布研报称,塑料加工行业近年呈现快速发展态势。塑料加工行业以塑料加工为核心,涉及合成树脂、助剂及添加剂、塑料加工机械与模具等多个领域。近年来产业规模不断扩大,产品产量逐年增加,全行业不断发展壮大,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数据,近十年我国初级形态塑料产量呈快速增长态势,由2005 年2,308.86 万吨增长至2015 年的7,807.66 万吨,年均增长23.83%。 

  环保政策法规的执行将使环保型塑料材料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近塑料作为高分子材料具有耐腐蚀的特点,这也使得普通塑料制品难以自然降解,从而造成环境污染。世界各国近年纷纷出台法律法规,遏制塑料造成的环境污染,我国新颁布的环保法也对此做出了较为严厉的规定。新环保法规的执行,将对现有产业格局造成冲击,同时对于环保型新材料也是难得的机遇,将促进高档环保材料的业务拓展。 

  募投项目1、拟使用募集资金1.07亿元,用于年产8000吨智能卡基材项目。2、拟使用募集资金0.49亿元,用于年产4000吨功能性聚酯薄膜项目。3、拟使用募集资金0.44亿元,用于研发中心项目。 

  主要潜在风险:下游智能卡制造行业景气度下降的风险。公司属于功能性塑料膜片制造行业,目前主要为国内外智能卡生产企业及单位提供定制化的智能卡基材,因此,身份证、银行卡、通信卡、社保卡等智能卡细分领域的行业发展趋势对于公司业务影响较大。如未来国家宏观政策、个人消费习惯等因素导致智能卡行业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则公司业务发展可能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原材料价格上升对公司盈利能力造成冲击的风险。报告期各期,直接材料占公司生产成本的比例均超过70%。公司主要产品智能卡基材选用PVC树脂等作为主原料。如果未来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而公司未能通过调整产品价格消化原材料价格上涨因素,则公司盈利能力存在波动的风险。 

  发行人所在行业为橡胶和塑料制品业,截止2017 年10 月23 日,中证指数发布的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50.08 倍。预计公司2017、2018 年每股收益分别为0.69 元、0.76 元,结合目前市场状况,预计上市初期压力位34 元-39 元。 

  2016年公司负债合计1.09亿

  招股书显示,2013年-2017年1-6月,公司负债合计分别为6,519.89万元、7,931.40万元、8,070.67万元、10,853.17万元、9,191.16万元。流动负债分别为6,519.89万元、7,074.21万元、3,504.33万元、6,187.36万元、8,007.47万元。资产负债率(母公司)分别为32.55%、29.88%、25.84%、29.98%、24.91%。 

  从负债规模看,较 2014 年末,2015 年末公司短期借款减少 3,500.00 万元,长期借款增加 3,500.00 万元,负债总额变化不大。2016 年末负债总额较 2015年末增加 2,782.50 万元,主要是由于:2016 年公司短期借款增加 1,500.00 万元;2016 年末公司应付账款增加 1,417.07 万元。2017 年 6 月末负债总额较 2016年末减少 1,662.01 万元,主要是由于 2017 年 1-6 月公司短期借款减少 1,500.00万元。 

  从负债结构看,2014 年末,公司负债以流动负债为主,2015 年末公司非流动负债占负债比例大幅增加,主要是由于公司短期借款减少 3,500.00 万元、长期借款增加 3,500.00 万元所致。2016 年末短期借款增加 1,500.00 万元,应付账款增加 1,417.07 万元,流动负债比例有所增加。2017 年 6 月末公司长期借款减少 3,500.00 万元,其中提前还款 500.00 万元剩余部分转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导致流动负债比例有所增加。 

  2013年-2017年1-6月,公司银行承兑汇票分别为212.00万元、1,134.06万元、1,182.46万元、523.60万元、635.93万元。公司的应收票据余额主要为收到的客户用于结算货款的银行承兑汇票。2016 年,公司以背书转让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现金股利 430.21 万元,导致 2016 年末应收票据余额与报告期其他年度末相比明显偏低。 

  存货逐年上涨

  招股书显示,2013年-2017年1-6月,公司存货余额分别为2,052.44 万元、2,262.41 万元、2,287.28 万元、2,382.77 万元、2,751.08 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9.82%、16.16%、13.55%、13.61%、14.86%。存货周转率(次/期)分别为6.38、6.56、6.64、6.36、3.21。 

  报告期内各期末,公司存货主要为原材料和库存商品,二者合计占存货余额比例均在 96%以上。报告期内,公司存货余额逐年略有上升,属生产经营的正常情况。2017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1.17 万元。 

