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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数股票质押新规10大变化:单只票质押比例不超过50%

编辑 : 王远   发布时间: 2018.03.12 07:30:03   消息来源: sina 阅读数: 86 收藏数: + 收藏 +赞()

  最严股票质押新规下周一正式实施!细说10大核心变化

  来源:众金荟

  目录

  一、背景

  二、4个重要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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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严股票质押新规下周一正式实施!细说10大核心变化

  来源:众金荟

  目录

  一、背景

  二、4个重要变化

  三、《办法》主要内容

  背景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于2018年1月12日发布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并自2018年3月12日起正式实施。 

  4个重要变化

  1.质押率要求

  股票质押率上限不得超过60%,单一证券公司、单一资管产品作为融出方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比例分别不得超过30%、15%,单只A股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不超过50%;

  2.融入方要求

  (1)融入方不得为金融机构或其发行的产品,融入资金应当用于实体经济生产经营并专户管理,融入方首笔初始交易金额不得低于500万元,后续每笔不得低于50万元,不再认可基金、债券作为初始质押标的;

  (2)允许符合一定政策支持的创业投资基金作为融入方,支持创业创新。

  3.券商要求

  (1)按照分类监管原则对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参与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融资规模进行控制:

  分类评价结果为A,自有资金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150%;

  分类评价结果为B,自有资金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100%;

  分类评价结果为C,自有资金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50%。

  同时要求券商对坏账减值进行计提。

  (2)券商需建立融入方信用风险持续管理及资金用途跟踪管理机制,融入方融入资金存放于证券公司指定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加强专户管理的可操作性。证券公司发现资金用途违反协议约定的,应当督促融入方采取改正措施。

  (3)强化券商尽职调查要求。细化尽职调查流程、人员、报告等内容,加强业务风险事前控制。

  (4)券商应当对部分融入方严重违规或违约的行为记入黑名单,并通过协会向行业披露黑名单信息,同时要求对记入黑名单的融入方,券商在披露的日期起1年内,不得向其提供融资。

  (5)券商不得有虚假宣传、为客户不正当交易行为提供便利、占用其他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等九项禁止性行为。

  (6)券商应充分揭示业务风险,严格防范利益冲突,强化管理人责任;券商不得通过交易为本公司股东或股东的关联方提供服务。

  4.时间节点

  采用“新老划断”原则,相关修订内容仅适用于新增合约,此前已存续的合约可以按照原有规定执行和办理延期,不需要提前了结,新规于2018年3月12日正式实施。

  主要内容

  1.单只股票整体质押比例规定变化

  这是此次股票质押业务新规最引人注意的地方,目的是防控风险。

  据统计,目前A股上市公司整体质押比例超过50%的有123家,而质押比例在40%至50%之间的有180家。

  (1)规模增长快

  股票质押式回购是上市公司股东常用的一种融资方式,即以其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作为质押物,按一定质押率进行融资。

  自2013年交易所发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规定后,原稍显冷门的股票质押业务增长迅速,2016年8月融资规模首次超过1万亿元,2016年全年增长81.18%。

  (2)爆仓风险

  不容忽视的是在规模迅速扩大背景下,2017年频频拉响的上市公司大股东“爆仓”警报:

  7月,洲际油气发布公告,控股股东质押给长江证券的8680万股公司股票(占总股本3.83%),因触及平仓线被资金提供方平安银行强制平仓,质押股票将在6个月内被减持。这是2017年首家控股股东因股权质押爆仓而被强平的上市公司,受此消息影响,第二日该公司股价下跌超7%。

  从本次发布新规来看,监管层已注意到其中风险了,本次修订后交易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对质押率上限进行调整,压缩了加杠杆的空间,进一步强化风险管理。

  2.证券公司分类监管变化

  (1)自有资金余额监管

  本次下调了券商融出资金余额(自有资金)占净资本的比例,并且要求按照券商分类评级进行差异化监管:

  分类评价结果分别为 A /B / C 类的证券公司,自有资金融资余额分别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150% / 100% / 50%。

  (2)黑名单制度

  新规要求券商建立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黑名单制度,并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向行业披露记入黑名单的相关融入方的记录信息,以下这些行为将被计入黑名单: 

  ①融入方存在未按照业务协议约定购回,且经催缴超过90个自然日仍未能购回的行为,证券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向行业披露黑名单信息;

