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入门基础知识网 > > 股票快讯 > 员工晒朋友圈造成奋达科技信披违规 被罚3万元|奋达科技 返回上一页

员工晒朋友圈造成奋达科技信披违规 被罚3万元|奋达科技

编辑 : 王远   发布时间: 2018.04.11 19:30:03   消息来源: sina 阅读数: 70 收藏数: + 收藏 +赞()
热点栏目 自选股 数据中心 行情中心 资金流向 模拟交易 ...
热点栏目 自选股 数据中心 行情中心 资金流向 模拟交易 客户端

  如此晒微信朋友圈—收到海南证监局行政处罚3万元---造成该内幕信息在奋达科技正式对外披露前被泄露

  企业上市

  如此晒微信朋友圈—收到海南证监局行政处罚---造成该内幕信息在奋达科技正式对外披露前被泄露。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林立、杨小桃)

  〔2018〕1号 

  当事人:林立,男,时任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奋达科技)电器产品技术部副经理,住址:湖南省新宁县。

  当事人:杨小桃,女,时任奋达科技销售技术中心文员,住址:广东省吴川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林立、杨小桃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林立、杨小桃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形成过程

  2017年6月1日下午收市后,奋达科技董事长肖某提出员工增持股票倡议的想法。当日17点左右,肖某与董事会秘书谢某平沟通了关于倡议内部员工增持公司股票的事项,基于此,谢某平拟定了《关于向公司内部员工增持公司股票的倡议书》并由肖某书面签署。

  2017年6月2日7点,谢某平电话告知证券事务代表周某清上述事项需公开披露。7点30分,谢某平、周某清与证券事务代表助理罗某斌赶到公司处理信息披露事宜,但直到8点04分才将拟披露信息提交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早上的提交时限为8点),导致该信息未正式公开披露。期间,罗某斌不慎将《关于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向内部员工增持公司股票倡议书的公告》(以下简称《倡议书公告》)遗忘在文印室复印机台上。

  8点05分,时任公司技术市场部工程师钟某文和销售技术中心文员杨小桃来公司文印室复印材料时,看到了罗某斌遗忘在复印机上的《倡议书公告》,杨小桃当场用手机对该文件进行了拍照。

  8点20分,罗某斌发现其有关该事项披露的文件遗忘在复印机台,遂前往将该文件取回。

  10点,杨小桃将其拍摄的《倡议书公告》照片发到其微信朋友圈。

  10点31分,钟某文将杨小桃微信朋友圈中《倡议书公告》的图片发到名称为“电器销售技术部”的微信群,微信群成员林立在微信群中看到了该信息。

  中午休市期间,奋达科技正式对外披露《倡议书公告》,并于11点45分收到巨潮资讯关于本次信息已成功披露的回执。

  综上,董事长肖某提出公司内部员工增持公司股票的倡议,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倡议书公告》的内容与董事长肖某提出的公司内部员工增持公司股票倡议的内容一致。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17年6月1日17点形成,于2017年6月2日中午休市期间公开。

  二、杨小桃泄露内幕信息

  2017年6月2日8点05分,杨小桃在奋达科技文印室复印材料时看到罗某斌遗忘在复印机上的《倡议书公告》,并当场用手机拍照。10点,杨小桃将其手机拍摄的《倡议书公告》文稿照片发送至微信朋友圈,造成该内幕信息在奋达科技正式对外披露前被泄露。

  三、林立内幕交易“奋达科技”股票

  2017年6月2日10时31分,钟某文将杨小桃微信朋友圈中《倡议书公告》图片转发到名称为“电器销售技术部”的微信群,林立看到钟某文转发的《倡议书公告》图片。当日11点04分,林立将80万元资金转到本人的证券账户;11点05至07分,林立买入“奋达科技”69,000股,买入成交金额806,630元,分别于2017年 6月7日和8月14日卖出,获利106,715.08元。

  以上事实,有奋达科技公告、相关证券账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杨小桃对《倡议书公告》进行拍照并发送至微信朋友圈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林立利用《倡议书公告》的内幕信息,通过本人证券账户交易“奋达科技”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内幕交易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杨小桃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处以3万元罚款。

  没收林立内幕交易违法所得106,715.08元,并处以106,715.08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海南证监局

  2018年4月8日

责任编辑:张海营

声明:如本站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邮箱:wangshiyuan@epins.cn 我们将迅速删除。

 

股票快讯最新文章

MORE+
 

热词推荐

MORE+

股吧论坛最新帖子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