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獐子岛违规减持“罗生门” 还将牵出造假往事?

编辑 : 王远   发布时间: 2018.01.29 11:00:02   消息来源: sina 阅读数: 106 收藏数: + 收藏 +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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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基本面力场

  獐子岛在1月20日发布了“关于控股股东收到大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的公告”,披露日前接到公司控股股东长海县獐子岛投资发展中心的通知,控股股东收到大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称獐子岛在2014年三季报发生重大亏损的情况在公开披露前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而控股股东长海县獐子岛投资发展中心因在敏感期内有减持股票的行为,避损金额1131.6万元,现由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对投资发展中心提起公诉。

  关于控股股东违规减持的时间点,不得不提到獐子岛发生在2014年的、著名的“黑天鹅事件”:獐子岛在2014年10月30日晚间发布公告,称因北黄海遭到几十年一遇异常的冷水团,公司在2011年和部分2012年播撒的100多万亩即将进入收获期的虾夷扇贝绝收。受此影响,上市公司2014年度前三季业绩出现大幅亏损、亏损金额约8亿元。而在此之前,獐子岛在2014年8月27日发布的当年半年报还显示,2014年上半年实现净利润4845.53万元,并针对当年前三季度实现净利润作出了4412.86万元~7564.91万元的乐观预计。

  但是随即有业内人士指出獐子岛所称的“几十年一遇异常的冷水团”导致扇贝绝收恐非事实,因为处于同一片海域的海产品养殖业上市公司壹桥苗业,就并未经历“冷水团”的困扰。此后,2016年1月,獐子岛被2000多人实名举报,称2014年的“冷水团造成收获期的虾夷扇贝绝收事件”原因是提前采捕和播苗造假,并非自然灾害。举报者正是獐子岛的居民,也是獐子岛集团股份受益权人。

  耐人寻味的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违规减持通常来说本应当是证券监管部门的管辖范围,而本次獐子岛控股股东被起诉,则是由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担当了诉讼主体。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院负责起诉的主办人员会对公安机关送来的案卷材料进行审查、分析、会见被告,并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是否提起诉讼。也即在正常情况下,獐子岛控股股东长海县獐子岛投资发展中心在被检察院正式提起诉讼之前,应当已经经过了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

  但是从獐子岛公开发布的信息披露来看,此前并未针对公司控股股东被公安机关调查等事项,发布过任何风险提示公告。

  此外,根据獐子岛在2014年度发布的公告情况,在2014年1-9月期间并未发布过任何关于控股股东减持股份的公告信息;在上市公司发布的2014年2015年年报中,控股股东长海县獐子岛投资发展中心的持股数量也完全一致、均为325428800股。

责任编辑:陈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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