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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观点:金融监管改革剑指何方?

编辑 : 王远   发布时间: 2018.03.16 18:30:04   消息来源: sina 阅读数: 78 收藏数: + 收藏 +赞()

金融监管改革尘埃落定。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整合原有银监会和保监会的职能,组建国务院直属的银行保险监督委员会;同时将银监会和保监会拟定银行业和保险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和审慎监管基本制度的职责划...

金融监管改革尘埃落定。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整合原有银监会和保监会的职能,组建国务院直属的银行保险监督委员会;同时将银监会和保监会拟定银行业和保险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和审慎监管基本制度的职责划入央行。    金融监管缘何而变?所谓“分久必合、合久必分”是一个过于简单化的结论。由于事关重大,我们应当抽丝剥茧,深入地分析此次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因由,从而把握未来金融监管发展的方向。    随着中国经济和金融行业的发展,金融监管体系(上层建筑)与金融活动实践(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原有监管架构乃基于分业经营的格局,但近年来金融子行业之间的壁垒逐渐消融,金融机构混业经营发展迅猛,金融产品日益多样化复杂化,金融乱象和金融风险也由此滋长。金融监管改革已形成共识,如若坐视不理,行业“野蛮生长”所积累的系统性风险很有可能吞噬中国经济发展来之不易的果实。去年10月的十九大报告中,“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被列为“三大攻坚战”之首,金融监管改革成为“防风险”的必然要求。    但是,就“如何改”的问题此前各界仍然存在分歧。有观点认为,继续“分业经营”,筑起严厉的监管壁垒是隔离和阻断风险的良方。回过头看,上世纪90年代中国金融业处于发展初期,朱镕基总理当时所确立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无疑是正确的选择。然而事易时移,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来看,当前中国的“金融控股”“混业经营”趋势事实上源于对“效率”的追求,是金融发展难以阻挡的内生趋势。    从国际经验看,重回“分业”“画地为牢”,难以隔绝“风险”。1929-1933年“大萧条”后,美国政府颁布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Glass-Steagall Act),确立了美国金融业在其后半个世纪的分业监管格局。但是,这一法案不仅未能阻止金融危机的爆发,还抑制了美国金融机构的竞争力,使得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美国银行业被蓬勃发展的日本银行业所超越。九十年代末美国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摈弃了严格的分业管制体系。事实上,允许金融业开展“混业经营”本质上是尊重市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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