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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水股份未及时履行信披义务 收到证监局警示函

编辑 : 王远   发布时间: 2017.08.27 20:30:02   消息来源: sina 阅读数: 91 收藏数: + 收藏 +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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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水股份因收到政府补助资金1.37亿仅在2016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长、董秘收到警示函。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郭予丰、苏宏伟: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你公司控股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安财险”)分别于2016年3月31日、2016年9月8日收到661.90万元、1.3亿元财政扶持资金,合计达1.37亿元。上述政府补助资金金额占2015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达76.97%,但你公司仅在2016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银行凭证及公司披露的临时报告和2016年年度报告等证据证明。

  上述政府补助金额巨大,可能对上市公司业绩与股价产生重大影响,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八项“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你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信息,但在收到政府补助时,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仅以定期报告代替临时报告。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的规定,西水股份董事长、总经理兼天安财险董事长郭予丰,西水股份董事会秘书苏宏伟,应当对未及时披露收到政府补助事项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对负有主要责任的董事长兼总经理郭予丰、董事会秘书苏宏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在2017年9月15日前向我局书面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内蒙古证监局

  2017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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