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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诉万科案作出二审判决 驳回原告股东上诉请求

编辑 : 王远   发布时间: 2018.03.23 18:45:02   消息来源: sina 阅读数: 71 收藏数: + 收藏 +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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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财经讯 3月23日消息,由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郭捍东律师、韩炯律师联合代理的投资者袁女士、张先生分别诉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撤销董事会决议纠纷两案,继2017年3月24日收到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2018年3月22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

  2016年6月17日下午,万科公司举行了第十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在会上,讨论并“通过”了《第十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其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的十二项议案。会议应到董事11名,亲自出席及授权出席董事11名。

  会中,突然发生代表中小投资者利益的独立董事张利平先生,以其本人任职的美国黑石集团正在与万科公司洽售在中国的一个大型商业物业项目,带来潜在的关联与利益冲突,存在关联关系为由,申明回避表决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的十二项议案的事件,而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为此专门出具了《关于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法律意见书》。由于独立董事张利平先生的回避表决,导致表决议案的基数由11人变成10人,全部十二项议案都在7:3的情形下得以通过。

  此结果一公开,引起社会与市场各界的哗然,引发了对万科公司该次董事会该项表决结果的有效性,以及相关程序适用是否恰当,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充分的巨大争议,并进而质疑独立董事张利平先生有否回避表决的权利,同时,万科公司及其张利平先生也被质疑是否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职责。

  2016年7月5日,袁、张起诉万科公司,两案的诉讼请求为:判令撤销2016年6月17日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十二项董事会决议。该两案系万科公司的中小投资者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完善公司治理的公益性诉讼,与万科公司内部大股东之间利益之争无涉,也不持立场。

  2016年10月9日,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举行庭前会议。2016年12月12日,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举行庭审,法庭辩论围绕下述方面展开。1.万科独立董事张利平提出回避请求,事实与理由是否存在?2.张利平参会时是否具备独立董事资格?3.张利平作为独立董事提出回避后,董事会对于原定预案的表决程序有否瑕疵?

  在该两案举证期内,原告方曾提出三个申请即申请全体与会董事出庭作证、申请被告提供2016年6月17日董事会记录、申请选任专家陪审员,被告万科公司也提曾出两份要求两位原告分别提供6亿元诉讼担保金的《申请书》,合计担保金总额为12亿元。除调取董事会会议记录一项外,其余请求均被法院驳回。

  在一审判决中,盐田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股东的诉讼请求。关于张利平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问题,法院认为,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关于张利平申请回避表决的事实理由是否存在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只是商业判断,只需公司管理人员决定,无需司法审查;关于张利平提出回避表决后是否需要通过正式程序来审查并认定其可以回避表决的问题,法院认为,应当由公司自行决定。关于表决程序中涉案董事会会议的计票方式是否合法问题,法院认为,依照公司章程,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后,董事会可以不将关联董事计入法定表决人数中,而且,有关董事会决议所涉及的交易内容已经终止,原告请求撤销董事会决议已无实际的诉争意义。

  对此判决,原告及代理人表示不能认同,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7年7月18日深圳中院进行了二审庭审。

  在二审判决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股东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原判。二审法院认为,2017年8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据此,二审法院主要审查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并无不妥。另外,交易内容已被终止,上诉人要求撤销的决议已无实际的诉争意义,故法院不予支持。

  宋一欣律师

  2018年3月23日于上海

责任编辑:张海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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