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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评论系列(第25期):从银信业务的前世今生看监管新规落地

编辑 : 王远   发布时间: 2017.12.26 18:30:04   消息来源: sina 阅读数: 94 收藏数: + 收藏 +赞()

2017年12月22日,银监会发布《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55号文),旨在促进银信类业务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银信类业务,防范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事实上,银信合作业务从20...

2017年12月22日,银监会发布《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55号文),旨在促进银信类业务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银信类业务,防范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事实上,银信合作业务从2008年出现至今,经过了从银信合作理财到银信合作通道的业务变化,经历了从监管鼓励支持到监管趋严限制的阶段,也经历了从规模快速膨胀到目前增长与占比相对稳定的状况。结合银信业务此前的监管规范,我们认为此次新规有以下几点值得关注:    1、对于商业银行的要求与此前的规定变动不大。    从55号文中对于银信业务中商业银行的行为规范来看,与此前的监管规则变动不大。其中提及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商业银行实际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并落实授信集中度监管要求;不允许银行担保;计提资本和拨备等内容,这都与此前对于银信业务的要求相一致。不过,此次明确提出了按照穿透管理的要求对基础资产的风险状况进行分类,并结合基础资产的性质,准确计提资本和拨备,这也反映了近期监管层多次提及的“穿透式监管”思路。总的来说,55号文对于商业银行新增的规定主要是在银信业务开展过程中,需要对信托公司实施名单制管理,综合考虑信托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和专业投资能力,审慎选择交易对手,注意期限、金额匹配等;而对业务的实质性影响不大。    2、对信托公司提出了新的要求。    55号文对于信托公司提出了新的要求,包括:不得接受委托方银行直接或间接提供的担保,不得与委托方银行签订抽屉协议,不得为委托方银行规避监管要求或第三方机构违法违规提供通道服务,不得将信托资金违规投向房地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股市、产能过剩等限制或禁止领域等。监管层此前出台的银信业务相关规定,都是侧重于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而这次对于信托公司也提出了具体的监管要求,显示出其监管范围的拓宽及监管有效性的提升。而从禁止的领域也可以看到,当前房地产市场、地方债务、产能过剩等问题仍然是风险防范的重点领域。    3、监管执行力度趋严,后续还会有细节出台。    文件明确提出了将会加强银信类业务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对业务增长较快、风险较高的银行和信托公司进行窗口指导和风险提示,同时对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因此,尽管从文件内容来看并不会对业务造成较大冲击,但监管执行力度的严格与坚决,可能也会使得一些不合规的机构面临较大的业务调整压力。此外值得一提的是,银监会表示将会进一步研究明确提高信托公司通道业务监管要求的措施办法,意味着未来还将有相关的监管细则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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