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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智慧虚假陈述索赔案首现投资者胜诉判决

编辑 : 王远   发布时间: 2017.08.18 22:00:02   消息来源: sina 阅读数: 97 收藏数: + 收藏 +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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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财经讯 8月18日晚间,大智慧发布第九次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与前八次判决公告不同的是,18日晚间的公告,大智慧称,法院判决被告大智慧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1名自然人投资差额损失52927元、佣金损失118.81元,被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对被告大智慧依判决所负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这是大智慧投资者索赔案件中首次出现投资者胜诉的判决,近期还将出现大量投资者获得胜诉判决的案例。”在大智慧投资者索赔系列案中已经代理了数百位投资者提起索赔的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许峰律师称,在之前的判决公告后,后续发布的判决公告大部分都将是投资者胜诉。

  公告显示,法院判决认为,原告在虚假陈述揭露日后仍持续持有601519股票,其相应的交易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应认定原告买卖股票的损失与涉案虚假陈述存在因果关系。

  而据了解,法院在投资者胜诉判决中认定了2015年11月7日为虚假陈述揭露日,“也就是说,法院认为,如果投资者在2014年2月28日到2015年11月7日之间买入大智慧股票,并且在2015年11月7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大智慧股票,即可获得一审胜诉判决”,许峰律师分析认为。

  上述律师也认为,法院此次认定的虚假陈述揭露日与以往大多案例存在很大差异,但如果该案二审仍然维持此虚假陈述揭露日认定方法,仍会有大量投资者符合这个索赔要求,在人数和金额上未必会比立案调查日作为揭露日少。

  据了解,大智慧投资者索赔案最为核心的争议在于虚假陈述揭露日的认定。法院在判决中阐述的理由大致可概括为:大智慧关于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已完整披露了涉嫌虚假陈述的事实以及中国证监会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与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具有高度对应性,充分揭示了风险,足以警示投资者重新评估股票价值。因此,法院认为应当以2015年11月7日作为虚假陈述揭露日。

  此前2016年7月26日晚,大智慧公告称因虚增收入等违法事项,被证监会顶格行政处罚,截止2017年8月18日晚间,大智慧先后被1158位投资者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损失,索赔总金额近2.57亿元。值得一提的是,部分投资者提起索赔时,要求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与大智慧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目前投资者获得胜诉的判决来看,法院支持了这一诉请。

  许峰律师介绍,从出现首个大智慧投资者索赔胜诉判决开始,会对投资者的维权情绪产生较大影响,后续或将出现第二次大智慧投资者索赔高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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