  证监会发审委在首发申请反馈意见中也对华信新材的存货情况提出问询。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2013年末、2014年末、2015年末和2016年6月末,公司的库存商品余额分别为532.74万元、862.41万元、1,042.79万元和1,087.53万元,占存货的比例分别为25.96%、38.12%、45.59%和49.13%,发行人的生产方式为以销定产,请发行人(1)结合发行人材料采购、生产、销售模式,详细披露原材料、库存商品、半成品的金额、数量、结构的合理性;(2)补充披露库存商品单位成本与当期结转营业成本部分产品单位成本的比较情况,说明是否存在重大差异;(3)补充披露各期末库存商品的具体形态、存放地点、存放地权属、盘点过程等相关信息;(4)补充披露库存商品对应销售合同的比例、各期末原材料和库存商品的库龄,说明库存商品是否存在库龄较长、滞销等情形,存货跌价准备测试与计提情况等。 

  去年逾期应收账款超过净利

  按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超出信用期限的应收账款余额 

  招股书显示,招股书显示,2013年-2017年1-6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21,632.42万元、21,429.21万元、23,953.87万元、22,782.34万元、13,027.75万元。净利润分别为3,127.14万元、3,167.86万元、4,227.88万元、4,219.18万元、2,335.46万元。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6,645.95万元、8,340.44万元、8,871.08万元、9,731.39万元、10,727.52万元。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6,077.36万元、7,679.46万元、7,980.20万元、8,730.70万元、9,675.82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8.09%、35.84%、33.31%、38.32%、74.27%。应收账款周转率(次/期)分别为3.80、2.86、2.78、2.45、1.27。 

  2015 年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较 2014 年末变动不大,应收账款增幅小于营业收入增幅。受产品销量和产品价格的影响,2016 年公司营业收入较 2015 年略有下滑。2016 年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有所上升,主要是受到部分下游客户回款较慢的影响。与 2016 年末相比,2017 年 6 月末公司应收账款增长 945.12 万元,但较 2016年同期略有回落。应收账款增长主要是受到部分下游客户回款较慢的影响。 

  2014年-2017年1-6月,公司超出信用期限的应收账款余额2,382.93万元、2,314.14万元、4,245.96万元、3,648.65万元。超出信用期限的应收账款占比28.57%、26.09%、43.63%、34.01%。 

  以上数据可以看出,2016年公司超出信用期限的应收账款超过同期净利润。 

  证监会发审委在首发申请反馈意见中也对华信新材的应收账款情况提出问询。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的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6,077.36万元、7,679.46万元、7,980.20万元和9,768.37万元,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增速快于营业收入增速,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的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3.80次、2.86次、2.78次和1.12次,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应收账款变动与收入变动不一致的原因;(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应收账款期初金额、本期新增金额、本期回款金额、期末金额。请披露各期末前五名单位的账龄构成等。 

  最近四年PETG平均售价略降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构成

  公司主要产品销售价格(不含税)及其变动情况

  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由 PVC、PETG、ABS 和 PHA 四种产品的销售收入组成。招股书显示,2013年-2017年1-6月,公司PVC平均售价分别为1.62万元/吨、1.60万元/吨、1.66万元/吨、1.52万元/吨、1.45万元/吨。PETG平均售价分别为4.81万元/吨、4.76万元/吨、4.74万元/吨、4.70万元/吨、4.77万元/吨。ABS平均售价分别为1.35万元/吨、1.32万元/吨、1.28万元/吨、1.31万元/吨、1.33万元/吨。PHA平均售价分别为10.68万元/吨、8.59万元/吨、10.48万元/吨、7.58万元/吨、5.89万元/吨。 

  2013年-2017年1-6月,公司主要产品PVC、PETG、ABS、PHA产能利用率分别为100.63%、114.04%、126.12%、120.37%、103.22%。PVC产销率分别为100.75%、99.83%、98.30%、99.58%、99.19%。PETG产销率分别为105.68%、89.04%、99.03%、103.55%、104.31%。ABS产销率分别为102.03%、99.63%、97.89%、115.90%、83.25%。PHA产销率分别为100.00%、97.24%、95.42%、90.13%、121.43%。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销售价格较为稳定,其中:报告期内,公司 PVC产品平均售价呈现波动。2015 年 PVC 产品平均售价受芯片卡等银行卡基材、带胶膜类产品销售收入占比提高影响而有所上升,2016 年受芯片卡等银行卡基材、带胶膜类产品销售占比下降等因素影响,PVC 产品平均售价同比下降幅度 8.43%;PETG 产品受原材料价格下降影响平均售价稳中有降;ABS 产品受原材料价格下降及主要客户深圳欧贝特产品需求调整的影响,平均售价略有波动;PHA 产品平均售价变动主要由内部不同规格型号产品销售收入占比的变化引起。 

