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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成两家上市公司维权案关键词|盛和资源

编辑 : 王远   发布时间: 2018.03.31 07:45:03   消息来源: sina 阅读数: 79 收藏数: + 收藏 +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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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时报记者 孙宪超

  近日,证券时报记者从相关维权律师处了解,备受各界关注的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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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时报记者 孙宪超

  近日,证券时报记者从相关维权律师处了解,备受各界关注的小股东诉祥源文化、龙薇传媒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又有新进展,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派浙江证券业协会进行调解。另外,嘉寓股份已经与首批提起索赔的投资者在司法部门调解下达成和解。

  “投资者与上市公司方面达成和解获赔后撤诉是一个通常的操作,投资者完全可以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解决相关索赔纠纷,以快速高效拿到赔偿款。”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许峰律师称。

  小股东诉祥源文化维权案将庭前调解

  “小股东诉祥源文化、龙薇传媒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派浙江证券业协会进行调解。”据小股东代理人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介绍,经法院委派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确认效力。经法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出具民事裁定书、民事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刘国华律师说,类似案件之前较少遇到诉前调解,不过对多元化的解决途径表示欢迎,希望能在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其他受损投资者仍可向祥源文化、龙薇传媒等违法主体提起诉讼索赔,索赔条件为在2017年1月12日至2017年4月1日期间买入祥源文化股票,并且在2017年4月1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祥源文化股票的受损投资者。

  另外,投资者与嘉寓股份之间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也获得进展。“近日,嘉寓股份已经与首批提起索赔的投资者在司法部门调解下达成和解,达成和解即意味着投资者获得了比较满意的赔偿。”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许峰律师表示。

  嘉寓股份2017年5月2日晚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嘉寓股份的违法行为已被证监会处罚所确认,前期已有投资者提起索赔后达成和解。”据许峰律师介绍,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在2015年6月13日之前任何时间买入嘉寓股份股票,并且在2015年6月13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后续仍可提起索赔诉讼。

  据悉,在此前的2017年7月11日,嘉寓股份发布关于股民索赔情况的公告,对股民提起索赔的情况作出披露。此后在2018年3月28日披露的2017年年报中,嘉寓股份表示该等诉讼目前原告投资者已“撤诉”。

  “投资者与上市公司方面达成和解获赔后撤诉是一个通常的操作,投资者提起索赔哪怕最终胜诉把握很大,也没必要一定通过判决等形式结案,完全可以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解决相关索赔纠纷,以快速高效拿到赔偿款。”许峰律师解释说。

  投资者诉*ST烯碳获立案

  2018年1月11日,*ST天成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公司被调查的原因是公司2016年年度业绩预告与年度报告业绩披露差异。紧接着上交所在2018年1月17日又对*ST天成作出公开谴责纪律处分。上交所认为,*ST天成业绩预报不准确,且更正不及时,违反了信息披露相关规则,对上市公司予以公开谴责处分,对董事长等人予以通报披露。

  上交所认为,业绩预告属于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大敏感信息,上市公司理应保证预告业绩的准确性,提前就重大收益确认和复杂会计处理等不确定事项与年审会计师进行沟通确认,并在业绩预告中做出充分提示。*ST天成业绩预告扭亏为盈,但实际亏损,且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可能严重影响投资者预期,对投资者决策可能造成重大误导。同时,*ST天成迟至2017年4月23日才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更正公告披露严重滞后。

  “*ST天成及其相关责任人违反了《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已经构成虚假陈述。除了受上交所纪律处分之外,*ST天成后续可能还会受证监会行政处罚罚单。此外,*ST天成的投资者还可依法主张索赔。”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认为,凡在2017年1月26日至2017年4月23日期间买入*ST天成股票,并且在2017年4月24日及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有望获赔。

  相较*ST天成投资者维权,*ST烯碳投资者维权显然要更快一些。“2018年3月23日,四名投资者诉*ST烯碳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合计诉请180万余元。”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告诉证券时报记者。

  回溯事由,2017年12月27日,*ST烯碳发布公告称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司法解释,初步确定:在2015年11月10日至2016年10月13日期间买入*ST烯碳,并在2016年10月14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宋一欣律师表示,投资者应向律师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ST烯碳打印到现在或全部卖掉之日)、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电子邮箱。律师审核后,将对符合初步索赔条件且有意委托诉讼的投资者,进一步提供相关诉讼及委托代理文件。

  中安消投资者索赔案进入可计算损失阶段

  经过漫长等待,饱受煎熬的中安消投资者迎来虚假陈述索赔案的重要节点。“该案虚假陈述基准日或已确定,投资者提起索赔的损失已进入可计算阶段,投资者后续继续买卖股票对损失计算已经没有实质影响。”有证券维权律师表示。

  据许峰律师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并参照中安消索赔案管辖法院的此前同类案件的判例,如果以2018年1月16日中安消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作为虚假陈述揭露日,那么截至2018年3月21日收盘,中安消股票换手率达到100%,中安消案基准日大概率确定为2018年3月21日,据此确定的基准价为3.62元。对于基准价,律师认为并非仅仅是3月21日的收盘价,而是1月16日到3月21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

  许峰律师认为,基准日及基准价是虚假陈述索赔案中的重要指标,基准日及基准价确定后,后续股价涨跌基本对投资者索赔不会产生影响,投资者的起诉标的可以进行计算,但正式起诉到法院还需要等待证监会对中安消下达正式处罚决定。

  “综合公司发布的公告,并结合当前投资者索赔的司法实践经验,如果投资者在2014年6月11日到2018年1月15日之间买入中安消股票,并在2018年1月15日收盘后持有任何数量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许峰律师表示,此外因中安消公开发行了公司债券,如果债券投资者符合上述提及的买入卖出条件,同样可以发起索赔,此前国内已经出现了第一例公司债成功索赔案例,即超日债投资者索赔案。

  对于此前中安消公告拟将公司名称变更为“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并通过了董事会决议的相关事宜,许峰律师认为,公司名称变更不会导致法人主体地位发生变化,对于投资者索赔不会产生任何影响,并且考虑到中安消当前的实际情况,在起诉过程中除了将中安消作为被告,还会将有责任的其他主体作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最大程度保护投资者利益。

责任编辑:王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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