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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露日认定成ST慧球索赔争议焦点

编辑 : 王远   发布时间: 2018.03.12 09:15:02   消息来源: sina 阅读数: 57 收藏数: + 收藏 +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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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证券记者 陶炜

  3月9日上午,ST慧球(600556)索赔案在广西南宁中院首次开庭。从庭审现场的双方陈述上看,上市公司方面对于此前的违规事实并无疑义,只是表示自身也是前实控人顾国平、鲜言等人的受害者。“双方的分歧很少,只在一个地方争议较大,就是揭露日到底如何认定。”上海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吴立骏律师告诉记者。

  双方分歧很少

  “从现场开庭的情况来看,还是比较顺利的。对方对于证监会的处罚非常认可,没有太大的分歧。”吴立骏律师告诉《金证券》记者。

  根据证监会此前的行政处罚文件,ST慧球存在隐瞒实际控制人等多项违规行为。例如,顾国平不晚于2014年12月29日成为慧球科技(即ST慧球)实际控制人,但慧球科技2014年年报、2015年半年报以及2014年12月至2016年1月期间的22份临时公告均披露慧球科技不存在实际控制人。2016年4月26日至27日,鲜言安排其实际控制的上海躬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顾国平签订《经营权和股份转让协议书》等系列协议,慧球科技未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鲜言在2016年7月18日至2017年1月10日为慧球科技实际控制人。但2016年7月21日至8月30日期间慧球科技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顾国平。这一桩桩虚假陈述行为,都成为投资者后续索赔的依据。那些在2014年12月1日至2016年1月8日期间买入并在2016年1月8日仍持有ST慧球,或者在2016年4月27日至2016年8月25日期间买入并在2016年8月25日持有ST慧球的投资者,均具备索赔资格,可以将姓名、电话、交易记录发送邮件至jzqsp2016@126.com的邮箱参与由《金证券》“易索赔”频道组织的索赔,并在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而对于这些违规事实,上市公司方面并无疑义。目前控股股东已经变更为深圳市瑞莱嘉誉投资企业的ST慧球表示,他们也是顾国平和鲜言等人的受害者。

  揭露日认定成争议焦点

  对于违规行为及细节,上市公司方面并未提出异议。庭上唯一争执的焦点,就是揭露日认定的问题。

  依照此类案件在全国普遍的审理情况,投资者方面的索赔律师以证监会立案调查日作为揭露日向公司追讨损失。而上市公司方面则提出,证监会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时间才应该成为揭露日。揭露日的认定,将很大程度上影响投资者索赔资格的认定和损失额度的认定。

  《金证券》记者了解到,目前,只有上海当地的法院经常使用证监会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时间作为揭露日,而全国其他地方的法院基本上都是以立案调查日作为揭露日。广西南宁此前并未审理过类似案件,法院到底会采取哪种认定揭露日的方式目前还不得而知。

  由于本案刚刚开庭,法院几乎不太可能会在短时间内下达判决,因此也不太会对上市公司的摘帽申请产生影响。ST慧球于今年2月份就发布了年报,公司2017年营收为6583万元,同比增长40.41%,主要原因是本期智慧城市项目收入增加2389.41万元;净利为317万元,同比扭亏为盈。公司近期应该会申请摘帽,法院判决几乎不可能在摘帽程序落地前出炉。

责任编辑:张恒星 SF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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