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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科技索赔案开庭审理 虚假陈述揭露日成争议焦点|方正科技

编辑 : 王远   发布时间: 2018.03.07 07:45:03   消息来源: sina 阅读数: 62 收藏数: + 收藏 +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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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证券记者 陶炜

  在等待许久之后,方正科技(600601)虚假陈述索赔案于3月7日上午在上海一中院首次开庭审理。《金证券》记者了解到,双方的争议焦点目前主要在两方面:一个是虚假陈述揭露日的争议,一个是系统性风险扣除比例的问题。

  揭露日成为争议焦点

  2014年至2015年期间,“方正系”旗下方正证券、方正科技、北大医药、中国高科四公司陆续遭到证监会立案调查。其中,遭到立案调查最晚的是方正科技,是在2015年11月19日遭到的立案调查。

  2016年12月19日,“方正系”旗下方正证券、方正科技、北大医药、中国高科四公司一起收到证监会发来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7年5月9日,前述四公司一起收到证监会发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方正证券、方正科技被认定未如实披露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中国高科被认定隐瞒关联交易,北大医药则被认定未如实披露政泉控股代持股的相关事实,4家上市公司分别被给予顶格60万元罚款,方正集团也被顶格处罚。随着证监会处罚单的落地,“方正系”股民索赔行动陆续进入诉讼程序。

  2018年3月7日上午,方正科技索赔案在上海一中院首次开庭,虚假陈述揭露日的认定成为争议焦点。方正科技方面认为,2015年11月19日遭到立案调查的时间,是虚假陈述揭露日。而代理投资者索赔的上海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吴立骏律师则认为,公司收到证监会发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日子(即2016年12月19日)才是虚假陈述揭露日。

  通常来说,全国大部分地方的法院都是使用立案调查日作为虚假陈述揭露日。但是,上海的法院却常常以证监会发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日子作为虚假陈述揭露日。例如在近期大智慧、安硕信息、创兴资源等案件中,上海的法院都是以证监会发来事先告知书的时间作为揭露日下达的判决。基于上海当地法院的“惯例”,在2005年3月19日至2016年12月19日之间买入并在2016年12月19日持有至少一股方正科技的投资者可以将姓名、联系电话与交易记录发送到jzqsp2016@126.com的邮箱参与由《金证券》“易索赔”频道组织的索赔,并在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前期费用。

  公司要求扣除85%风险

  除了揭露日问题上存在争议以外,《金证券》记者了解到,方正科技方面还提出,投资者的损失并不都是由上市公司虚假陈述造成的,应当扣除相当高比例的其他风险因素。

  一方面,公司认为投资者的损失是受到了大盘下跌的系统性风险影响,这种解释理由在此类案件中相当常见。另一方面,公司还认为,投资者的损失除了是受到系统性风险影响以外,还受到了非系统性风险的影响。公司辩称,在股价下跌期间,公司业绩也是处于下滑状态,投资者的亏损有很大一部分还是由于业绩下滑造成的,这种解释理由在此类案件中就不多见了。

  方正科技认为,综合系统性风险与非系统性风险的考虑,方正科技即便需要赔偿投资者,也最多赔偿投资者损失的15%就可以了。需要注意的是,在上海当地法院的审理历史中,如果认定上市公司需要向投资者做出赔偿,还从未有过如此高的折扣比例。例如大智慧一案的审理中,法院判决的折扣比例为扣除30%的系统风险。方正科技的要求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还有待观察。

  除了方正科技以外,在2011年7月21日至2015年7月14日之间买入并在2015年7月14日持有至少一股方正证券的投资者;在2013年9月12日至2014年11月2日之间买入并在2014年11月2日持有至少一股北大医药的投资者;在2013年4月27日至2015年7月24日之间买入并在2015年7月24日持有至少一股中国高科的投资者均可以参加索赔。

责任编辑:张恒星 SF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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