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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能延长清算期 刘姝威:没有监管机构批准 谁有权力|刘姝威

编辑 : 王远   发布时间: 2018.01.31 14:15:03   消息来源: sina 阅读数: 69 收藏数: + 收藏 +赞()

  宝能延长资管计划清算期 刘姝威再喊话:没有证券监管机构的批准,谁有权力? |新京报财讯

  陈鹏

  新京报快讯(记者 陈鹏)继昨日发文请求证监会命令钜盛华立即清...

  宝能延长资管计划清算期 刘姝威再喊话:没有证券监管机构的批准,谁有权力? |新京报财讯

  陈鹏

  新京报快讯(记者 陈鹏)继昨日发文请求证监会命令钜盛华立即清盘7个到期资管计划,1月31日,万科独董刘姝威再次通过其微信公众号发文,质疑宝能延长前述资管计划清算期的合法性与披露程序。

  1月30日,刘姝威首次发文称,钜盛华持有万科股份的7个资产管理计划已经于2017年11月和12月到期,且杠杆均为2倍,根据规定,到期的7个资产管理计划应当予以清盘,不得续期。当事方宝能投资集团在30日下午通过万科A发布澄清公告称,各方已就钜盛华作为委托人的九个资管计划分别签署了补充协议,就延长资管计划清算期相关事项做出了约定,且表示,前述行为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不过,刘姝威31日再度公开质疑声。“‘与相关方充分沟通协商’,’延长前述资管计划清算期。’相关方’是谁?没有证券监管机构的批准,谁有权力’延长前述资管计划清算期’?这些行为符合哪些法律法规和规定?为什么没有依法公告’延长前述资管计划清算期’?甚至连万科管理层都不知道,直到《给证监会并刘士余主席的信》公开发表后才被迫透露。为什么有这么大的胆量?”刘姝威在文章中表示。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相关资管计划的杠杆倍数超过该规定,的确不能续期。“但是,根据《合同法》52条的规定,合同只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等5种情况下,才会被认定为无效,仅仅违反部门规章并不会无效。至于是否损害社会公众利益或者存在其他无效情形,则需要司法裁决才能确定。”

责任编辑:高艳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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