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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百特第二大股东违规短线交易 遭证监局警告罚款3万

编辑 : 王远   发布时间: 2018.03.05 15:30:03   消息来源: sina 阅读数: 56 收藏数: + 收藏 +赞()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8-03-02 来源:

  〔2018〕4号

  当事人:季奎余,男,1962年4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8-03-02 来源:

  〔2018〕4号

  当事人:季奎余,男,1962年4月出生,住所:盐城市亭湖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季奎余涉嫌短线交易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百特”)股票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季奎余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季奎余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6年1月23日,雅百特发布《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公司股份计划提示性的公告》。公告称,持有公司12.92%股份的股东季奎余拟于2016年2月19日至2017年2月18日期间减持公司股份,减持数量不超过1600万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6.436%。

  截至2017年1月18日前,通过减持,季奎余持有雅百特股份7325.77万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9.82%。

  2017年1月18日,季奎余使用本人开立于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安成功街证券营业部的证券账户,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先分四笔卖出“雅百特”60,000股,卖出后季奎余持股仍在5%以上。季奎余卖出60,000股之后,当日又买入一笔12,000股,买入均价14,465元/股,接着又于当日连续卖出数笔共计729,200股,卖出均价14.55元/股。季奎余于2017年1月18日卖出“雅百特”后又买入然后又卖出的行为,扣除交易费用共获利33,927.81元。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公司公告、证券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季奎余作为持有雅百特股份5%以上的股东,于2017年1月18日卖出“雅百特”股票后又买入然后又卖出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短线交易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季奎余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18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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