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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的点评:政策护航,独角兽回归临近

编辑 : 王远   发布时间: 2018.04.09 18:30:02   消息来源: sina 阅读数: 45 收藏数: + 收藏 +赞()

1、明确了试点企业的范围    规定试点企业应当是符合国家战略、掌握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

1、明确了试点企业的范围    规定试点企业应当是符合国家战略、掌握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2、从两个维度框定了试点企业的规模    A、已在境外上市的大型红筹企业,市值不低于2000 亿元人民币    B、尚未在境外上市的创新企业(包括红筹企业和境内注册企业),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 亿元人民币且估值不低于200 亿元人民币,或者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    按照第一条标准和试点企业的范围,符合条件的美股上市公司仅有阿里巴巴、中国移动、百度、京东、网易、中国电信6家公司,香港市场仅有腾讯控股符合标准。按照第二条标准的市值与营收规模,以胡润独角兽公司榜单筛选的上市公司大约在15家左右(参见表一),主要包括滴滴出行、小米、新美大、大疆、口碑等。符合“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公司因为更多涉及主观判断,难以进行框定。但人民日报海外版提及的相关公司包括商汤科技、旷视科技、阿里云、三胞国际医疗、碳云智能、蔚来汽车、奇点汽车等龙头公司。    3、试点的方式有三种    A、试点红筹企业按程序在境内资本市场发行存托凭证上市    B、具备股票发行上市条件的试点红筹企业可申请在境内发行股票上市    C、境内注册的试点企业可申请在境内发行股票上市    4、发行条件放宽    境内发行股票的试点红筹企业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可适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但关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总体上应不低于境内法律要求。对存在协议控制架构的试点企业,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区分不同情况,依法审慎处理。试点红筹企业在境内发行以股票为基础证券的存托凭证应符合证券法关于股票发行的基本条件,同时符合下列要求:一是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可适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但关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总体上应不低于境内法律要求;二是存在投票权差异、协议控制架构或类似特殊安排的,应于首次公开发行时,在招股说明书等公开发行文件显要位置充分、详细披露相关情况特别是风险、公司治理等信息,以及依法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定的各项措施。    5、其他方面    包括发行核准程序、信息披露要求等等。同时,证监会配套修订IPO管理办法,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个别条款进行修改,并于3月3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6、对市场的影响    《通知》的出台意味着CDR或者国内独角兽上市获得制度上准许,后期独角兽回归步伐有望加快。政策层面再度确认对新经济的扶持,短期有利于新经济龙头个股的估值提升,也有望继续强化短期的八二分化走势。长期看,新经济龙头个股的回归会使得A股上市公司结构更趋合理,也更能反映经济基本面,有利于实现股票市场晴雨表的功能。但是,新龙头的不断回归意味着市场持股结构的不断再平衡,对市场估值结构、估值分析理念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也难免在短期造成市场的波动(参见《看山不是山—关于独角兽回归的思考》2018.03.09)。独角兽公司集中落地阶段,对市场流动性的担忧会是市场波动的敏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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