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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持新规”落地半年 大股东变现生态衍化|减持新规|融资|上交所

编辑 : 王远   发布时间: 2017.12.29 08:30:03   消息来源: sina 阅读数: 56 收藏数: + 收藏 +赞()

  本报记者 李维 北京报道

  2017年A股实行减持新政,正在影响上市公司股东变现轨迹。

  5月27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对...

  本报记者 李维 北京报道

  2017年A股实行减持新政,正在影响上市公司股东变现轨迹。

  5月27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对上市公司大股东及特定股东的减持数量、方式和信息披露要求进一步强化约束力,例如大股东不得在90日内竞价减持超过1%,大宗交易减持则不得超过2%。

  新政直接造成减持锐降。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统计,2017年发生减持的上市公司数量同比缩水接近一半,合计减持参考市值仅为上年的63.66%。

  另一方面,上述政策影响部分大股东持股流动性,间接对股票质押业务产生次生冲击。记者统计发现,全年股票质押参考市值总和较上年亦出现明显下降。

  在业内人士看来,在规范减持行为以及去杠杆趋势下,未来上市公司股东融资需求或被可交换债(下称EB)等标准化融资工具替代。

  增减持“同减”

  减持新政带给2017年的市场影响显而易见。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据Wind数据统计发现, 截至12月27日,全年共有961家上市公司发生7536次大股东减持,涉及股东户数达3078户,合计减持市值仅1749.67亿元。

  以上多个数据均较2016年大幅下降。统计显示,2016年发生减持的上市公司达1096家,减持次数达8434次,涉及股东4135户,合计减持参考市值为2748.35亿元。这意味着,2017年上述四项数值分别收缩为去年的87.68%、89.35%、74.44%及63.66%。

  可以看出,2017年整体减持参考市值降速超过被减持公司数、减持户数等指标——这意味着,平均每家上市公司减持规模同步缩减。

  “减持新政带给上市公司的影响是刚性的,因为减持速度直接影响下降。”12月27日,华北一家大型券商策略分析师表示,“一方面是IPO、定向增发等投资型股东的退出成问题;另一方面影响公司大股东融资,因为过去通过减持、调整持股比例变现是常见方式。”

  不过,减持限制起效的同时,也让增持规模下降。

  统计显示,2016年共有765上市公司股东累计增持参考市值达1890.03亿元。2017年,受股东增持的上市公司数量虽然增长至994家,大股东增持频次全年达6651次,同比上年的4919次增长35.21%,但在合计增持参考市值上,2017年增持不及上年,仅为1458.49亿元,同比下降22.94%。

  在上述分析师看来,减持新政有可能带来更多“少增持”现象。

  “能看到的是大股东表面增持减少,但看不到的‘增持减少现象’可能更多,因为一旦触发5%举牌线,就要遵守减持新规,持股流动性受制约,这种情况会让投资者避免持股超过5%。”上述分析师认为,“大股东也会有所顾虑。”

  “总体来说,减持新规让上市公司股东的融资套现出口变窄。”该分析师指出。

  另一个受影响的领域是股票质押业务。

  “如果不能卖出,那么还有一个融资方法就是先质押。”上述分析师认为。“但不少股票的解禁期因减持新规拉长,这让不少融资期限无法对解禁期实现覆盖,让上市公司中短期融资的可质押股票减少。”

  2017年股票质押业务的确出现相应萎缩。记者根据WIND数据统计发现,2017年股票质押参考市值总和约为3.61万亿,比上年缩减22.53%,共涉及12761起融资和1963家上市公司。

  有业内人士指出,减持新政虽然限制上市公司股东持股流动性,但在维护市场稳定、鼓励长期化持股上仍发挥了积极意义。

  “进一步完善禁售期的考虑,一方面是为了避免上市、重组后某些特定股东的套现离场,希望股东承担起长期投资责任。”2017年12月27日,上海一位投行保代坦言,“另一方面全年IPO企业数量供给创下新高,股份禁售安排客观上也对冲了IPO发审提速带给市场影响。”

  可交换债扩张“在路上”

  面对减持限制,EB正在成为上市公司股东融资的另一种可能。

  “当前的趋势是‘非标转标’,减持不被鼓励,股票质押资金大多来自银行,属于间接融资。”12月27日,上海一家大型投行保代表示,“未来EB产品很可能成为上市公司股东融资新工具,并且有很大市场。”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统计发现,2017年EB发行较2016年更活跃,共发行81只EB,累计发行规模1170.14亿元,同比增长65.83%。

  沪深两交易所有关EB减持情形的不同口径,也引发业内人士的猜想。

  记者注意到,在证监会和深交所的减持新规中,针对EB减持条款均为——因EB换股“减持股份的”适用其规则;但在上交所的规定中,这一规定似乎有所松动。

  上交所减持新规中,因EB换股等方式“取得股份的减持”才适用该规则。

  “这种表述口径并不一致,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约束的应该是发行人换股,上交所约束的应当是换股后的投资者,两者情形有本质区别。”12月27日,北京一家中型券商债券承销人士表示,“监管规定都是斟字酌句,不像是笔误,我们内部也在研究,如果在上交所发EB是否可以用于股东减持。”

  不过,以记者了解的情况,目前该方式还尚未被上市公司股东应用。

  “现在的监管就高不就低,很难有人敢当出头鸟,我们在观察。”上述债承人士坦言。“通常情况下,如果有这样做成的,那么后来的项目就好说了。我认为私募EB应该是允许的,这并不会对市场造成太大影响。”

  (编辑:巫燕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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