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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晶光电受顶格处罚 投资者维权索赔即将启动|亿晶光电

编辑 : 王远   发布时间: 2018.05.03 13:30:02   消息来源: sina 阅读数: 46 收藏数: + 收藏 +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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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证券时报e公司

  亿晶光电(600537)5月2日晚公告,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于近日收到宁波证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宁波证监局决定对亿晶光电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据悉,亿晶光电之所以被罚,主要是因为两个方面的原因。首先,2016年6月22日至2017年1月25日期间,亿晶光电发生三起仲裁事项,累计金额超过亿晶光电2015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其中第三起仲裁事项单笔金额超过亿晶光电2015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但亿晶光电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另外,2016年12月27日,勤诚达集团与荀建华签署《深圳市勤诚达集团有限公司与荀建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合作框架协议》)。2017年1月10日,勤诚达投资与荀建华签署《深圳市勤诚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荀建华关于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合作框架协议》和《股份转让协议》签订后,亿晶光电未及时披露,也未在其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回复的公告》、《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关于董事长兼总经理辞职的公告》等公告中披露上述协议相关事项。2017年5月26日,亿晶光电在《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股份暨实际控制人可能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中首次披露上述协议相关事项。

  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说,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及利息损失)。

  据刘国华介绍,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最高法关于虚假陈述的司法解释等材料,在2016年4月1日到2017年4月24日期间买入亿晶光电股票,并且在2017年4月25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在2016年11月1日到2017年4月14日期间买入亿晶光电股票,并且在2017年4月15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3、在2016年12月27日到2017年5月25日期间买入亿晶光电股票,并且在2017年5月26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均可向亿晶光电进行维权索赔。

  亿晶光电主要业务包括晶棒/硅锭生长、硅片加工、电池制造、组件封装、光伏发电等。2017年,虽然光伏应用市场需求仍然较为强势,但组件销售价格较去年同期相比跌幅较大,而多晶硅材料、单晶硅片等原材料的价格未有明显下降。由于亿晶光电以组件销售为主,其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高达95%以上,原材料采购价格坚挺和产品销售价格下跌对公司的主营业务利润影响较大,使得其2017年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减少86.45%,2018年一季度净利润同比下滑逾4成。

  今日上午,亿晶光电的二级市场股价走势表现平稳。至中午收盘时止,亿晶光电收于4.01元,下跌0.01元,跌幅为0.25%。

  有市场分析人士表示,虽然亿晶光电的2017年年报和2018年一季报净利均出现下滑,不过亿晶光电如今终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意味着证监会的立案调查已经尘埃落定。接下来亿晶光电可以借助资本市场的力量展开运作,公司的基本面或将迎来转机。

责任编辑:陈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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