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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技术未披露签订协议事项拟受罚 受损股民可索赔

编辑 : 王远   发布时间: 2018.04.22 19:45:02   消息来源: sina 阅读数: 82 收藏数: + 收藏 +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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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民技术(300077)拟领罚单   受损股民可索赔

  2018年4月22日晚,经历合作方“失联”致投资的5亿元资金打水漂的国民技术(300077)发布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相关公告等材料,国民技术将因虚假陈述而受罚,初步确定可以向国民技术等虚假陈述行为人索赔的条件为:在2015年11月27日到2017年12月15日期间买入国民技术股票,并且在2017年12月15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

  未及时披露与前海旗隆签订协议事项拟受罚

  国民技术2017年12月15日晚间公告,公司于2017年12月1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深证调查通字〔2017〕140号):“因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此时,国民技术尚处于停牌状态。2017年12月20日复牌后,股价连续两个一字板跌停,至2018年一月底,跌幅超过一半,诸多投资者损失惨重。

  2018年4月22日晚,国民技术(300077)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经深圳证监局查明,国民技术涉嫌违法的主要事实如下:

  2015年11月,国民技术全资子公司深圳前海国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民投资)与北京旗隆医药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旗隆)签订《深圳国泰旗 兴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伙协议》),国民投资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3亿元,北京旗隆作为普通合伙人出资50万元,共同投资成立深圳国泰旗兴产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国泰旗兴),约定了收益分配及亏损分摊机制。

  2015年11月27日,国民投资与前海旗隆签订《关于设立深圳国泰旗兴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1》),补充约定:在合伙企业有效期限内,前海旗隆为国泰旗兴的有限合伙人国民投资资金本金安全提供担保,承诺在合伙企业到期或者合伙人一致同意退伙时,若有限合伙人认购出资的本金出现亏损,则由前海旗隆对相应亏损进行等额补偿。在合伙企业有效期限内,前海旗隆承诺保障国民投资资金自缴纳之日起每年5%的固定收益,如合伙企业未能实现上述收益,则由前海旗隆补足,且按年支付。 2016年3月,国民投资、北京旗隆和国泰旗兴签署《深圳国泰旗兴产业投资基金 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追加投资协议书》(以下简称《追加投资协议》),约定国民投资向国泰旗兴追加投资2亿元,针对《追加投资协议》,国民投资和前海旗隆签订《关于设立深圳国泰旗兴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2》),就国民投资的2亿元追加资金进行了补充约定,内容基本与《补充协议1》相同。公司分别于2015年11月9日、2016年3月2日将《合伙协议》、 《追加投资协议》事项公告披露,但未披露《补充协议1》、《补充协议2》相关事项,直到2018年1月30日,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官网“监管信息公开”栏目,以《国民技术: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对上述两份补充协议相关事项进行说 明。

  《补充协议1》、《补充协议2》分别作为《合伙协议》、《追加投资协议》的补充,与《合伙协议》、《追加投资协议》为一揽子协议。根据两份补充协议约定,公司2015年、2016年分别至少享有125万元、1,991.78万元的固定收益,分别占公司 2014年、2015年经审计净利润的12.32%、23.16%。补充协议约定事项属于《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但公司未依法披露。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罗昭学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三、对喻俊杰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四、对刘红晶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受损投资者可索赔

  刘国华律师表示,国民技术等虚假陈述造成股民惨重损失,证监会虽然拟对他们予以行政处罚,但投资者的经济损失并未得到丝毫弥补。投资者唯有提起民事索赔诉讼,才有可能挽回自身损失。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及利息损失)。

  刘国华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相关公告等材料,初步确定可以向国民技术等虚假陈述行为人索赔的条件为:在2015年11月27日到2017年12月15日期间买入国民技术股票,并在2017年12月15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

  资料显示,2017年12月,国民技术的流通盘超过5亿股,股东人数超过六万户,根据股价走势,符合索赔条件的股民不在少数。

  投资者参加索赔应当准备的材料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刘国华律师向曾经购买过国民技术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代理投资者索赔。投资者欲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前期应当准备的材料包括: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券账户开户证明、加盖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国民技术股票打印至卖光之日或至今),律师将为投资者免费计算损失,如符合条件,将提供下一步的资料。  

  友情提示: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刘国华律师联系方式:020-28163188   13794352148 电子邮箱:157683587@qq.com。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836号东峻广场三座805室

责任编辑: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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