  综合毛利率远超同行均值

  招股书显示,2013年-2017年1-6月,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33.09%、33.95%、36.93%、34.77%、30.56%。同行业上市公司毛利率平均值12.58%、12.51%、16.42%、19.22%、16.80%。 

  公司称,2015 年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较高的原因是:PVC 产品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上升且毛利率保持增长,拉动主营业务毛利率增长。2016 年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下降的原因是:PVC 产品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下降 7.89%且毛利率下降4.90%;PETG 产品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上升 8.85%且毛利率增长 2.17%;PVC产品对拉动主营业务毛利率的负面作用大于 PETG 产品对拉动主营业务毛利率的正面作用,因此 2016 年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下降。2017 年 1-6 月,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下降的原因是:PVC产品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下降 16.05 个百分点,且毛利率下降 8.70 个百分点;PETG 产品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上升 16.36 百分点,且毛利率增长 2.38 个百分点;PVC 产品对拉动主营业务毛利率的负面作用大于 PETG 产品对拉动主营业务毛利率的正面作用,因此 2017 年 1-6 月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下降。 

  报告期内,上述同行业上市公司各年毛利率平均值在12%-20%之间,公司毛利率水平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存在差异,是因为虽然公司所处行业属于“制造业(C)”大类下的“橡胶和塑料制品业”(C29),但具体细分行业为功能性塑料膜片材料制造行业,而上述同行业上市公司虽然也从事膜片材料生产,但产品涉及聚酯薄膜、镀铝膜、POF 薄膜、BOPP 薄膜、BOPET 薄膜、CPP薄膜等多种类型,因而公司细分行业与同行业上市公司不完全相同,且公司产品属于小批量定制化的产品,因此产品售价和毛利率相对较高。 

  证监会发审委在首发申请反馈意见中也对华信新材的毛利率情况提出问询:报告期各期,发行人毛利率分别为33.09%、33.95%、36.93%和36.46%,同行业上市公司各年毛利率平均值在12%-21%之间,发行人毛利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据发行人解释,发行人细分行业与同行业上市公司不完全相同,且发行人产品属于批量定制化的产品,因此产品售价和毛利率相对较高,此外,原材料占发行人营业成本的70%以上。请发行人 (1)结合各类产品报告期各期单位售价、单位成本变动的情况、原因,详细披露发行人毛利率变化的原因;(2)补充披露行业发展趋势、发行人市场地位、行业竞争情况、下游行业景气度和盈利水平等内容,并据此分析发行人毛利率较高的合理性等。 

  实际控制人李振斌涉股权纠纷 

  招股书显示,公司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如下:2017年4月,发行人控股股东原少数股东彭叶茂等人起诉实际控制人李振斌,要求撤销其与李振斌签订的股东出资转让协议并返还股权。2017年5月5日,新沂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彭叶茂、庄严、朱大胜、李冠达、林新生等5人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分别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7年6月28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彭叶茂、庄严、朱大胜、李冠达、林新生5人分别诉李振斌股权转让纠纷案件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虽存在发行人控股股东原少数股东等人起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振斌股权转让的事项,但存在争议的间接股权占发行人控股股东股权比例较低,不构成重大争议。 

  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振斌作出承诺:如彭叶茂、庄严、朱大胜、李冠达、林新生5人与本人的股权纠纷对于发行人或其他股东造成任何损失,本人将及时、无条件地足额补偿发行人或其他股东因此所受的损失,以确保不会给发行人及其他股东造成任何经济损失。 

  2017 年 4 月 1 日,李振斌收到新沂市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该院已受理宋明、彭叶茂、庄严、朱大胜 4 人诉李振斌股权转让纠纷,后宋明主动撤诉,另新增李冠达、林新生 2 名原告。4 月18 日和 27 日,新沂市人民法院对上述 5 件案件进行合并审理;5 月 5 日,新沂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主要内容如下:“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均系金卡公司的股东,其相互之间转让股权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原、被告股权转让合意应为双方通过充分磋商、权衡并详细知悉合同内容的情况下签订的,由此成立的股权转让合同应为双方当事人的理性选择和真实意思表示,且该股权转让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合同。原告以被告隐瞒事实真相导致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协议,但其庭审中未举证证明签订转让协议时有显失公平的事由,故对原告要求撤销其与被告签订的股东出资转让协议及返还股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彭叶茂、庄严、朱大胜、李冠达、林新生等 5 人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分别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7 年 6 月 28 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彭叶茂、庄严、朱大胜、李冠达、林新生 5 人分别诉李振斌股权转让纠纷案件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振斌作出承诺:如彭叶茂、庄严、朱大胜、李冠达、林新生 5 人与本人的股权纠纷对于发行人或其他股东造成任何损失,本人将及时、无条件地足额补偿发行人或其他股东因此所受的损失,以确保不会给发行人及其他股东造成任何经济损失。 