  ②融入方存在未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使用融入资金且未按照业务协议约定期限改正的行为,证券公司应当在业务协议约定改正期限到期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向行业披露黑名单信息;

  ③证监会或协会规定的其他应当记入黑名单的行为。对记入黑名单的融入方,证券公司在披露的日期起1年内,不得向其提供融资。证券公司未按照本指引准确记录黑名单信息的,协会将采取相应自律管理措施或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证监会等相关机关处理。 

  (3)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行为规范

  证券公司不得在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存在下述九类行为:

  ①通过虚假宣传等方式诱导客户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②为客户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规避信息披露义务或者从事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③占用其他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用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资金交收;

  ④以自有资金向本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服务;

  ⑤允许未在资产管理合同及相关文件中作出明确约定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者定向资产管理客户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⑥未经资产委托人同意,通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者定向资产管理客户融出资金,供融入方购回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回购交易;

  ⑦利用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进行商业贿赂或者利益输送;

  ⑧在未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开展或变相开展股票质押融资;

  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PS:目前未解押交易参考市值1.76万亿,将在合同期满后陆续到期,不会提前集中了结,多为滚续到期,有较大的缓冲空间,缓解了市场压力。

  3.对质押股票动态管理、差异化管理

  新规要求证券公司应当综合考虑融入方资质、质押股票种类、交易期限、近期价格涨跌幅、估值情况、流动性情况、所属上市公司行业基本面等因素,对具体项目的质押股票质押率进行动态管理,对同一质押股票质押率进行差异化管理:

  (1)以有限售条件股票作为质押股票的,原则上质押率应当低于同等条件下无限售条件股票的质押率;

  (2)交易期限较长的质押股票,原则上质押率应当低于同等条件下交易期限较短的质押股票的质押率。

  (3)证券公司应当对股票质押回购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体系,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并应建立业务隔离制度,确保股票质押回购与可能存在冲突的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等方面相互隔离。

  (4)当质押股票存在以下这些情况时,证券公司应当审慎评估质押该股票的风险:

  ①质押股票所属上市公司上一年度亏损且本年度仍无法确定能否扭亏;

  ②质押股票近期涨幅或市盈率较高;

  ③质押股票的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与其作为融资融券担保物的比例合计较高;

  ④质押股票对应的上市公司存在退市风险;

  ⑤质押股票对应的上市公司及其高管、实际控制人正在被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等。

  4.规定融入资金用途,小额质押受限

  为聚焦服务实体经济定位,新规规范融入方资质、资金用途、最低交易金额和初始质押标的范围,明确融入方不得为金融机构或其发行的产品,融入资金应当用于实体经济生产经营,不得用于淘汰类产业、新股申购或买入股票。

  (1)股权质押不得用于新股申购,有不少投资者在两融之余,借用小额质押的方式加杠杆去打新股或者买股票,由此将杠杆投资标的扩展到了两融标的之外。

  (2)此次新规规范了融入方的资质、最低交易金额等事项,小额质押的套路将再也行不通—新规设置了融资金额门槛,明确融入方首次最低交易金额不得低于500万元,后续每次不得低于50万元。

  (3)融入方不得为金融机构或者从事贷款、私募基金、个人借贷等业务的其他机构,或者前述机构发行的产品,符合一定政策支持的创投基金除外。

  上述规则直接限制了非生产经营性融资需求,引导资金流向实体,进一步体现了金融监管强调的引导资金脱虚向实,聚焦了金融服务实体的定位,防风险去杠杆,将有利于资本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

  5.证券公司制定融入方持续管理制度

  (1)管理制度的形式

  新规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制定融入方持续管理制度,在待购回期间采取实地调研、现场访谈、电话访谈、邮件访谈、委托调研等多种形式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融入方进行回访,了解可能影响融入方偿还能力的有关因素,对其偿还能力进行评估跟踪。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待购回初始交易金额、风险大小等因素对融入方进行分类持续管理。

  (2)后续跟踪与督促

  证券公司应当在业务协议中与融入方明确约定融入资金用途,将融入方融入资金存放于融入方在证券公司指定的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明确约定融入方有义务定期或不定期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并采取切实措施对融入方融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

  融入方违反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或业务协议约定使用的,证券公司应当督促融入方按照业务约定的期限改正,未改正前不得继续向融入方融出资金;未按照业务协议约定期限改正的,应当要求融入方提前购回。

  附:

  沪深两市质押比例超过50%的股票

责任编辑: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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