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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投能源前董事长内幕交易罪:判刑6年 罚金700万元

编辑 : 王远   发布时间: 2018.04.25 23:30:02   消息来源: sina 阅读数: 107 收藏数: + 收藏 +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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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川投能源前董事长内幕交易罪:判刑6年,罚金7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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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5日,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600674)前董事长黄顺福受贿、内幕交易案一审判决书公布。黄因犯内幕交易罪,非法获利663万余元,被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700万元。黄因另犯受贿罪,受贿金额1409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处罚金100万元。两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800万元。

  川投能源1993年上市,控股股东为国资100%控股的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川投集团)。川投能源公司系川投集团所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关于内幕交易的事实,判决书认定:

  被告人黄顺福2004年12月起担任川投集团董事长,2005年1月担任川投控股公司、川投能源公司董事长,2005年9月起担任新光硅业公司董事长。2006年川投能源公司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时,黄顺福曾向川投能源公司股东承诺,在条件具备时,将把川投集团持有的新光硅业公司38.9%的股权注入川投能源公司。2007年2月26日,新光硅业承担的1000吨多晶硅国家高技术产业示范工程项目投料试车成功。黄顺福认为时机成熟,遂决定启动川投能源公司收购新光硅业公司股权的工作,至2008年3月31日,川投能源公司完成对新光硅业公司的股权收购,次日,将该收购信息公开。期间,黄顺福利用其掌握的内幕信息,指使其妻张某1利用实际控制的户名为“张某3”、“黎某某”的证券账户买入、卖出川投能源股票,张某从2007年3月14日至同年10月26日陆续买入川投能源股票累计45.13万股,至2008年5月6日陆续卖出后,非法获利663.17889万元。

  附:判决书全文

责任编辑:高艳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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