  除上述事项外,发行人控股股东不存在其他纠纷或潜在纠纷。 

  公司涉及两宗合同纠纷案 

  招股书显示,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作为原告方涉及以下 2 宗合同纠纷案。 

  1、发行人与北京华盛盈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15 年 5 月,发行人因与北京华盛盈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北京华盛盈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3,697,015.46 元。 

  2015 年 7 月 21 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海民商初字第 24663号《民事调解书》,北京华盛盈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发行人货款3,697,015.46 元,2015 年 7 月 30 日前付 697,015.46 元,2015 年 8 月 30 日前付 100 万元,2015 年 9 月 30 日前付 200 万元。 

  2015 年 8 月 4 日,因北京华盛盈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发行人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5 年 11 月 17 日,发行人与北京华盛盈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华盈智能科技(珠海)有限公司签订《执行和解协议》,自 2015 年 11 月起,北京华盛盈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每月21日前向发行人给付人民币20万元,华盈智能科技(珠海)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如果乙方未能按照和解协议的还款安排逐月支付约定的款项,甲方有权申请海淀区人民法院恢复案件的执行,华盈智能科技(珠海)有限公司自愿承担连带责任,同意列入被执行人,同意海淀区人民法院直接执行其所有的财产。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公司已经收回该客户货款 30 万元,尚有 90 万元货款未计提坏账,主要原因是:发行人根据已扣押查封的奔驰 R300 及层压机及铣封制卡设备,预计可回收金额不少于 90 万元,因此,综合考虑华盛盈科、担保方珠海华盈还款能力及扣押查封资产状况,预计可收回金额不少于 90 万元。 

  2、发行人子公司与印度 Versatile Card Technology (P) Ltd 买卖合同纠纷案。2014 年 3 月,发行人子公司江苏亚塑因与印度 Versatile Card Technology(P) Ltd 买卖合同纠纷,在印度马德拉斯高等法院起诉该公司,考虑合同执行中双方应承担责任,要求该公司支付货款 270,380.82 美元。目前,该案件尚在审理中。 

  2016年公司营收增幅明显低于应收账款 

  据《中国经营报》报道,2014年-2016年,华信新材应收账款分别为0.768亿元、0.798亿元、0.873亿元,记者核算发现,最近两年其应收账款余额分别增长了3.91%和9.40%。对比上述营业收入增幅,记者发现,2016年,该公司营收增幅明显低于应收账款。正常情况下,企业营收增长的同时,应收账款同步增长,若应收账款的增速明显高于同期营收的增速,则说明企业或存在在经营过程中放宽信用政策以提升赊销规模的嫌疑。 

  对此,华信新材予以否认,并表示,公司客户稳定且主要为制卡类上市公司、大型企业或政府证件制作单位,公司针对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较为稳定,不存在放宽信用政策以刺激销售的情形。 

  “2016年公司营业收入较2015年略有下滑。2016年末应收账款较2015年末增长750.50万元,增幅9.40%,主要是受部分下游客户回款较慢的影响。”2016年PETG收入大幅上升,北京邮票厂、中国机动车辆安全鉴定检测中心下属企业(北京中安特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金辰西维科安全印务有限公司)等证件卡制作单位2016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上升,由于前述客户回款较慢等因素导致2016年末应收账款出现一定幅度上升。 

  此外,《中国经营报》记者核算发现,该公司在2015年应付账款增幅不大的情况下,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与营业成本增幅分别为-5.00%和6.43%,出现不匹配情形。 

  正常情况下,企业在应付账款年末余额变动幅度不大的情况下,当年的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应与营业成本增幅保持相当水平。对此,华信新材解释称,报告期内公司存在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购买生产用原材料货款的方式开展业务活动,此外,2015年公司存在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股东分红款的情况,该部分经营业务没有产生现金流量,所以导致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与营业成本增幅存在差异。华信新材表示,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股东分红款的情况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在股利分红过程中严格依照相关税收的法律法规进行了税务处理。 

  一位专业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表示,出现上述情况,其背后或许存在其他特殊安排。给股东分红,正常情况应该是以现金形式,银行承兑汇票可以用来支付货款等,但是以其支付股东分红款的情况,很少见到。 

  上市前三年累计分红3645万元 

  招股书显示,公司近年来股利分配情况如下:经公司 2012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 2012 年度股利分配方案为:以2012 年度可供分配利润 2,036.60 万元的 80%按出资股比向全体股东分配现金股息共 1,629.28 万元。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 

  经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2015 年度股利分配方案为:以总股本 4,800 万股为基准,按每股派送 0.42 元(含税)向股东分配现金股息共2,016.00 万元。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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