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入门基础知识网 > > 股票快讯 > 超华科技案广州开庭 受损股民仍可维权 返回上一页

超华科技案广州开庭 受损股民仍可维权

编辑 : 王远   发布时间: 2018.04.23 18:00:01   消息来源: sina 阅读数: 51 收藏数: + 收藏 +赞()

  受损股民可至新浪股民维权平台发起维权:http://wq.finance.sina.com.cn/

  微博关注@新浪证券、微信关注新浪券商基...

  受损股民可至新浪股民维权平台发起维权:http://wq.finance.sina.com.cn/

  微博关注@新浪证券、微信关注新浪券商基金、访问新浪财经客户端、新浪财经首页都能找到我们!

  目前平台有专业律师代理超华科技股民索赔,更多详细信息,请进入平台公司主页-超华科技

  新浪财经讯 近日,备受各界关注的中小投资者诉超华科技、梁健锋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又有新动向。记者从原告代理律师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处了解到,该案于2018年4月20日上午九点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十八法庭开庭审理,原、被告均有多名律师到庭。双方围绕超华科技的虚假陈述行为是否具有重大性、损失计算方法、投资者损失与超华科技的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等焦点展开了激烈辩论,庭审持续三个半小时,最后双方均同意调解。刘国华律师表示,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司法解释规定等材料,在2015年4月29日至2017年9月4日(含当日)期间买入超华科技股票,且在2017年9月4日之后继续持有或卖出超华科技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超华科技和有关责任人赔偿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

  虚增利润277万余元受罚    受损投资者起诉索赔

  超华科技于2017年9月4日晚间发布公告称,公司于当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调查通知书》。公告显示,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超华科技进行立案调查。2017年9月5日是公司被立案调查后的首个交易日,其股价“一字”跌停,其后,股价反复下跌,目前仅五元多,诸多投资者损失惨重。

  2017年12月16日,超华科技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17年12月1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惠州合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合正)为超华科技的全资孙公司,2014年期间,惠州合正向常州市鑫之达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之达)销售覆铜板边料。惠州合正虚假确认了对鑫之达废料销售收入2,770,505.13元,导致超华科技2014年度利润总额、合并净利润均虚增2,770,505.13元。虚增利润总额占超华科技当期利润总额的28.01%,虚增净利润占超华科技当期合并净利润的23.71%。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广东监管局决定责令超华科技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梁健锋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其他有责人员也给予了相应的处罚。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及利息损失)。随着中国法治的不断进步,投资者维权意识高涨。处罚出台后,诸多受损投资者随即提起诉讼索赔。

  系统风险等因素成最大争议焦点    

  庭审中,法庭归纳了三大焦点;1、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和基准价如何确定;2、损失金额如何计算;3、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是否具有重大性,和原告是损失是否有因果关系。

  原、被告均认可2015年4月29日为虚假陈述实施日,2017年9月5日为虚假陈述揭露日,基准日为2017年11月20日,基准价为6.63元。

  原告主张损失的计算方法采取加权平均法,被告主张采取先进先出法。

  关于重大性,超华科技认为其因2014年年度报告利润总额涉及虚假记载被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但“虚增利润金额共计2770505.13元,虚增金额较小”,“这一虚增金额并不具有“重大性””。原告方则指出,《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多条法律规定均证明了年报的重要性,超华科技年报虚增利润比例超过百分之二十,其行为属于虚假陈述里面性质最为恶劣的财务造假行为,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对此也予以了认定,并给予了相应的行政处罚,重大性无可质疑。

  原、被告双方最大的争议是投资者的损失与超华科技的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原告认为,根据《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和原告的对帐单,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超华科技股票,且在虚假陈述揭露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原告的损失与被告的虚假陈述之间显然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应当全额赔偿原告损失。

  被告则认为, “退一步讲,即便认定案涉虚假陈述行为具有重大性,依《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计算因虚假陈述行为导致的投资差额损失时,亦应当扣除因系统风险而导致的损失部分。结合相关司法实践判例、案涉虚假陈述行为的行为性质以及苯胺的实际情况,本案的系统风险致损比例应为60%,即答辩人一至多仅应对每位投资者投资差额损失的40%予以赔付”。被告提交了2015年股灾的新闻报道和超华科技、深圳成指的部分k线图做为证据。

  原告律师对此并不认同。原告律师认为,被告需要证明以下事项:1、产生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的事由存在,且该事由对股票市场产生了重大影响,引起全部股票价格大幅度下跌,导致了系统风险发生;2、证券市场系统风险与原告的损失之间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3、明确原告哪一部分损失是被告虚假陈述造成的,哪一部分损失是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其他因素造成的。如果被告无法完成上述举证责任,则应当对投资者因其虚假陈述而产生的所有损失予以赔偿。而且,原告买的是超华科技股票,并非大盘指数或者其他股票。被告只考虑了大盘下跌,没有考虑大盘上涨。超华科技股价的走势和大盘指数的走势并不一致,本案揭露日之后至基准日,超华科技股票下跌幅度高达19.9%;而同期深圳成指和中小板指数均是上涨。且中国并非判例法国家,而广州中院和广东高院不久前审结的勤上光电案,北京高院审结的京天利案,法院均未扣除所谓的系统风险致损比例。

  诸多分歧最终尚需法院判定。

  最后,双方均同意调解,法院给予双方一个月的调解期限。

  受损投资者仍可索赔

  刘国华律师表示,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司法解释规定等材料,在2015年4月29日至2017年9月4日(含当日)期间买入超华科技股票,且在2017年9月4日之后继续持有或卖出超华科技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超华科技和有关责任人赔偿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

  资料显示,2017年9月,超华科技的流通盘超过六亿,股东人数超过7万户,根据股价走势,有相当大比例的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对于投资者担心的维权成本问题,刘国华律师表示无须过于担心,目前律师基本上采用风险代理方式,投资者需要投入的精力和金钱并不多,而且由于虚假陈述的事实部分有证监会认定,法律部分有最高法的司法解释,类似案件实践中有着较高的胜诉率。据刘国华律师不完全统计,截止到目前,已有二百家以上的上市公司被列为被告,包括诸多知名的上市公司,如东方电子、五粮液、佛山照明、华锐风电、京天利、海润光伏、大智慧、方正证券等。对虚假陈述的上市公司起诉索赔的投资者超过三万人,涉及金额超过35亿,而此类已结案件(如东方电子案、银广夏案、海信科龙案、佛山照明等)中的起诉原告,约有80%以上股民通过和解或者判决,获得了现金或股票赔偿。投资者诉超华科技证券索赔案件的受理法院是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此前处理了大量同类案件,如海信科龙、佛山照明、美达股份、勤上光电等,绝大部分起诉索赔的受损投资者已经获得了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这无疑有助于增强超华科技投资者依法维权的信心。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刘国华律师向曾经购买过超华科技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代理投资者索赔。投资者欲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需要准备的前期资料包括:1、身份证复印件;2、证券账户开户证明;3、加盖营业部公章的股民买卖股票对账单(从首次买入超华科技打印到卖光之日或2018年1月1日);4、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

  更多可维权公司,敬请进入新浪股民维权主页:http://wq.finance.sina.com.cn/

  参与维权、律师入驻详戳二维码↓ 新浪财经将持续为投资者发声!

责任编辑:郭春阳

声明:如本站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邮箱:wangshiyuan@epins.cn 我们将迅速删除。

 

股票快讯最新文章

MORE+
 

热词推荐

MORE+

股吧论坛最新帖子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