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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行中行建行集体投资第四范式的真相或许是这样|建行

编辑 : 王远   发布时间: 2018.01.29 23:00:03   消息来源: sina 阅读数: 128 收藏数: + 收藏 +赞()

  这两天,不少人被三大国有银行集体出动投资人工智能公司“第四范式”的消息刷屏了:

  在为我国人工智能行业欢欣鼓舞的同时,我们还是本着求知较真的精神,来细细研究一下这则消息。...

  这两天,不少人被三大国有银行集体出动投资人工智能公司“第四范式”的消息刷屏了:

  在为我国人工智能行业欢欣鼓舞的同时,我们还是本着求知较真的精神,来细细研究一下这则消息。一个基本认知前提是,目前我国的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一些金融机构已被允许开展创投业务,但商业银行受限于《商业银行法》,不能直接从事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的股权投资。

  上一次,是P2P麦子金服说获得了“招商银行系”股权投资,被招行连夜否认。所以,当我们面对越来越多的此类消息的时候,究竟应该如何理解?

  谁是第四范式?

  第四范式创始人、首席执行官戴文渊荣获《科学中国人》“年度科技型企业家”,第四范式联合创始人、首席科学家杨强荣获“科学中国人2016年度人物”。第四范式荣获国内首个迁移学习算法大赛“好信杯”算法大赛冠军。第四范式在新京报举办的“寻找中国创客“评选中获评为:2016年度中国创客。     

  为什么又是这三个银行? 

  不知道你们还记不记得一个消息:2017年中秋节的时候,一个重磅消息在银行圈炸开了。当时,建行、中行、工行等内部人士对媒体发声:尽管统一的投资功能子公司尚未成立,但已通过各自子公司建银国际、中银国际、工银国际等投行平台尝试开展“投贷联动”业务。

  这个消息当时不亚于投贷联动试点落地给行业带来的冲击,而彼时的主角,恰好就是今天被提到联合投资的三家银行主角。

  所以,这次的“联合入股”,极有可能是一次三家银行子公司通过发起(或认购)同一只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实体的试水之举。

  投资主体到底是谁?

  延续上文逻辑,投资企业的主体不可能是银行,而应该是银行子公司。

  那我们再来看这三家对应的附属投资银行:建行旗下有建银国际;中行有中银国际;工行有工银国际。

  回到这则新闻里,尽管我们目前没有获得银行官方和企业当事人的直接说法,但这一次投资所采用的模式,应该是是银行旗下投行通过发起或认购私募股权基金的模式,以SPV架构入股目标企业。

  “国有大行做股权投资业务,主要通过设在境外的投行子公司来做,因为这一模式的合规性较高,主要是为了规模《商业银行法》的限制。”一国有大行投行部人士对券商中国记者表示。

  不过,需要澄清的是,上述模式由来已久,并不是此次专设。总之就算联合入股与银行有关,但其实银行还是通过子公司,并没有突破目前商业银行法。现在媒体报道说的“三大行联合入股”,从投资主体上来说不够准确。

  银行资金究竟有几种路径实现股权投资?

  2016年4月,首批投贷联动试点“靴子”落地,10家银行入围首批投贷联动试点银行,其中,在国有大行中,仅中国银行获得投贷联动首批试点资格。

  不过,从目前银行业投贷联动业务的发展情况看,投贷联动试点资格并非一张严格的业务“准入证”,非试点的银行也都在从事着这项业务。试点与非试点的核心区别,在于能否有资格成立银行系投资子公司,用银行自营资金进行股权投资,而这是突破现有《商业银行法》所规定的“商业银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需要特事特批。对于非试点的银行,同样有其他路径可以参与股权投资。

  综合来看,目前银行参与股权投资的主流模式主要有三个:

  一是通过银行集团下属的具备投资资格的子公司进行投资。这一模式主要是国有大行在用,甚至可以说是国有大行的独有优势,因为国有大行在境外(通常是香港)都设立了投资银行子公司,如工银国际、中银国际、建银国际等,境内母银行可以与境外投资银行子公司联动。在组织架构上,将银行传统信贷业务与集团旗下的境外投资子公司的投行产业链相结合。

  例如,2016年,建行设立总行级机构投贷联金融中心,以高新技术、新兴产业、自主创新企业为主要对象,将建行传统信贷业务与建银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的投行业务相结合,其中,股权投资部分可以是建银国际通过自有资金投资,也可以联合外部资金成立私募基金共同投资。

  二是银行与外部股权投资机构共同设立基金进行投资。东部一城商行主管投贷联动业务的负责人对券商中国记者表示,这一模式是目前银行做投贷联动的主流模式,本质上是一种委外业务,因为银行主动投资管理能力弱,所以就委托给外部专业的投资机构进行投资。

  需要说明的是,银行与外部机构共同设立基金的资金来源,有自营资金,也有理财资金。前者是只有投贷联动试点银行才被允许的模式,后者则是各类银行都可参与的模式。

  银行理财并非银行的表内资金,因此用这部分资金进行股权投资并不违背《商业银行法》。上述城商行人士对记者表示,进一步讲,银行理财资金进行股权投资的具体模式有四类:

  1、 理财资金进入股权投资机构管理的基金,由投资者各自负担风险和收益,银行只是以财务顾问的角色为出资人提供信息服务;

  2、银行理财资金作为优先级资金参与股权投资,不过这种带有明显的债权性质,就是所谓的“明股实债“;

  3、银行理财资金直接投资企业股权,而非采用和第三方机构合作的方式投资;

  4、与银行理财相关,但资金最终流向不是股权投资,是并购基金项目投资的。有投行人士告诉记者,银行比较喜欢这项而业务,因为审核路径清晰、流程较短,而且通常有较为完善的风险保障措施。

  三是银行与企业签订认股权证,待投资子公司获批成立后再行权,坐实股权投资。这一模式在首批10家的投贷联动试点银行中较为普遍,也被称为“先贷后投”模式,即银行给科创类中小企业放贷时会签订认股权证协议,规定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可以行权,以约定好的价格投资企业股份。因此,银行会提前储备适合做股权投资的项目,待投资子公司成立后就可行权,缩短获得收益的时间。

  此外,目前不少银行在开展的市场化债转股项目,其实也是一种股权投资。例如,四大行债转股实施机构已获批成立,可以开展债转股及配套支持业务。不过,债转股中的股权投资与投贷联动中的股权投资有所不同:前者主要针对传统产能的企业(尤其是国企)降杠杆,将债权投资转化为股权投资;后者则主要针对科创类中小企业发展,解决其抵押品不足带来的授信困境。

责任编辑:郭春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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